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課程教材
教法及評量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特訂
定本要點。
二、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項所定研究機構、民間團體、學校或教師,參加
本部舉辦之獎助研發特殊教育教材教具競賽(以下簡稱本競賽),獲
得特優、優等、佳作及入選者,得依本要點規定核予獎助。
三、本競賽每二年辦理一次,辦理期程以辦理當年度八月至十月為原則;
其競賽種類、作品內容與規格、競賽期程、審查規範與評比計分項目
、報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本部於本競賽辦理三個月前訂定簡
章並公告之。
四、本競賽分為下列類、組:
(一)身心障礙類:
1、學前教育組。
2、國民小學組。
3、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組。
(二)資賦優異類:
1、國民小學組。
2、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組。
五、申請參加本競賽者,應依第三點簡章所定期限,填具申請表(附表一
),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本部提出:
(一)著作權聲明及授權書(附表二)。
(二)創作說明(附表三)。
(三)作品為共同著作者,並檢附共同作者同意書(附表四)。
(四)作品及其說明書。
申請參加本競賽逾前項所定期限者,不予受理。申請應檢附之文件、
資料有缺漏或不足並得補正者,本部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
補正者,不予受理。
六、前點第一項第四款作品及其說明書之內容與敘述,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教材教具之製作及設計主題範圍:
1、研發範圍,包括教材、教具、輔具及科技輔助教學軟體;教學
設計所用教材及教授所傳達之課程設計內容,應適用於接受融
合教育及特殊教育對象,並採用課程通用設計原則,以促進融
合教育。
2、研發之教材教具,應符合實施辦法及特殊教育相關課程綱要之
規定。
3、適用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教保服務機構之特殊教育教學。
(二)作品說明板規格、參賽實物尺寸限制及陳列方式:依簡章之規定。
七、本部受理第五點第一項申請後,先就文件、資料予以初審(書面審查
);初審通過者,予以複審。
本部為辦理前項初審、複審,得邀請身心障礙各障別與資賦優異別、
教育、科技及其他領域學者專家組成評審會評審之。
初審、複審之評審基準,包括作品之正確性、教學之適用性、使用成
效、視覺效果及其他相關項目。
八、評審結果之等第、名額及獎助項目,規定如附表五。
九、參加本競賽之注意事項如下:
(一)作品得以個人自行或共同著作方式製作。
(二)申請人之作品,已獲得其他政府機關(構)所主辦全國性活動或
競賽之獎助者,不得以該作品再依本要點參加本競賽;其申請者
,不予受理。
(三)申請人依本要點申請參加本競賽時,同時申請參加其他政府機關
(構)、學校競賽或獎、補助者,應告知本部;於本競賽簡章之
報名期限截止前已獲得其他政府機關(構)所主辦全國性活動、
競賽之獎助者,不予受理;獲得本競賽獎助而於本競賽評審結果
公告前,同時獲得其他政府機關(構)所主辦全國性活動、競賽
之獎助者,應擇一放棄。
(四)作品抄襲他人、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著作權已讓與他人者,不
予受理,並得通知所屬單位予以議處;已頒發獎金及獎座者,應
予撤銷獎助處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限期返還。
(五)相同作品曾獲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學校獎助後,申請參加本
競賽者,應檢附各該政府或學校之推薦函;未檢附者,不予受理。
(六)得獎作品應配合本部頒獎典禮所辦理之展覽;展覽後,於本部規
定期限內,自行取回。
(七)獲獎助作品,由本部編輯成冊,並分送有關政府機關(構)及學
校,供教師教學參考,並置於本部相關網站,供開放下載運用。
未獲獎助作品,由申請人於本部規定期限內,自行取回。
(八)申請作品屬大陸地區作品或非屬特殊教育之作品,不得申請參加
本競賽;其申請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