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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04 10:1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及幼兒園通報兒童少年保護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注意事項及處理流程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5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學(三)字第1020041588C號 令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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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為執行行政院核定之「落實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與性侵害事件
  通報及防治工作實施方案」玖、採行措施三、落實責任通報(一)強化教
  育人員責任通報之規定,明定各級學校及幼兒園通報處理流程、相關注意
  事項及通報人身份資料保密措施等事項,特訂定本注意事項及處理流程。

二、學校、幼兒園及其相關人員知悉有下列法律規定事件時,應依法立即通報
  相關單位:

 (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教育人員等及其他執
   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
   四小時(通報表如附件一):

  1、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2、充當該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3、遭受該法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

  4、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5、有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6、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教育人員等及其他執
   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家庭遭遇經
   濟、教養、婚姻、醫療等問題,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應
   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表如附件一)。

 (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教育人員等及其他執行家庭暴
   力防治之相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
   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通報表如附件二)。

 (四)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規定,教育人員等相關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
   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通報表如附件三)。

 (五)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教育人員等及其他執
   行兒童福利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或有
   從事之虞者,或知有該條例第四章之犯罪嫌疑者,應立即向當地主管機
   關或該條例第六條所定之單位報告。

 

三、學校及其相關人員依相關法規及前點規定通報或報告時,應以密件處理,
  並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及隱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洩漏或公開;
  學校對於通報人或報告人之身分資料應依法予以保密,以維謢學生個人及
  相關人員隱私。

四、學校應依下列法規辦理防治教育,並提升通報意識:

 (一)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條規定,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有四小時以上之
   家庭暴力防治課程,但得於總時數不變下,彈性安排於各學年實施。

 (二)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七條規定,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該法所定
   四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

 (三)依教育部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第二條規定,各級學
   校應依該辦法每年定期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工作。宣導
   之對象應包括學校教職員工、學生及學生家長。

 

五、學校、幼兒園針對保護性案件,應依法配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
  供協助、適當保護及照顧:

 (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條及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
   第四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請)之機關
   (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時,兒童及少年之師長及其他有關
   之人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該主管機關請求教育或其他相關機關或
   機構協助時,被請求者應予配合。

 (二)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兒童及少年有兒童及
   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情形者,於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處理前,學校、幼兒園應提供兒童及少年適當保護及照顧;其
   有接受診治之必要者,應立即送醫;其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觸犯之
   虞,或有被害情形者,應通報警察機關。

 (三)有關兒童少年保護緊急通報事件處理注意事項如下:

  1、學校、幼兒園應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於二十
    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以網際網路、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
    式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以言詞、電話通
    訊方式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2、案件遇有兒童少年保護及高風險家庭通報表所規範之緊急情況者,宜
    電話聯繫當地主管機關社工員評估處理,並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
    處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於主管機關處理前,提供兒少適當之保護及
    照顧。

  3、經社政單位評估需至現場訪視之個案,應提供學校、幼兒園預計到現
    場訪視之時間,並避免在學校、幼兒園安置到隔夜或於放學後留置於
    學校、幼兒園過長時間;學校、幼兒園應於此段時間內,提供兒少適
    當之保護及照顧。

 

六、基於保護學生之立場,學校應落實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
  件責任通報制度,建構縝密之通報、救援與保護服務網絡:學校應校園之
  輔導網絡及體制中,結合社政(社工專業)、警政、衛生、教育、司法、
  民政、新聞等機關,定期召開聯繫會報,加強橫向聯繫機制,並檢討及改
  進合作模式。

 

七、學校、幼兒園遇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應即啟動校園
  危機處理機制,由校長或園長指定專人進行責任通報及校安通報、媒體應
  對及發言,並加強與社會工作專業人員之協調聯繫,於事件之司法調查過
  程中,必要時應陪同學生或幼兒,給予心理支持,遇秘密轉學事宜,並應
  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調、聯繫受害學生或幼兒轉進及轉出之學校、幼兒
  園,進行相關之班級輔導及結合社工訂定個案處遇計畫(保護輔導工作流
  程圖如附件四)。

八、學校、幼兒園應運用兒童少年保護及高風險家庭通報表(如附件一),辨
  識學生或幼兒是否處於高風險家庭,建立預警系統,建構其篩檢及轉介處
  遇之機制,以預防兒童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之發生,並能於
  事件發生時,啟動校園危機處理機制,有效處理。

 

九、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應加強教育人員之責任通報宣導及教育訓練
  (含敏感度訓練及辨識知能),加強落實責任通報制度。

十、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應針對責任通報事宜訂定行政獎懲及保護措
  施,並針對未盡責任通報案件之調查,加強處理。

十一、責任通報人身分資料遭洩露致有安全之虞,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
   校應聯繫警察單位提供安全維護,並酌予心理諮商、訴訟扶助。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