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21: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處理重大違失事件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7 月 1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臺教綜(三)字第1090098031號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使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對於重大違失事
    件能迅速加以處理,並掌握其處理情形,特依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處理
    重大違失事件作業要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重大違失事件,指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發生媒體及
    社會大眾所關注之貪瀆、風紀或廢弛職務等事件。


三、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對於處理重大違失事件,應秉持快懲快罰
    、重懲重罰及懲處由上而下之原則辦理。


四、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於重大違失事件發生後,應掌握案情迅即
    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先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通報本部單一窗口(主任秘書),本部
      所屬機關學校並應通報本部業務主管單位副主管。
(二)於前款通報後一小時內,將初步處理情形(含案情摘要、處理情形
      及檢討建議),以書面回報本部單一窗口,並副知政風處;其為本
      部所屬機關學校者,由業務主管單位回報。
(三)本部單一窗口於接獲通報後,應立即以電話或傳真通報行政院單一
      窗口,並於通報後二小時內將前款之初步處理情形回報行政院單一
      窗口及業務主管單位(行政院第六組);必要時對外發布新聞,並
      將新聞稿傳真至行政院單一窗口及業務主管單位(行政院第六組)
      。


五、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除依前點規定進行通報外,如涉及違失情事,應
    召開考績委員會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並得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送
    請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其情節重大者,得依職權先
    行停止職務。案情簡單明確者,以案件發生當日召開考績委員會為原
    則;案情複雜者,以三日內召開考績委員會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之
    ,但不得超過一個月。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即移送法辦;其行政作業
    有疏失者,並進行檢討改進。


六、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於考績委員會召開完畢,應就該違失事件之處理
    情形,向行政院業務主管單位提出書面報告(含違失事實、責任追究
    、改進措施),並副知本部政風處;其為本部所屬機關學校者,由本
    部業務主管單位陳報。


七、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對於重大違失事件之處理,除依規定進行通報外
    ,並應由政風單位循政風體系陳報法務部政風司;其為本部所屬機關
    學校者,由本部政風處陳報。


八、本部各單位針對重大違失事件處理之媒體反應,應採行因應措施及進
    行管控,並按月將發生之重大違失事件彙送本部政風處,轉陳行政院
    秘書處;其為本部所屬機關學校者,由本部業務主管單位彙送政風處
    轉陳。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