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推廣社會性教育活動及響應
社會公益活動,有效利用本館場地,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館得於營運情形許可下出租場地,供舉辦合乎本館營運目標且具社
會教育性之活動、社會公益活動、人文教育活動及其他經本館核准之
商業性質活動,且須遵守本館園區管理須知相關規定,活動不得危害
公共安全、違法及違背善良社會風俗、與政治、宗教有關及跨夜活動
。
租用場地範圍包含以下場域:
(一)人類文化廳前廣場。
(二)生命科學廳前廣場。
(三)橢圓形廣場。
(四)本館戶外草坪。
(五)921地震教育園區戶外操場。
(六)其他經本館專案核准之場地。
三、租用單位原則上應於辦理活動前三十日檢附計畫書、場地布置圖以書
面向本館提出場地租用申請。
四、申請案件經本館核可並通知後,租用單位應於活動十日前至本館繳交
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一)非商業性質活動
1、每場地使用費每日(九時至十七時)新臺幣二萬元,經本
館專案同意免費使用者得免繳,本保證金不得免繳。
2、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保證金於活動結束本館認可後無息
退還。
3、本館戶外草坪場地使用費與保證金加倍收取。
(二)商業性質活動
1、日間時段(九時至十七時)場地使用費新臺幣四萬元,夜
間時段(十七時至二十二時)場地使用費新臺幣二萬元。
2、保證金每時段新臺幣二萬元,保證金於活動結束本館認可
後無息退還。
3、場布時間如占用未租用時段視同租用,場地使用費為新臺
幣一萬元。
4、本館戶外草坪場地使用費與保證金加倍收取。
(三)其他經本館專案核准之場地使用費另議。
五、租用單位除事先以書面經本館同意外,不得有擅自變更用途之情事。
如有擅自變更用途或無故不如期辦理活動且未通知本館者,除沒入保
證金外,該租用單位三年內不得申請在本館辦理活動。
六、租用單位如遇不可抗拒之原因無法如期辦理活動時,應檢具相關證明
文件向本館申請延期或取消。
七、租用單位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在不得影響觀眾動線原則下,活動之場地布置由租用單位與本
館共同決定後,由租用單位自行負責布置,未經本館許可不得
擅自變更。
(二)活動之設備、運輸、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均由租用單位自行負責
。
(三)活動結束之後,活動設備應立即運離本館,撤場時間以閉館後
為原則且本館不負保管責任。
(四)除經本館核准之商業性質活動可有商業行為外,不得有違反行
政中立相關規定或其他商業之行為,違反者除停止活動外,並
永久取銷申請租用資格。活動期間之秩序維持、安全維護,租
用單位應自行負責,並須派員至現場維護,其指派維護人員須
注意禮貌及態度。
(五)活動期間之秩序維持、安全維護,租用單位應自行負責,並須
派員至現場維護,指派之維護人員須注意禮貌及態度。
(六)活動場地不得陳列花藍、花圈或放置與活動無關之其他物品。
(七)活動期間,租用單位應維護場地之整潔,撤離後應恢復場地之
整潔及廢棄物清運。
(八)禁止在活動場地地面上噴畫任何標誌、打釘、打樁或書刻,且
不得在既有設施及植栽上綑綁及搭架。所搭設之帳篷、舞臺支
架應有地面保護設施。
(九)嚴控音量以符合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及噪音管制法等相關規
定進行音量管制,不得妨害本館觀眾休憩與參觀品質及附近居
民安寧。
(十)活動所需之電源、音響及相關輔助設施,均由租用單位自行準
備,發電機應設置於本館所指定之位置。
八、凡與本館各組室業務有直接相關之租用或合作辦理時,得經本館各相
關組室簽核後使用。
九、租用單位應依本館之規定或約定事項使用場地;否則,本館得隨時勒
令停止該活動。因租用致生損害於本館時,本館得向租用單位請求賠
(補)償損失。
十、未經本館同意逕有商業行為或未誠實報繳場地使用費者,經查獲一律
沒收保證金並須補繳場地使用費。
十一、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館其他規定辦理。
十二、本規定經本館館務會議通過後,分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