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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18: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蒐藏政策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2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館秘字第1000004478號 令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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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規範蒐藏經營與管理執行方
  針,以發揮本館蒐藏功能,特訂定本政策。


貳、蒐藏宗旨
  本館基於下列需要,優先蒐藏我國重要科技文物,並擴及其他時期國
  內外科技文物,以達成本館建館宗旨:
  一、探討科技基本原理及發展沿革。
  二、記錄科技對我國民生發展上的重大影響。
  三、反省科技發展歷程,以促進大眾瞭解科技與社會之相互影響。
  四、表彰或實證我國科技發展上的重要成就。
  五、研究我國科技文化資產,並進而與國際相關領域間,交換研究、
    展示與教育之成果。


參、蒐藏範圍
  本館的蒐藏主要是以符合本館蒐藏宗旨與目標之物件(如:實物、照
  片、幻燈片、圖片等)、工業遺址,並以各種物質形式保存的文獻、
  檔案與口述歷史資料為範圍。


肆、蒐藏目標
  基於館務階段性發展及計畫性研究所需,本館現階段蒐藏目標為:
  一、基於本館自籌展示或教育專案的目的,所需獲得的標本、資料或
    物件。
  二、因政治與經濟情勢的變遷,而致瀕臨滅失的重要產業文物或資料
    。
  三、對台灣技術與產業發展具關鍵影響的物質見證及口述歷史。
  四、基於「為未來蒐藏」之理念,可具體表徵科技與社會間互動情況
    與議題的標本。
  五、由計畫性的工業考古所取得之工業遺址及標本。


伍、蒐藏品的取得
  一、本館不以任何不正當之方法進行蒐藏,蒐藏品來源以採集及捐贈
    為主,購買、交換、借入、轉移及其他方式次之。所要取得之文
    物並需符合下列條件:
    (一)性質需符合本館蒐藏宗旨與目標。
    (二)具有博物館研究價值。
    (三)合法取得。
    (四)凡涉及生態或文化資產之影響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五)來源明確,產權清楚,且對其使用或處置無限制條件。
    (六)捐贈品應附有合法之讓渡證明或捐贈合約等文件,並應審
       慎估算其價值。
  二、蒐藏品的取得與蒐藏品之相關研究的執行者為館內所有聘任研究
    人員、廳長及其他受指派之館內人員。
  三、蒐藏品的取得的執行,悉依「本館蒐藏品取得作業規定」辦理。


陸、蒐藏品的登錄
  一、本館蒐藏品分為永久性典藏與暫時性典藏。本館蒐藏品皆以暫時
    性典藏登錄入藏,經相關研究後,認可列為永久性典藏者,可報
    經蒐藏指導委員會同意,提列為永久性典藏。
  二、永久性典藏中若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古物分級標準者,應報請本
    館蒐藏指導委員會進行古物暫行分級,並就其中具國寶、重要古
    物價值者列冊,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三、永久性典藏中若符合會計法第五十條所稱珍貴動產、不動產者,
    可提列為珍貴動產或不動產。其承辦單位為本館秘書室。
  四、蒐藏品取得後,應對每一蒐藏品賦予一登錄號。並予詳實記載並
    保存符合蒐藏管理需要之資料。長期借入之蒐藏品亦應辦理臨時
    之登錄與編目。
  五、基於研究或管理之需要,蒐藏品可進一步編列分類號。
  六、本館蒐藏品的建檔方式,悉依「本館蒐藏品登錄作業規定」辦理
    。


柒、蒐藏品的註銷與處置
  一、本館蒐藏品經研究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辦理註銷:
    (一)不符合本館蒐藏宗旨。
    (二)遭竊或遺失。
    (三)毀損且無法修復,不再具有蒐藏價值。
    (四)一件以上意義相同的蒐藏品,經審查判定不具有重複收藏
       意義。
    (五)擬與其他單位交換蒐藏品。
    (六)資料缺失,無法補齊或獲得者。
    (七)依倫理或法律的考量,不適合繼續收藏者。
    依前項規定辦理蒐藏品註銷,應經蒐藏品審議會、蒐藏指導委員
    會及館務會議核准後始得為之。
  二、蒐藏品註銷或處置之前,需確定本館是否可全權處理,如有限制
    條件應排除後為之。
  三、蒐藏品進行註銷或處置時,不得作為私人交換、饋贈之用,並需
    以對本館、社會大眾、學術界及文化界最有利的方式為之。例如
    將註銷品轉送其他機構,或用以交換。
  四、所有註銷之蒐藏品之登錄檔案應於完成作業後,留存備查。
  五、蒐藏品的註銷與處置執行方式,悉依「本館蒐藏品註銷作業規定
    」辦理。


