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蒐藏品的登錄
一、本館蒐藏品分為永久性典藏與暫時性典藏。本館蒐藏品皆以暫時
性典藏登錄入藏,經相關研究後,認可列為永久性典藏者,可報
經蒐藏指導委員會同意,提列為永久性典藏。
二、永久性典藏中若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古物分級標準者,應報請本
館蒐藏指導委員會進行古物暫行分級,並就其中具國寶、重要古
物價值者列冊,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三、永久性典藏中若符合會計法第五十條所稱珍貴動產、不動產者,
可提列為珍貴動產或不動產。其承辦單位為本館秘書室。
四、蒐藏品取得後,應對每一蒐藏品賦予一登錄號。並予詳實記載並
保存符合蒐藏管理需要之資料。長期借入之蒐藏品亦應辦理臨時
之登錄與編目。
五、基於研究或管理之需要,蒐藏品可進一步編列分類號。
六、本館蒐藏品的建檔方式,悉依「本館蒐藏品登錄作業規定」辦理
。
柒、蒐藏品的註銷與處置
一、本館蒐藏品經研究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辦理註銷:
(一)不符合本館蒐藏宗旨。
(二)遭竊或遺失。
(三)毀損且無法修復,不再具有蒐藏價值。
(四)一件以上意義相同的蒐藏品,經審查判定不具有重複收藏
意義。
(五)擬與其他單位交換蒐藏品。
(六)資料缺失,無法補齊或獲得者。
(七)依倫理或法律的考量,不適合繼續收藏者。
依前項規定辦理蒐藏品註銷,應經蒐藏品審議會、蒐藏指導委員
會及館務會議核准後始得為之。
二、蒐藏品註銷或處置之前,需確定本館是否可全權處理,如有限制
條件應排除後為之。
三、蒐藏品進行註銷或處置時,不得作為私人交換、饋贈之用,並需
以對本館、社會大眾、學術界及文化界最有利的方式為之。例如
將註銷品轉送其他機構,或用以交換。
四、所有註銷之蒐藏品之登錄檔案應於完成作業後,留存備查。
五、蒐藏品的註銷與處置執行方式,悉依「本館蒐藏品註銷作業規定
」辦理。
捌、蒐藏品的借貸
本館基於展示、教育、研究、交流之需要,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經館長
核准後,得以專案方式與其他機構及個人簽訂合約借入文物,或貸出
本館蒐藏品供其他機構運用。惟需符合下列原則:
一、借入
(一)本館不同意無限期借入案件,所有借入案合約需規範借期
。
(二)除暫時存放預備蒐藏之文物外,本館不得受其他個人或單
位委託存放文物。
(三)借入品之條件應符合蒐藏品取得之各項規定,並得經正常
作業程序製作狀態報告書。
二、貸出
(一)本館不同意無限期貸出案件,所有貸出案合約需規範期限
。
(二)本館不得將蒐藏品借予個人利用。
(三)學術機構研究人員或公私立大學教師得於館內借用蒐藏品
,惟需附有服務單位之保證書。
(四)貸出之蒐藏品非經本館同意,不得轉借他人或其他機構,
亦不得未經同意對蒐藏品從事整修、複製、複印、攝影,
或利用其影像從事任何商業行為。
(五)貸出之蒐藏品應依其價值投保必要之保險,保費由借用單
位支付 。
(六)借用單位需提供經本館認可之適切存放環境,否則本館不
同意借貸。
三、蒐藏品之借貸執行方式,悉依「本館蒐藏品借入與貸出作業規定
」辦理。
玖、暫管文物的處理
一、本館除借入文物外,基於博物館社會責任對文物施行緊急處置,
或受託做文物檢視或鑑定,可對該文物作暫管處置。
二、本館需對暫管文物賦予臨時登錄號,並對文物所有單位開立暫管
收據,明訂雙方權利義務,與暫管期限。
三、暫管文物的處理執行方式,悉依「本館暫管文物處理規定」辦理
。
拾、蒐藏品的取用
一、本館鼓勵蒐藏品之研究,凡本館研究人員、公私立博物館或學術
機構或其所屬研究人員欲進入本館蒐藏庫房取用蒐藏品,應備函
向本館提出計畫申請,經會簽承辦單位同意,經館長核可後始可
進行。
二、蒐藏品的取用以不涉及商業性質之利用,並以不造成蒐藏品之損
害為基本原則。
三、蒐藏品的取用方式,悉依本館「本館蒐藏品取用作業規定」辦理
。
拾壹、蒐藏品的保存、維護與保險
一、本館對於任何蒐藏品之進出,均需建立紀錄,以充分掌握蒐藏
品之動向。
二、對於所有蒐藏品應做定期盤點與不定期抽點,並製作記錄,以
檢視蒐藏品維護狀況並評估其是否符合現行蒐藏目標,作為修
護、註銷與調整蒐藏政策之依據。
三、館長、蒐藏研究組主任與蒐藏業務負責人有職務異動時,應對
蒐藏品 造冊列入交接。
四、對於蒐藏庫各項有害蒐藏品之環境因子與安全防護系統應定期
檢測,適時改善。
五、對於火災、竊盜、人為蓄意破壞及其他天然災害,應建立緊急
處理程序。
六、基於社會大眾的利益,本館應對於蒐藏品之搬運、存放安全,
投保火災、竊盜、地震、人為疏失等意外或天然災害保險。
七、蒐藏品的保存、維護與保險執行方式,悉依「本館蒐藏品的保
存與維 護作業規定」辦理。
拾貳、數位典藏與典藏數位化
一、文物入館後皆須進行影像拍攝及數位化建檔作業。
二、數位典藏之規劃應於相關物件研究完成後進行,或於館藏文物
展示計畫中併案規劃。
三、數位典藏業務之規劃或各項計畫送審作業單位為蒐藏研究組;
數位典藏之數位化系統建置與維護單位為本館資訊業務單位;
數位典藏之出版與行銷依館內現行相關負責單位辦理。
四、本館各項數位典藏規劃需經館內行政程序簽核後實施。
拾參、政策的執行
一、本館蒐藏業務承辦單位,應依本政策研擬或彙整相關蒐藏工作
計畫, 據以實施。
二、本政策所指陳之蒐藏業務承辦單位,除特別敘明者外,皆為蒐
藏研究組。
三、「本館蒐藏指導委員會設置要點」另訂之。
拾肆、(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