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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04:1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經費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原字第1120072117A號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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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及特殊教育學校,充實學校特殊教育教學設備,改進教學措施,提升
    教育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之學校,其範圍如下:
  (一)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
  (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三、本要點補助項目如下:
  (一)特殊教育人力經費。
  (二)身心障礙學生交通相關經費。
  (三)特殊教育專業團隊及人員經費。
  (四)特殊教育班開班經費。
  (五)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及特殊教育相關計畫經費。
  前項各款補助項目之補助對象及補助內容,規定如附表一至附表五。

四、補助經費請撥及核銷作業,規定如下:
  (一)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
      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設有特教班之高級中等學校於學年度中減少特教班者,應於九月三
      十日前將本署核撥之補助經費,依補助基準之半數繳回本署。
  (三)補助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項目,本署得核撥學校預算辦理;其
      如有不足者,再由本署酌予補助。

五、本要點所定補助經費為提供特殊教育學生適性教育所需,學校應專款
    專用。

六、學校執行補助計畫,應事先掌握特殊教育學生類別及人數,依區域特
    性及需求,辦理區域相關特殊教育研習;其辦理之研習,應登錄於教
    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承辦學校就參加教師,應採取上網報名方式辦
    理,以掌握教師參加特殊教育進修情形。

七、本署得於計畫執行期間,視實際需要辦理訪視;學校應配合提供各項
    佐證資料,以瞭解實施成效。

八、依本要點補助之相關設備,均應列入財產管理,並貼上註明「教育部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字樣之貼條。

九、學校未依核定計畫執行之項目及經費,於該會計年度結束前應予繳回
    ;執行率低於百分之八十之學校,其下次申請補助經核定之計畫所列
    經費,得依執行比率酌減。

十、本署得將學校前一年度補助計畫執行成效,作為後續核定補助經費之
    重要參考。

十一、本要點所定補助經費為提供特殊教育學生適性教育所需,學校應專
   款專用。

十二、學校執行補助計畫,應事先掌握特殊教育學生類別及人數,依區域
   特性及需求,辦理區域相關特殊教育研習;其辦理之研習,應登錄
   於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承辦學校就參加教師,應採取上網報名
   方式辦理,以掌握教師參加特殊教育進修情形。

十三、本署得於計畫執行期間,視實際需要辦理訪視;學校應配合提供各
   項佐證資料,以瞭解實施成效。

十四、依本要點補助之相關設備,均應列入財產管理,並貼上註明「教育
   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字樣之貼條。

十五、學校未依核定計畫執行之項目及經費,於該會計年度結束前應予繳
   回;執行率低於百分之八十之學校,其下次申請補助經核定之計畫
   所列經費,得依執行比率酌減。

十六、本署得將學校前一年度補助計畫執行成效,作為後續核定補助經費
   之重要參考。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