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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1 10:3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實施各級學校教師輔導知能研習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10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86 年 1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86)訓(三)字第86130055號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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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一)增進輔導知能,提高輔導績效。
(二)貫徹教育部青少年輔導計畫,健全學校輔導工作。


二、依據:
    教育部青少年輔導計畫。


三、實施要項:
(一)各級學校自辦或聯合地區鄰近學校共同辦理教師輔導研習活動。
(二)辦理中小學教師基礎輔導知能研習活動。
      1.基礎班(前十八小時)
      2.進階班(後十八小時)
(三)主題輔導工作坊研習。
(四)輔導學分班。
      1.暑期班
      2.夜間班
      3.週末班
      4.遠距教學班


四、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教育部
(二)承辦單位:
      1.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心理、輔導、教育等相關科系學校優先)。
      2.省、市教育廳局、各縣市教育局。
      3.省市立教師研習會(中心)
      4.各公私立中小學。


五、研習期限:
(一)各級學校自辦教師輔導研習活動每梯次一至三天。
(二)基礎輔導知能研習每梯次以三天(十八小時)為原則,亦得分散辦
      理。
(三)主題輔導工作坊,每梯次以四至六天(三十二小時至四十四小時)
      為原則,亦得分散辦理。
(四)輔導學分班每期一至二年。


六、研習人員:
(一)各級學校自辦教師輔導研習活動由各校教師參加,必要時開放鄰近
      學校教師參加。
(二)各級學校每年遴選適當比例人數之未受輔導專業訓練教師及行政人
      員參加輔導專業知能研習活動。
(三)各級學校教師及行政人員得申請各類型之輔導專業研習班。


七、研習課程:
(一)各校自辦研習活動由各校根據輔導需要自行訂定。
(二)教育行政機關承辦之研習活動,根據實際需要委請師範院校設計,
      並在各教師研習中心辦理。


八、研習經費:
(一)各校自辦研習活動由年度預算自行支應,必要時得申請計畫經費補
      助。
(二)教育行政機關承辦之研習活動於擬定計畫後報請上級主管機關補助
      。


九、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