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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23: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三條第二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5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僑字第0960067334C號
法規體系: 國際及兩岸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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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951012日修正發布並自95101日施行之「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前條第一項所稱連續居留,指華裔學生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不得逾九十日。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其在國內停留期間不併入海外居留期間計算:……」係指於計算申請人海外連續居留期間,如有但書所規定之情形者,仍視其為連續居留,其因但書所列事由在國內停留期間,因無在海外居留之事實,不併入海外居留期間計算。惟因本辦法修正前之第2條第4項規定:「經僑務委員會函介進入國內語文中心研習國語文,持有證明文件者,其在國內停留未滿一年不以連續僑居中斷論,得依本辦法申請回國就學,研習期間併計以二年為限。」基於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對於本辦法951012日修正發布前已經僑務委員會函介且符合修正前原辦法第2條第4項規定者,其在國內停留期間併入海外居留期間計算。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