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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3:2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推動新移民之原生社會文化公民與人權及健康醫療教學發展計畫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4 月 1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臺顧字第1010018353E號 令
法規體系: 資訊及科技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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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新移民時代需求,鼓勵大學推動新移
    民之原生社會文化、公民與人權議題及健康醫療等領域課程,建立移
    民研究學術社群與人才庫及研發教材,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全國各公私立大學。


三、補助類型
    新移民與原生社會文化、新移民與公民及人權、新移民與健康醫療三
    大領域之個別型計畫及整合型計畫,其重點如下:
(一)個別型計畫:由單一教師或多位教師共同執行之課程及教材發展計
      畫。
(二)整合型計畫:由多位不同領域之教師,以四人為限,合作發展之跨
      學科課程及教材發展計畫。整合型計畫之參與教師均應為開課教師
      ,第二學期起每學期應至少開設三門課程。所提出之課程應有其設
      計邏輯,且以發展為學程為最終目標。屬跨校合作計畫者,應由計
      畫主持人所屬學校代表提出,並負責相關綜整性行政事務。
    本部為促進計畫社群發展,得由個別型計畫、整合型計畫之績優者或
    其他合適單位辦理相關國內外教育學術活動或核心推廣計畫。


四、課程內涵
    新移民與原生社會文化、新移民與公民及人權、新移民與健康醫療三
    大領域所涉及之教學重點如下,各校教師得參考教學重點自行擬定課
    群總稱或分項課程名稱:
(一)新移民與原生社會文化:
      1.大學部課程:以多元文化為核心概念,培養對新移民原生社會文
        化知識及認知。此部分課程鼓勵於通識教育課程開設,以多媒體
        為教材,並解讀相關媒體報導,以吸引學生之興趣。
      2.研究所課程:以多元文化作為核心概念,避免導覽式教學,能夠
        更深入探討新移民原生社會文化之種種。課程上以東南亞個別國
        家為對象,尤以晚進於臺灣之東南亞移民來源國為優先;如以東
        南亞為整體探討對象,必須具有深度之課程設計。
      3.師資培育課程:以多元文化教育為課程核心概念,探討下列主題
        :新移民子女教育之多元文化課程設計、新移民子女學習與發展
        之資訊、移民政策與法律、新移民原生社會文化、新移民原生國
        家之教育制度或新移民子女相關之社會及醫療服務。
(二)新移民與公民及人權:
      1.大學部課程:
     (1)社會科學相關科系專業課程:以移民人權為核心概念,培養對
          新移民原生社會文化知識及認知。並配合相關案例及實習課程
          ,讓學生深入瞭解公民權在實踐層面上之不同衝突,並試圖建
          立問題解決模式。
     (2)通識課程:以培養多元文化及尊重差異之價值觀為核心,鼓勵
          以多媒體為教材,並解讀相關媒體報導,以吸引學生之興趣。
      2.研究所課程:以移民人權作為核心概念,深入探討,其內涵如下
        :
     (1)哲學層次之預設。
     (2)公民權之發展(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等)。
     (3)全球化下公民概念之轉變:比較各國之移民政策及不同公民權
          給予之條件。
     (4)台灣面臨公民權之重新思考。
      3.師資培育課程:以多元文化、文化公民權為課程核心概念,先培
        養學生多元文化教育之態度,設計相關討論課程讓學生看到彼此
        之差異、理解差異、習慣差異,再討論文化公民權之相關議題。
(三)新移民與健康醫療:
      1.通識課程:以多元文化為核心概念,鼓勵學生有實地田野訪談經
        驗。鼓勵以多媒體為教材,並解讀相關媒體報導,以吸引學生之
        興趣。
      2.臨床教育課程:以文化適切性作為核心概念,鼓勵與協助臨床醫
        學、護理、公衛教育之醫療機構密切配合,透過醫療機構實務操
        作成為臨床教育之一環。鼓勵參考國外相關教材,提供國內外醫
        療機構訓練醫療人員具備文化適切性能力之教學手冊。


五、計畫期程:
(一)個別型計畫:自八月一日起一年為期(如有變動,以本部網站公告
      為準)。
(二)整合型計畫:自八月一日起二年為期(如有變動,以本部網站公告
      為準)。


