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以下簡稱本
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特殊境遇家庭(以下同)之子女或符合本條
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孫子女(以下同)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學雜費減免,特訂定本要點。
二、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於國內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具有
學籍者,於修業年限內得申請學雜費減免。空中大學學生之學雜費減
免,以取得學位應修畢之學分為限。
前項學雜費減免項目不包括修讀推廣教育學分之費用。
三、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應於就讀學校所定期限內,檢具三個月
內戶籍謄本、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科)或鄉(鎮、市、區
)公所開具尚在有效期限內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文件,向就讀學
校申請學雜費減免。
前項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國立學校由學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
;私立學校由學校於註冊時予以減免後,造具印領清冊一式二份,一
份留存校內,另一份備文掣據及核銷一覽表一式三份,於每年五月三
十一日及十一月三十日前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請撥補助經費。
四、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大專校院者,依各校實際徵收標準
,減免百分之六十學雜費,或百分之六十之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就
讀高級中等學校者,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每學期公布之學雜費收費標
準,減免百分之六十學雜費。
前項減免範圍,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之學雜費、學分費
、學分學雜費。
五、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補助費、
學雜費減免及其他與學雜費減免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相關法令另有
規定外,不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減免。
六、已減免學雜費之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其下列情形之一,不
予減免:
畢業後再就讀同級學校者。但就讀大學學士後學系,不在此限。
轉學、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其後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
學期已減免者。
同時就讀二所以上之同級學校,在其中一所學校已減免者。
前項第二款於學期中轉學、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
免之學雜費,不予追繳。
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雜費不得減免,已減免者應追繳之,涉及刑責
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要點規定不符。
(二)重複申領。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名頂替。
(五)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具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