捌、蒐藏品的借貸
  本館基於展示、教育、研究、交流之需要,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經館長
  核准後,得以專案方式與其他機構及個人簽訂合約借入文物,或貸出
  本館蒐藏品供其他機構運用。惟需符合下列原則:
  一、借入
    (一)本館不同意無限期借入案件,所有借入案合約需規範借期
       。
    (二)除暫時存放預備蒐藏之文物外,本館不得受其他個人或單
       位委託存放文物。
    (三)借入品之條件應符合蒐藏品取得之各項規定,並得經正常
       作業程序製作狀態報告書。
  二、貸出
    (一)本館不同意無限期貸出案件,所有貸出案合約需規範期限
       。
    (二)本館不得將蒐藏品借予個人利用。
    (三)學術機構研究人員或公私立大學教師得於館內借用蒐藏品
       ,惟需附有服務單位之保證書。
    (四)貸出之蒐藏品非經本館同意,不得轉借他人或其他機構,
       亦不得未經同意對蒐藏品從事整修、複製、複印、攝影,
       或利用其影像從事任何商業行為。
    (五)貸出之蒐藏品應依其價值投保必要之保險,保費由借用單
       位支付 。
    (六)借用單位需提供經本館認可之適切存放環境,否則本館不
       同意借貸。
  三、蒐藏品之借貸執行方式,悉依「本館蒐藏品借入與貸出作業規定
    」辦理。


玖、暫管文物的處理
  一、本館除借入文物外,基於博物館社會責任對文物施行緊急處置,
    或受託做文物檢視或鑑定,可對該文物作暫管處置。
  二、本館需對暫管文物賦予臨時登錄號,並對文物所有單位開立暫管
    收據,明訂雙方權利義務,與暫管期限。
  三、暫管文物的處理執行方式,悉依「本館暫管文物處理規定」辦理
    。


拾、蒐藏品的取用
  一、本館鼓勵蒐藏品之研究,凡本館研究人員、公私立博物館或學術
    機構或其所屬研究人員欲進入本館蒐藏庫房取用蒐藏品,應備函
    向本館提出計畫申請,經會簽承辦單位同意,經館長核可後始可
    進行。
  二、蒐藏品的取用以不涉及商業性質之利用,並以不造成蒐藏品之損
    害為基本原則。
  三、蒐藏品的取用方式,悉依本館「本館蒐藏品取用作業規定」辦理
    。


拾壹、蒐藏品的保存、維護與保險
   一、本館對於任何蒐藏品之進出,均需建立紀錄,以充分掌握蒐藏
     品之動向。
   二、對於所有蒐藏品應做定期盤點與不定期抽點,並製作記錄,以
     檢視蒐藏品維護狀況並評估其是否符合現行蒐藏目標,作為修
     護、註銷與調整蒐藏政策之依據。
   三、館長、蒐藏研究組主任與蒐藏業務負責人有職務異動時,應對
     蒐藏品 造冊列入交接。
   四、對於蒐藏庫各項有害蒐藏品之環境因子與安全防護系統應定期
     檢測,適時改善。
   五、對於火災、竊盜、人為蓄意破壞及其他天然災害,應建立緊急
     處理程序。
   六、基於社會大眾的利益,本館應對於蒐藏品之搬運、存放安全,
     投保火災、竊盜、地震、人為疏失等意外或天然災害保險。
   七、蒐藏品的保存、維護與保險執行方式,悉依「本館蒐藏品的保
     存與維 護作業規定」辦理。


拾貳、數位典藏與典藏數位化
   一、文物入館後皆須進行影像拍攝及數位化建檔作業。
   二、數位典藏之規劃應於相關物件研究完成後進行,或於館藏文物
     展示計畫中併案規劃。
   三、數位典藏業務之規劃或各項計畫送審作業單位為蒐藏研究組;
     數位典藏之數位化系統建置與維護單位為本館資訊業務單位;
     數位典藏之出版與行銷依館內現行相關負責單位辦理。
   四、本館各項數位典藏規劃需經館內行政程序簽核後實施。


拾參、政策的執行
   一、本館蒐藏業務承辦單位,應依本政策研擬或彙整相關蒐藏工作
     計畫, 據以實施。
   二、本政策所指陳之蒐藏業務承辦單位,除特別敘明者外,皆為蒐
     藏研究組。
   三、「本館蒐藏指導委員會設置要點」另訂之。


拾肆、(刪除)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