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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21:3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際華語文教育推動指導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文(六)字第1100030531號函
法規體系: 國際及兩岸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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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全面推動華語文教育並提供諮詢,特設本
  部國際華語文教育推動指導會(以下簡稱本指導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指導會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及推動國際華語文教育政策。
 (二)規劃及推動華語文語料庫及標準體系事項。
 (三)規劃及推動華語文人才培育(訓)、選送及交流事宜。
 (四)規劃及推動華語文課程、教材及測驗等事宜。
 (五)規劃及推動華語文教育機構品質提升與輔導事宜。
 (六)規劃及推動華語文國際合作與海外行銷推廣事宜。

三、本指導會置委員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政務次長兼任,
  當然委員七人,包括相關機關代表五人及本部相關單位代表二人;其
  餘委員十一人,由本部就產業界、學界及民間組織等華語教育專業領
  域著有聲譽之專家學者聘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
  分之一。
  前項相關機關代表由僑務委員會、文化部、外交部、科技部及經濟部
  工業局等機關各指派相當司、處、局長層級人員擔任。本部相關單位
  代表由本部終身教育司司長與及國際及兩岸教育司司長擔任。

四、本指導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
  本職進退。

五、本指導會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六、本指導會下設跨部會華語文教育推動工作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
  本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司長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工作小組
  事務。工作小組成員,由辦理華語文相關業務之部會共同組成。
    前項工作小組視業務需要,由執行秘書召開會議,進行跨部會討論與
  協商,以落實跨部會資源整合工作,議決事項提本指導會會議報告。

七、本指導會會議以每年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
  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代理
  之。相關機關或本部相關單位委員得指派業務相關之副主管以上層級
  代理其出席會議,民間機構得指派副秘書長以上層級代理其出席會議
  ,其餘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八、本指導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