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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10: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申請辦理實用技能學程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4 月 0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070034753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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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國立及經本部核准立案之私立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申請辦理實用技能學程開班事宜,特
    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申請條件
(一)一般條件
      1.須能配合當地社會環境及國家建設需要,學生來源充足,且畢業
        生有良好之就業機會。
      2.申請辦理之科別,以日校或進修學校設有相關類科,且師資及設
        備足以支應,並與區域內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課程相銜接之學程為
        原則。
      3.符合地方產業需求。
(二)私立學校除符合前款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董事會健全,並按期改選,經本部核定有案。
      2.校長聘任經本部核准有案,且實際在學校處理校務。
      3.預決算按期編報,經本部備查有案。
      4.辦理財團法人設立登記及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經本部備查有案
        。
      5.申請辦理學年度之前三年無重大違失事項。


三、申請程序
(一)學校應於三月三十一日前填報「申請辦理實用技能學程計畫書」(
      格式如附表一)送本部審核。
(二)學校經本部核准開班者,應於五月三十一日前填報「辦理實用技能
      學程課程計畫書」(格式如附表二)送本部審核。經核准開班科別
      之課程已審查通過者,免再送審。但有修正者,應再送審,並敘明
      修正處,以利審查。


四、辦理原則
(一)學校申請辦理科別以實用技能學程十三職群所對應之科別為原則,
      並應依本部所定課程綱要設計年段式就業導向課程。屬新科別,應
      歸入適當之職群,並. 明開辦之需求及理由。
(二)學校應依核定之職群科別、班數及人數招生,並依審查通過之課程
      計畫排配班級課表。
(三)實用技能學程招生方式,依輔導分發國中技藝教育學程學生就讀高
      中職實用技能學程實施要點規定辦理。每班招收人數,國立學校最
      高四十五人,私立學校最高五十四人,每班至少招收二十五人,且
      每班經由輔導分發報到者須達二十人,始得開班。
(四)申請辦理之科別,以建教合作或產學攜手合作方式辦理者,應於開
      班計畫書註明,除依本學程相關規定辦理外,並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
(五)申請之科別應與事業單位合作進行學習或參訪。


五、經費:學生就讀實用技能學程三年均免繳學費,學校辦理本學程所需
    經費,由本部補助。


六、輔導及考核:辦理實用技能學程之學校,應接受本部之諮詢、輔導及
    訪視。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