六、補助基準:
(一)個別型計畫:每案每年以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五十萬元為限。
(二)整合型計畫:每案每年以補助二百五十萬元為限(內含專案教學人
      員酬勞)。
(三)國內外教育學術活動或核心推廣計畫:學術活動計畫以補助四十萬
      元為原則,核心推動計畫以補助一百萬元為原則。
(四)計畫補助經費除經審查會議決議同意其特殊性考量外,限用於計畫
      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及專(兼)任助理費、業務費(含計畫成員參
      與本部相關會議之交通差旅費二次、田野實習之交通住宿費等,但
      不含稿費)及雜支為原則(詳附件一)。
(五)個別型計畫以申請補助兼任助理或教學助理一名至二名為限;整合
      型計畫,以申請補助專任助理一名、教學助理數名為限。整合型計
      畫並得視推動之需,依本部補助人文社會科學相關領域專案計畫教
      學人員作業原則提出專案教學人員之申請。
(六)本要點以部分補助為原則,除經審查會議決議有其特殊性外,受補
      助學校應提撥自籌經費至少為本部補助額度之百分之十為原則。


七、申請作業:
(一)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三十日內。
(二)申請者應於前款規定期限內檢送計畫申請書一式十份(計畫撰寫說
      明及格式詳附件二)及電子檔寄(傳)送本部指定收件單位。文件
      不完備或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


八、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由本部組成審查小組審查。
(二)審查重點:
      1.計畫完整性、先導性、前瞻性、實驗性、創新性及跨領域性等特
        質。
      2.課程大綱及教材寫作大綱。
      3.計畫經費編列項目及標準之合理性。
      4.計畫成員過去對本主題之教學研究成果。
      5.學校對計畫之支援措施。
      6.過去執行相關計畫績效。
      7.本年度已接受本部相關計畫補助情形。
      8.以區域性及具備能進行跨學科或跨校相互支援及整合,以及能結
        合課程及田野調查或專業實習者為優先考量。
      9.其他有助計畫品質提升之措施。


九、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請撥:獲補助之學校,應於規定期限內,備函檢送學校統一領據,
      報本部請款。
(二)結報: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成效考核
(一)成果報告:
      1.各計畫期程屆滿後一個月內,受補助學校應提出成果報告書一式
        三份及電子檔,寄至本部指定地點。未於期限內提出者,視同計
        畫未完成,本部得要求繳回全額或部分補助經費。
      2.個別型計畫成果報告應含相關之專業教材內容,以獨立成冊方式
        提交一式三份。教材內容如教科書初稿、案例研析讀本或綜合二
        者形式之教學書籍。教科書內容得涵括理論、案例研析及問題討
        論等;案例研析讀本建議採用以案例為基礎(case-based)之編
        寫形式,進行案例與對案例之註解說明之彙編,並可設計配合適
        當之教學媒材。教材之編寫應兼顧學術之嚴謹度及田野、實作及
        課堂教學之應用性。
      3.整合型計畫成果報告應含個別課程之專業教材內容,以獨立成冊
        方式提交一式三份,另應繳交未來此整合型計畫發展成單一學程
        之可行性評估及建議。
      4.各計畫所涉之課程如有進行學生田野調查或實習課程者,應繳交
        田野或實習報告,並且在田野調查或實習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報
        告公布於教學網站。
(二)成果考核:
      1.考核方式:由本部組成專案小組,以書面審查、成果發表會或由
        計畫團隊向本部作簡報之方式考核;必要時得至學校實地查訪。
      2.考核重點:
     (1)教學網站查核紀錄優劣。
     (2)課程及教材內容完成度及價值。
     (3)受補助計畫得主動舉辦教學推廣工作坊,將課程設計成果與其
          他學校教師分享,其推廣成果亦可納入考核要項。
(三)各計畫年度考核結果,將列為是否持續補助或本部相關計畫補助之
      參考。獲評為績優者,本部將優先補助其教科書或教材教案之撰寫
      計畫。


十一、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整合型計畫申請人得利用所屬學校現有之課程資源,與申請之課
        程專案相互搭配創設一新移民教學學程,並於計畫書中說明其規
        劃運作方式及預期效益,例如導論性質課程和進階性質課程之配
        置。
  (二)受補助學校應提供計畫網站之技術及行政協助,計畫期滿亦應有
        積極之協助機制,以促進該計畫網站內容之持續經營。受補助計
        畫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課程網站之架設,將課程之授課大綱、教
        學進度、各類多媒體教材及報告等教學成果上網。網站首頁及相
        關活動或成果,應標示「由教育部顧問室支持」等字樣。本部將
        定期上網查核。
  (三)計畫期間,本部得邀請計畫主持人參加定期會議,並向本部報告
        ,計畫團隊成員應親自並全程參與本計畫之期初(中)座談會、
        期末成果發表會及相關計畫活動。
  (四)計畫期間,受補助學校及其成員應配合本部推廣及管考作業,提
        供相關資料,參與相關活動或向本部報告,必要時本部得進行實
        地查訪。
  (五)計畫著作不得有抄襲、改作或其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如涉
        及使用著作權之糾紛時,由受補助計畫人員自負法律責任。計畫
        執行期間及最終成果之著作財產權,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部相關公告或通知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