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律定上校軍訓室主任遷調及遴選作業,使人事
管理更有效,以達成人事運用需要並促進人事管道暢通,特訂定本規定。
二、參加遷調及遴選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距本階最大年限前二年以上。
(二)最近三年考績均為甲等以上,且最近一年考績之分項評鑑,思想、品德
及工作績效之分項均應為甲等以上,其他各項應為乙等以上。
(三)近三年內未曾受記大過,或受其他處分累計未達一大過者。
(四)近三年內未曾因體罰、擅離職守、不貫徹命令、財務操守及不當性別關
係等情事受處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遷調及遴選:
(一)停職期間。
(二)復職未滿一年
(三)受免刑、罰金判決確定或拘役之執行完畢或准予易科罰金之日起未滿一
年。
(四)因罪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在緩刑期間。
四、申請對象之年資經歷,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現職大專校院軍訓室主任任滿一年以上。
(二)現階上校教官任滿一年以上,且列入當年度各梯次核定軍訓室主任候選
名冊有案人員;申請參與原校軍訓室主任遴選者,須於原校服務滿三年
以上,其中任上校教官滿二年以上。
五、依前點第二款身分申請遷調及遴選者,其候選績分之配分如下:
(一) 資績分數占百分之六十,並以當年度候選作業審定之資績計分為準。
(二) 上級軍訓主管考核推薦分數占百分之十五,由候選人隸屬之大專校院軍
訓主管、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學生事務及校園安全組組長、直轄市政
府教育局軍訓主管(借調本部者為業管科長),就其品德考核、職務歷
練、發展潛能、專業能力、領導能力等項目作成具體之考核評語,並評
定分數,評分零分至十五分;其評分高於十三分或低於八分者,應敘明
具體事實。
(三) 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召開上校軍訓室主任審查及推薦會議,其推
薦分數占百分之二十五,並就出缺職務需要、候選人服務情形、品德及
對國家之忠誠等檢討綜合考評;其評分高於二十二分或低於十五分者,
應敘明具體事實。
六、遷調及遴選考量因素之優先順序如下:
(一)優先參酌軍訓工作評鑑成績及過去三年考績、五年獎勵。
(二)擔任職務。
(三)單位特殊或偏遠狀況。
(四)個人任現職年資及任教官年資。
(五)距離遠近(現職服務地區與志願之間距離)。
(六)個人學歷。
(七)家庭因素。
(八)其他因素。
七、遷調及遴選作業程序如下:
(一)大專校院上校軍訓室主任出缺,經本部審核同意派補,即於本部網站公
告,徵求人選。
(二)合於本規定各項資格者,得依個人志願申請遷調及遴選,填寫遷調建議
表,並經服務學校校長或單位主管同意後,報本部參加候選評比。
(三)由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召開審查及推薦會議,按第五點候選績分
及第六點遷調及遴選考量因素,依下列規定,就申請人員綜合評比,並
擬具推薦名單,於簽陳核定後,列為推薦派職運用:
1、依第四點第一款身分申請遷調及遴選者,其成績之評比,以遷調及遴
選考量因素為主要內容。
2、依第四點第二款身分申請遷調及遴選者,其成績之評比,以候選績分
占百分之七十,遷調及遴選考量因素占百分之三十。
(四)本部得視任務需要主動檢討辦理遷調。
八、派職程序:經本部核定同意之各待補缺額,由本部按個人及學校志願序及
評比成績綜合考量後,函薦候選人員二人至三人供學校校長遴選,經學校
擇定並函覆,由本部辦理核派事宜;學校對人選均不同意時,視需求於下
梯次作業再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