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維護多元入學招生機制,防範本部主管之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私立學校)違規超收新生,特訂定本原
則。
二、本原則所稱超收新生,指私立學校招收之新生人數,超過該學年度本
部核定各該學校招收各科及學程之新生名額。
三、私立學校超收新生,經本部查證屬實並函文糾正者,本部依私立學校
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視其情節輕重為
下列之處分:
(一)核減該私立學校當學年度至次二學年度,依教育部獎勵補助私立高
級中等學校經費實施要點規定應予獎勵及補助之全部經費。
(二)依私立學校當學年度超收新生人數,於次一學年度予以核實扣減同
額人數;日間部超收新生者,以扣減日間部同額人數為限。
前項私立學校超收新生之情形,本部得納為學校評鑑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