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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3: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促進青年國際參與及交流獎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2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青署學字第1122306430A號 令
法規體系: 青年發展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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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中華民國青年(依
  本署各公告指定專案或計畫所規定之青年年齡)參與國際事務及交流
  ,提供多元國際事務研習培訓、國際參與及交流機會,並促進青年國
  際視野及競爭力,特定本要點。

二、獎勵及補助對象:
  (一)獎勵對象:參與本署推動國際參與及交流所公告指定相關計畫或
        專案之依法設立之非營利組織、大專校院及個人。
  (二)補助對象:以前款規定之非營利組織及大專校院為原則。

三、獎勵及補助內涵
 (一)獎勵內涵:參與本署公告指定專案或競賽,依相關規定酌予獎勵。
 (二)補助內涵:辦理各項青年國際參與及交流補助計畫。

四、獎勵及補助原則:
 (一)獎勵原則:參與本署公告指定專案或競賽,經本署評審,酌予獎勵
   ,獎勵金依規定辦理所得扣繳。
 (二)補助原則:
  1、以部分補助為原則,獲補助者須自行籌措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二十
    ,未達者,得依原核定補助比例減少核撥補助款。
  2、經濟弱勢青年(含低收、中低收入戶青年)、原住民青年及新住
    民(子女)青年,得衡酌實際狀況優予補助,以兼顧資源分配之
    平衡性,惟除具特殊原因經報本署同意外,不得變更為全額補助
    ,且不得以變更為全額補助為由要求增列經費。
   (1)以弱勢家庭身分申請者,須提供身分證字號並檢附個人資料使
     用授權同意書。
   (2)以原住民身分申請者,須檢附具有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影本。
   (3)以新住民(子女)身分申請者,須檢附戶籍謄本影本。
  3、本署因政策規劃或特殊需求,得調整本要點補助額度。

五、申請時間及程序:依本署指定之相關項目及專案活動公告受理期間開
  放符合資格者,檢附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促進青年國際參與及交流補助
  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附表1)及相關文件寄(送)達本署「10055臺
  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14樓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國際及體驗學習組)」。

六、審查原則:申請獎補助案件者,由本署根據申請單位所備之書面資料
  ,依本署指定之相關項目及專案活動公告審查原則辦理,進行審查。
  必要時,得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七、獎勵及補助作業:
  (一)獎勵作業:各項獎補助支出,若涉及所得稅扣繳等事宜,由各受
        補助單位自行處理。
  (二)補助作業:
      1、有關補助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
          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2、獲補助者,應於辦理結束後2個月內,依相關專案或計畫規定
          檢附成果報告(含電子檔)相關資料,送本署辦理核銷結案。
          若自籌款項未達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得酌減補助額
          度,並經本署綜合評核後,列為爾後補助之重要參據;逾期未
          請款結案者,註銷其補助。
      3、獲補助者應依本署相關專案或計畫規定,檢附成果報告、領據
          (請註明單位統一編號)、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補(捐)助經費
          收支結算表(如附表 2)、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印本等資
          料。
      4、受補助單位為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者,應將計畫支用單據專
          冊裝訂,自行妥善保存及管理,本署並得視實際需要,通知調
          閱查驗或派員抽查;受補助單位為非營利組織或個人者,應將
          符合本署核定計畫預算項目之支用單據,於辦理結報時一併檢
          附,送本署審核,其餘支用單據自行保存,以備相關單位查核。
  (三)逾期未請款結案者,註銷獎勵或補助資格。
  (四)如有其他獎勵及補助作業方式,由本署另行公告辦理。

八、督導及查核:
  (一)本署將視需要不定期查核獲補助單位經費運用情形及計畫執行成
        效,並邀請獲補助者參與成果發表或相關推廣活動。
  (二)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如有變更原計畫內容、
        取消活動等情形,應於活動前檢附「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補(捐)
        助計畫經費第○次調整對照表」(如附表3)函報本署辦理,並
        徵得本署書面同意始得變更。
  (三)獲補助單位如有執行不力、未確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計畫執行延
        宕未能積極辦理及經費未確依補助用途支用等情形,依其情節輕
        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四)獲補助單位於活動期間不得從事與原計畫內容不相關活動,違反
        者除追繳補助款項,嗣後不得再依本要點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件。
  (五)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同一活動計畫,如已獲本署其他專案經費補助,不得再依本要點
        重複提出申請補助。重複申請案件經本署查證屬實,取消其補助
        資格,原補助經費應繳回撤案,且二年內不得再向本署提出其他
        補助申請案件;同一會計年度內,同一單位申請同一類別案件,
        至多補助三案,以達資源公平分配效益。
  (七)獲補助單位自籌款編列或申請補助資料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
        ,違反者除追繳補助款項,二年內不得再依本要點提出其他補助
        申請案件。
  (八)獲補助單位執行本署核定之計畫內容,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
        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九)若計畫執行涉及公益勸募行為,應依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九、注意事項:
  (一)獲獎勵及補助者需協助宣傳本署iYouth青年國際圓夢平臺(http
         ://iyouth.youthhub.tw)相關事宜(含加入會員),並將活動
        成果報告上傳。
  (二)本署有權將核准之獎勵或補助成果,轉作本署推動相關業務之運
        用參考。
  (三)如於計畫執行期間違反勞動法令或性別平等法規,且經相關機關
        或委員會查證屬實,本署得視其情節輕重,撤銷其獎補助資格,
        並以書面通知其繳回原獎補助經費,且三年內不得再依本要點提
        出其他獎補助申請案件。

十、附則:
 (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