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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11: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教育部所屬專科以上學校建教合作經費收支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4 月 1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3 年 09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教字第0930041319號
法規體系: 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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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教育部為促進專科以上學校建教合作之經費之合理運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建教合作包括民間及政府機關委託辦理事項。


三、 建教合作經費應於年度概算籌編時,估計全年收支總額,以收支併列方式列入
     年度預算辦理。惟其中屬於中央機關委託辦理事項部份,基於總預算不重複編
     列之原則,得由各校以代收代付方式,乃依本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 建教合作經費應按各案經常費分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由學校統籌運用,
     以支付水電、維護等必要之一般行政費用。建教合作案全案經費如有節餘,亦
     得由學校統籌運用。


五、 各院校參與建教合作或委辦事項之有關人員每月籌勞,由各校院按約定經費之
     多寡、計畫之繁簡、工作之輕重、期間之長短等在各計畫經常費於分配之第四
     項所定一般行政費用後之數額範圍內,按下列標準支給:
(一) 計畫主持人:教授或副教授,不得超過其學術研究費百分之六十五。
(二) 協助研究及行政人員: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最高不得超過其學術研究
     費百分之六十,行政支援人員不得超過其工作補助費百分之六十。
(三) 主管監督人員:得視合作計畫情況支給,最高不得超過其學術研究費百分之五
     十。
(四) 因建教合作計畫須短期約聘(顧)專家、專門技術或行政人員,其薪給應按其學
     經歷,比照各校同等職務人員之支薪標準支給情形特殊者,得酌予提高;聘
     (顧)期間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應由學校層報行政院核定後支給。
(五) 領獎學金外,以領有一項研究酬勞 費為限,此項酬勞費碩士班及博士班研究
     生,分別以不超過本條第 款所規定講師及副教授之支給標準為原則,但參與
     特殊專案須支給較高之酬勞費者,應由學校併同建教合作計畫層報教育部核
     定。
(六) 訓練鐘點費比照大專院校兼任教師鐘點費標準支給為原則,外聘教師情形特殊
     者,得酌予提高,惟最高不得超過規定標準一倍。


六、 同一時間內計畫主持人或協助研究人員以承接一個計畫為原則,惟性質相近或
     相互關係密切者,得承接第二計畫,其月支酬勞費總額不得超過本人之薪給
     (包括薪俸、學術研究費或工作補助費);主管監督人及一般行政支援人員,
     以支領一個計畫之酬勞費為限。


七、 承辦國外建教合作或有關國防科技之重要研究案件,其計畫主持人及協助研究
     人員之酬勞得不受第五條一、二兩款之限制,惟每月支給總額仍應依照第六條
     之規定辦理。


八、 本要點自發布日起實施。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