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04: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金門縣連江縣及澎湖縣國民義務教育建設經費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臺國(一)字第1010196907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依據:本要點依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目的:

  (一)整建金門縣、連江縣及澎湖縣國民中小學各項硬體設施及充實教學設
    備,確保校園安全,提升教學品質。

  (二)推動新校園運動,改善校園環境。

三、補助對象:符合補助項目規定之金門縣、連江縣及澎湖縣立國民中小學。

四、補助項目:

  (一)各項硬體設施及待充實之教學設備。

  (二)因天然災害(颱風、水災、地震、土石流及其他災害等)致校園環境
    遭受損害,必須立即補助經費進行改善。

  (三)其他有緊急需求必須補助之項目。

五、補助原則:

  (一)工程方面:

    1、依急迫程度予以補助,急迫性程度相對較高者,優先補助。

    2、土地產權未清楚、取得建造執照有困難或報廢有困難者,不得申
      請補助。

    3、應考慮學校未來五年發展規模,作校園整體規劃,並符合綠建築
      設計要求及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規定,依其最適需求予以補助。

    4、量體較大之工程或計畫,一年內無法完成者,採一次核定經費,
      分年編列預算補助方式辦理。

  (二)設備方面:

    1、依急迫程度予以補助,急迫性程度相對較高者,優先補助。

    2、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已另有相關專案計畫
      辦理者,不予補助。

    3、以實際需求覈實補助。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期間及程序:

    1、每年度開始前,由金門縣、連江縣及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地方
      政府)依據實際需要提報計畫需求送本署審核,本署必要時,得
      派員進行現場勘查。

    2、地方政府提報需求時,應排列優先順位,相對較具急迫性者,優
      先提報需求。

    3、申請補助之相關表件由本署另定之。

  (二)審查方式及原則:

    1、本署依學校實際需求及年度經費狀況覈實補助。

    2、本署於審核時,得依需要聘請專家協助。

    3、本補助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或因應天然
      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署之補助款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納入
    地方預算。

  (二)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會計帳目應明確清楚,並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請撥款核結事宜,違反者,本署得減少或停止往後年度之補助。

  (三)原始支出憑證留存地方政府或學校,以備查考。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補助經費經核定並公告後,地方政府應立即督導學校積極辦理。

  (二)計畫執行中,如因特殊因素致執行遭遇困難,影響計畫執行時,地方
    政府得報請本署辦理保留或改分配其他學校,本署得予同意、註銷或
    酌減該補助,所餘經費再予有效運用。

  (三)年度補助經費至少應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執行率(實付廠商經費),
    未達百分之九十者,本署得酌減該地方政府下一年度補助款額度。

  (四)本署應積極控管地方政府及學校對計畫之執行,必要時得召開檢討會
    與進行現場督導及評鑑。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