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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6:5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上校軍訓室主任遷調及遴選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學(一)字第1112800562A號 令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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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律定上校軍訓室主任遷調及遴選作業,使人事
  管理更有效,以達成人事運用需要並促進人事管道暢通,特訂定本規定。

二、參加遷調及遴選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距本階最大年限前二年以上。

 (二)最近三年考績均為甲等以上,且最近一年考績之分項評鑑,思想、品德
   及工作績效之分項均應為甲等以上,其他各項應為乙等以上。

 (三)近三年內未曾受記大過,或受其他處分累計未達一大過者。

 (四)近三年內未曾因體罰、擅離職守、不貫徹命令、財務操守及不當性別關
   係等情事受處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遷調及遴選:

 (一)停職期間。

 (二)復職未滿一年

 (三)受免刑、罰金判決確定或拘役之執行完畢或准予易科罰金之日起未滿一
   年。

 (四)因罪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在緩刑期間。

四、申請對象之年資經歷,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現職大專校院軍訓室主任任滿一年以上。
 (二)現階上校教官任滿一年以上,且列入當年度各梯次核定軍訓室主任候選
   名冊有案人員;申請參與原校軍訓室主任遴選者,須於原校服務滿三年
   以上,其中任上校教官滿二年以上。

五、依前點第二款身分申請遷調及遴選者,其候選績分之配分如下:
 (一) 資績分數占百分之六十,並以當年度候選作業審定之資績計分為準。
 (二) 上級軍訓主管考核推薦分數占百分之十五,由候選人隸屬之大專校院軍
   訓主管、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學生事務及校園安全組組長、直轄市政
   府教育局軍訓主管(借調本部者為業管科長),就其品德考核、職務歷
   練、發展潛能、專業能力、領導能力等項目作成具體之考核評語,並評
   定分數,評分零分至十五分;其評分高於十三分或低於八分者,應敘明
   具體事實。

 (三) 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召開上校軍訓室主任審查及推薦會議,其推
   薦分數占百分之二十五,並就出缺職務需要、候選人服務情形、品德及
   對國家之忠誠等檢討綜合考評;其評分高於二十二分或低於十五分者,
   應敘明具體事實。

六、遷調及遴選考量因素之優先順序如下:

 (一)優先參酌軍訓工作評鑑成績及過去三年考績、五年獎勵。

 (二)擔任職務。

 (三)單位特殊或偏遠狀況。

 (四)個人任現職年資及任教官年資。

 (五)距離遠近(現職服務地區與志願之間距離)。

 (六)個人學歷。

 (七)家庭因素。

 (八)其他因素。

七、遷調及遴選作業程序如下:

 (一)大專校院上校軍訓室主任出缺,經本部審核同意派補,即於本部網站公
   告,徵求人選。

 (二)合於本規定各項資格者,得依個人志願申請遷調及遴選,填寫遷調建議
   表,並經服務學校校長或單位主管同意後,報本部參加候選評比。

 (三)由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召開審查及推薦會議,按第五點候選績分
   及第六點遷調及遴選考量因素,依下列規定,就申請人員綜合評比,並
   擬具推薦名單,於簽陳核定後,列為推薦派職運用:

  1、依第四點第一款身分申請遷調及遴選者,其成績之評比,以遷調及遴
    選考量因素為主要內容。

  2、依第四點第二款身分申請遷調及遴選者,其成績之評比,以候選績分
    占百分之七十,遷調及遴選考量因素占百分之三十。

 (四)本部得視任務需要主動檢討辦理遷調。

八、派職程序:經本部核定同意之各待補缺額,由本部按個人及學校志願序及
  評比成績綜合考量後,函薦候選人員二人至三人供學校校長遴選,經學校
  擇定並函覆,由本部辦理核派事宜;學校對人選均不同意時,視需求於下
  梯次作業再予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