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促進國民教育階段學生家長
參與學校教育事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引導學校家長會優質發展。
(二)健全學校志工制度。
(三)增進校長、教師及家長認識學校家長會。
(四)宣導「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三、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已登記立案之全國家長團體。
四、補助項目:
(一)學校家長會會務研習。
(二)學校志工制度研習。
(三)學校校長、教師及家長認識學校家長會會務研習。
(四)「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相關研習。
五、辦理方式:
(一)學校家長會會務研習: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結合地方家長組織或
相關團體研訂計畫,以直轄市、縣(市)學校家長會會長、副會長、
委員等為研習對象,課程內容以家長會屬性、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之意
義、家長會組織章程、財務處理、選舉罷免、議事規則、優質家長會
參考指標、家長參與學校教育行動指南、相關法規及常見問題與解決
對策等。
(二)學校志工制度研習:以學校校長、承辦業務教師為研習對象,學校依
志願服務法規定擬訂志願服務計畫,包括志願服務人員之召募、訓練
、管理、運用、輔導、考核及其服務項目,透過志工召募、基礎及特
殊訓練課程介紹,健全學校志工制度。
(三)學校校長、教師及家長認識學校家長會會務研習:以學校校長、承辦
業務教師及家長為研習對象,課程內容以認識學校家長會之屬性、組
織章程、任務、財務處理、選舉罷免、議事規則及相關法規。
(四)「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相關研習: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聘請參
加過種子教師研習並經過認證之講師進行講授與討論;研習對象為各
校家長;課程內容主要為「十二年年國民基本教育」。
六、補助基準:
(一)每場次研習計畫經費最高以新臺幣六萬元為限。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經費總額最高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全
國家長團體計畫經費總額最高以新臺幣九十萬元為限。
(三)本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巿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規定辦理,依
財力等級給予不同比率補助,且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四)本補助對全國家長團體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八十為限,全國家長團
體並應編足分攤款。
(五)本署得依預算編列情形、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狀況或其他特殊
需要,酌予調整本補助經費額度。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全國家長團體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
檢附計畫書及本署補助項目經費申請表,函報本署申請補助。
(二)審查:本署得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全國家長
團體提報之計畫書。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全國家長團體應於本署核定計畫經費後即掣
據請撥。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全國家長團體應依核定計畫及經費執行。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全國家長團體應於計畫辦理完成後一個月內
,檢附本署計畫核定文件、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報本署辦理核結,
如有結餘款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四)其餘事項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九、成效考核: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辦理績效優良之學校及相關人員,得予獎
勵。
(二)本署得視需要至直轄市、縣(市)政府實地訪視,瞭解其執行計畫情
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