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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17: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國家教育研究院派遣人員績效評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8 月 2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教研秘字第1081801050號 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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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依據國家教育研究院103年7月22日第76次院務會報決議辦理。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落實派遣人員績效管理,增進人力
    新陳代謝,提升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派遣人員之績效評核分為年終績效評核及專案評核。

三、年終績效評核分為甲等、乙等及丙等三等第,各等第獎懲建議如下:
(一)甲等:晉薪點一級,以晉至該職務最高薪點為止。
(二)乙等:不晉級,留原薪點。
(三)丙等:不得再選派為本院派遣人員。
    前項年終績效評核建議,由人事室以書面轉知派遣人力廠商。

四、年終績效評核由各單位主管於每年十一月就所屬派遣人員填寫之「年終
    績效評核表」予以考評,各單位考評結果送人事室彙整後依程序簽核。
    但院長對單位考評結果有意見時,得交付績效評核小組審議(評核表格
    式及考評清冊如附表1、2)。
    績效評核小組由副院長、主任秘書及各用人單位主管組成之,副院長擔
    任召集人。

五、派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終績效評核不得考列甲等:
(一)有曠職之紀錄(一日以內)。
(二)事、病假合計超過十九日。
(三)執行業務未達預定目標。
(四)公文處理或重要列管業務,有嚴重逾期三十日或有明顯疏失者。
(五) 與外界及民眾互動時態度欠佳,影響本院聲譽,有具體之事實。

六、派遣人員年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專案評核(評核表格式如附
    表3):
(一)受刑事處分。
(二)一次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
(三)事、病假合計超過二十八日。
(四)考核年度內有重大違失情事。
    績效評核小組審議派遣人員專案評核案件前,應將通知送達當事人,給
    予書面或言詞陳述意見之機會。
    前項專案評核經績效評核小組審議通過並經院長核定後,由人事室以書
    面通知派遣人力廠商更換適任人員。

七、第六點第二款及前點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
    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因安胎事由請病假之日數。

八、派遣人員協辦本院業務之獎懲標準,比照本院職員獎懲要點相關規定,
    由院長、副院長交議或各單位主管提出,提績效評核小組審議。
    派遣人員工作表現之獎懲建議,由人事室以書面轉知派遣人力廠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