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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12:0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場地租用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11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館營(一)字第1110001554號 令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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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推廣社會性教育活動及響應
  社會公益活動,有效利用本館場地,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館得於營運情形許可下出租場地,供舉辦合乎本館營運目標且具社
  會教育性之活動、社會公益活動、人文教育活動及其他經本館核准之
  商業性質活動,且須遵守本館園區管理須知相關規定,活動不得危害
  公共安全、違法及違背善良社會風俗、與政治、宗教有關及跨夜活動
  。
  租用場地範圍包含以下場域:
  (一)人類文化廳前廣場。 
  (二)生命科學廳前廣場。
  (三)橢圓形廣場。
  (四)本館戶外草坪。
  (五)921地震教育園區戶外操場。
  (六)其他經本館專案核准之場地。

三、租用單位原則上應於辦理活動前三十日檢附計畫書、場地布置圖以書
  面向本館提出場地租用申請。

四、申請案件經本館核可並通知後,租用單位應於活動十日前至本館繳交
  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一)非商業性質活動
     1、每場地使用費每日(九時至十七時)新臺幣二萬元,經本
       館專案同意免費使用者得免繳,本保證金不得免繳。
     2、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保證金於活動結束本館認可後無息
       退還。
     3、本館戶外草坪場地使用費與保證金加倍收取。
  (二)商業性質活動
     1、日間時段(九時至十七時)場地使用費新臺幣四萬元,夜
       間時段(十七時至二十二時)場地使用費新臺幣二萬元。
     2、保證金每時段新臺幣二萬元,保證金於活動結束本館認可
       後無息退還。
     3、場布時間如占用未租用時段視同租用,場地使用費為新臺
       幣一萬元。
     4、本館戶外草坪場地使用費與保證金加倍收取。
  (三)其他經本館專案核准之場地使用費另議。

五、租用單位除事先以書面經本館同意外,不得有擅自變更用途之情事。
  如有擅自變更用途或無故不如期辦理活動且未通知本館者,除沒入保
  證金外,該租用單位三年內不得申請在本館辦理活動。

六、租用單位如遇不可抗拒之原因無法如期辦理活動時,應檢具相關證明
  文件向本館申請延期或取消。

七、租用單位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在不得影響觀眾動線原則下,活動之場地布置由租用單位與本
     館共同決定後,由租用單位自行負責布置,未經本館許可不得
     擅自變更。
  (二)活動之設備、運輸、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均由租用單位自行負責
     。
  (三)活動結束之後,活動設備應立即運離本館,撤場時間以閉館後
     為原則且本館不負保管責任。
  (四)除經本館核准之商業性質活動可有商業行為外,不得有違反行
     政中立相關規定或其他商業之行為,違反者除停止活動外,並
     永久取銷申請租用資格。活動期間之秩序維持、安全維護,租
     用單位應自行負責,並須派員至現場維護,其指派維護人員須
     注意禮貌及態度。
  (五)活動期間之秩序維持、安全維護,租用單位應自行負責,並須
     派員至現場維護,指派之維護人員須注意禮貌及態度。
  (六)活動場地不得陳列花藍、花圈或放置與活動無關之其他物品。
  (七)活動期間,租用單位應維護場地之整潔,撤離後應恢復場地之
     整潔及廢棄物清運。
  (八)禁止在活動場地地面上噴畫任何標誌、打釘、打樁或書刻,且
     不得在既有設施及植栽上綑綁及搭架。所搭設之帳篷、舞臺支
     架應有地面保護設施。
  (九)嚴控音量以符合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及噪音管制法等相關規
     定進行音量管制,不得妨害本館觀眾休憩與參觀品質及附近居
     民安寧。
  (十)活動所需之電源、音響及相關輔助設施,均由租用單位自行準
     備,發電機應設置於本館所指定之位置。

八、凡與本館各組室業務有直接相關之租用或合作辦理時,得經本館各相
  關組室簽核後使用。

九、租用單位應依本館之規定或約定事項使用場地;否則,本館得隨時勒
  令停止該活動。因租用致生損害於本館時,本館得向租用單位請求賠
  (補)償損失。

十、未經本館同意逕有商業行為或未誠實報繳場地使用費者,經查獲一律
  沒收保證金並須補繳場地使用費。

十一、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館其他規定辦理。

十二、本規定經本館館務會議通過後,分行施行,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