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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07: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加強國民中學藝能及活動課程教學視導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6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臺國(二)字第1010209820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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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國
  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程綱要)中有關直
  轄市、縣(市)政府除應備查學校課程計畫外,並應督導學
  校依計畫進行教學工作之規定,強化課程與教學視導功能,
  加強國民中學藝能及活動課程教學,達成學生五育均衡、身
  心健全發展之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課程領域:本要點實施範疇包括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及
  綜合活動學習領域。

三、本署持續積極推動課程配套措施,建立常態性共聘或巡迴教
  師制度,輔導直轄市、縣(市)政府解決偏遠或小型學校師
  資問題,並透過年度定期統合視導,暸解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辦理情形,必要時不定期到校訪視,落實課程綱要之
  精神及內涵。

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加強辦理事項:
  
(一)學校課程計畫備查:落實課程計畫審查,未符規定者,
    不予備查,限期改正。
  
(二)督學視導:將下列學校課程計畫實施情形,納入視導重
    點:
    
1、依課程計畫排課情形:各年級、各學習領域課程每
      週學習節數,均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課程
      計畫安排,不得任意刪減課程。
    
2、依教師專長排課情形:持有相關專長合格教師證書
      者優先安排擔任該課程之教學及活動。
    
3、課程計畫落實情形:訪視瞭解學校是否能訂定有效
      策略(例如定時、不定時巡堂、教學日誌、與學生
      有約或家長座談會等),積極掌握課程之教學及活
      動現況,隨時進行改善,並視需要進行教學觀察或
      訪談。
    
4、其他課程及教學實施情形。
  
(三)國民教育輔導團諮詢服務:落實到校輔導提供諮詢;由
    教育局(處)定期召開團務會議,探討課程實施問題,
    有關科室主管並應列席會議,俾整合直轄市、縣(市)
    資源加以解決或改善。
  
(四)師資狀況控管:
    
1、定期調查並掌握學校師資狀況及教師專長排課情形
      。
    
2、對專長師資不足學校(特定科目課程由未具專長教
      師授課總節數達二十節以上),加強其教師缺額管
      控,優先進用該科目專長師資。

五、各國民中學對於未具專長之配課教師,應依其專業成長需求
  提供進修機會,並優先推薦其參與該科目進修活動。

六、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研擬具體措施、訂定計畫、設置
  聯絡窗口,並於各該政府(教育局處)網站首頁公布,以為
  宣導推廣、落實推動。

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情形,自九十八年起列入本部
  對地方教育統合視導項目,不定期到校訪視結果提供統合視
  導參酌;其視導結果作為本部增減相關補助經費之重要依據
  。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