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實
施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助內容如下:
(一)獎助組別、等第、名額及金額:
組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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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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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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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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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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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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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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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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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及獎座一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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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學所用之材料與教授上所傳達之內容。
二、建議應具備內容:
適用對象、教學目標、教材、教學時間及內容、教學活動單元、
評量方式、作業單、學習記錄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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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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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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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金新臺幣三萬元
及獎座一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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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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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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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金新臺幣一萬元
及獎座一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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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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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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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金新臺幣五千元
及獎座一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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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具與輔具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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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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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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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及獎座一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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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實施教學活動及提昇教學效果之工具。如掛圖、卡片、模型等。
二、建議應具備內容:
適用對象、製作材料及材料取得方式、製作方式、使用時機、
使用手冊(含教學指導)、作品尺寸及設計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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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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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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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金新臺幣三萬元
及獎座一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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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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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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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金新臺幣一萬元
及獎座一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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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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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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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金新臺幣五千元
及獎座一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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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輔助教學軟體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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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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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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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及獎座一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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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藉由電腦設計、操作之一套完整的教學
材料。
二、建議應具備內容:
適用對象、教材執行程式及操作手冊(詳述使用硬體、軟體環境、
基本配備需求、安裝程序、軟體操作方法及教學指引大綱);
網路版使用者,並提供伺服器、安裝規格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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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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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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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金新臺幣三萬元
及獎座一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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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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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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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金新臺幣一萬元
及獎座一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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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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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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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金新臺幣五千元
及獎座一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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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款各組獎助名額經複審會議議決者,得予流用;其經複審結果未
達水準者,得予從缺。
三、獎助之辦理方式如下:
(一)申請人(單位):研究機構、民間團體、學校或教師。
(二)申請方式:申請人(單位)應填寫申請表(附表一),並檢附相關
文件、資料(附表二至附表四),逕寄本部委託之承辦單位;其文
件、資料及承辦單位,由本部於受理申請三個月前公告之。
(三)申請日期:每二年辦理一次,申請日期為辦理當年度之八月一日至
十月三十一日止(郵寄者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四、作品之規格、製作說明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教材教具之製作及設計主題範圍:
1、所研發之作品,應符合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實施辦
法及特殊教育相關課程綱要之規定。
2、適用於特殊教育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列之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各
類別學生之教學。
3、適用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之特殊教育教學。
(二)作品說明板規格、參展實物尺寸限制及陳列方式,由承辦單位另定
規範。
(三)作品作者,於複審期間應到場說明,並回答評審委員問題;其作品
作者,以申請人及列名之共同作者為限。
五、評審方式及基準如下:
(一)由本部聘請身心障礙各障別及資賦優異各類別學者專家、教育及電
腦學者專家或相關領域傑出人士,組成評審會評審之。
(二)評審項目,包括作品之正確性、教學之適用性、教學使用成效及視
覺效果。
(三)評審會之評審程序,分初審、複審二階段;初審,採書面資料審查
,複審,採展覽及實物審查。
六、申請獎助者,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作品以個人製作為原則,且以申請二套為限;集體製作者,每套以
四人為限。
(二)申請人之作品已獲得其他中央機關(構)主辦之全國性獎助之作品
,不得提出申請。
(三)申請人於第三點第三款所定期間內,已獲地方政府或學校之獎助者
,應經地方政府或學校推薦,始得向承辦單位提出申請。
(四)申請作品抄襲他人、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著作權已讓與他人、曾
獲第二款獎助或曾經前款地方政府或學校獎助且未經其推薦者,不
予受理,並得通知所屬單位予以議處;已頒發獎金及獎座者,應予
撤銷獎助處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限期返還。
(五)得獎作品應配合本部頒獎典禮進行展覽;並於展覽後,於本部規定
期限內,自行取回。
(六)得獎作品,由承辦單位編輯成冊,並分送有關機關及學校,供教師
教學參考,並置於本部相關網站,供教師下載使用;未獲獎助作品
,申請人應於本部規定期限內,自行取回。
(七)申請作品屬大陸地區作品或非屬特殊教育之作品,不得申請補助;
其申請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