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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促進家長參與教育事務實施方案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學字第1030042942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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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促進國民教育階段學生家長
  參與學校教育事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引導學校家長會優質發展。

  (二)健全學校志工制度。

  (三)增進校長、教師及家長認識學校家長會。

  (四)宣導「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三、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已登記立案之全國家長團體。

四、補助項目:

  (一)學校家長會會務研習。

  (二)學校志工制度研習。

  (三)學校校長、教師及家長認識學校家長會會務研習。

  (四)「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相關研習。

五、辦理方式:

  (一)學校家長會會務研習: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結合地方家長組織或
    相關團體研訂計畫,以直轄市、縣(市)學校家長會會長、副會長、
    委員等為研習對象,課程內容以家長會屬性、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之意
    義、家長會組織章程、財務處理、選舉罷免、議事規則、優質家長會
    參考指標、家長參與學校教育行動指南、相關法規及常見問題與解決
    對策等。

  (二)學校志工制度研習:以學校校長、承辦業務教師為研習對象,學校依
    志願服務法規定擬訂志願服務計畫,包括志願服務人員之召募、訓練
    、管理、運用、輔導、考核及其服務項目,透過志工召募、基礎及特
    殊訓練課程介紹,健全學校志工制度。

  (三)學校校長、教師及家長認識學校家長會會務研習:以學校校長、承辦
    業務教師及家長為研習對象,課程內容以認識學校家長會之屬性、組
    織章程、任務、財務處理、選舉罷免、議事規則及相關法規。

  (四)「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相關研習: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聘請參
    加過種子教師研習並經過認證之講師進行講授與討論;研習對象為各
    校家長;課程內容主要為「十二年年國民基本教育」。

六、補助基準:

  (一)每場次研習計畫經費最高以新臺幣六萬元為限。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經費總額最高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全      

        國家長團體計畫經費總額最高以新臺幣九十萬元為限。

  (三)本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巿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規定辦理,依
    財力等級給予不同比率補助,且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四)本補助對全國家長團體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八十為限,全國家長團
    體並應編足分攤款。

  (五)本署得依預算編列情形、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狀況或其他特殊
    需要,酌予調整本補助經費額度。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全國家長團體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
    檢附計畫書及本署補助項目經費申請表,函報本署申請補助。

  (二)審查:本署得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全國家長
    團體提報之計畫書。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全國家長團體應於本署核定計畫經費後即掣
    據請撥。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全國家長團體應依核定計畫及經費執行。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全國家長團體應於計畫辦理完成後一個月內
    ,檢附本署計畫核定文件、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報本署辦理核結,
    如有結餘款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四)其餘事項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九、成效考核: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辦理績效優良之學校及相關人員,得予獎
    勵。

  (二)本署得視需要至直轄市、縣(市)政府實地訪視,瞭解其執行計畫情
    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