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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05: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人員行政服務績效考評暨年資加薪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教研秘字第 1121800027 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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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升研究人員行政服務績效,並維護研究人員年資加薪權益,特訂定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人員行政服務績效考評暨年資加薪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研究人員於年度終了服務滿一年,依據行政服務績效予以考評,並據以辦理年資加薪。

三、第二點所稱行政服務績效,其內涵為「研究人員行政服務事項參考表」(附表一)訂定之必要項目、共同項目及個別項目;個別項目由各中心依組織任務特性另訂之並簽請院長核定後實施。

四、研究人員除研究助理僅得接受共同項目及個別項目外,其餘研究人員依前點評核行政服務績效每年至少應達必要項目、所屬中心訂定(含共同項目)之通過門檻,始為通過。通過者年資加薪一級,並得按年遞晉,至本職年功薪最高級為限。 
研究人員於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加薪:
(一)    改聘、升等變俸且晉支薪級者。
(二)    任職未滿一年者。但符合教育部規定得併計其他服務年資者,不在此限。
(三)    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
(四)    因故留職停薪者。但借調留職停薪人員教育部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五)    事、病假累計超過三十五日或申請延長病假者,惟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因安胎事由請事、病假(含延長病假)之日數。
研究人員於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行政服務績效考評為不通過:
(一)年度內未執行本院研究計畫(必要項目)。
(二)未達所屬中心訂定(含共同項目)之通過門檻。
(三)曠職累計達一日以上者。
(四)經獎懲抵銷後,尚有累積達記過以上之行政懲處者。
(五)違反聘約或相關法令規章,經中心研究人員評審會及本院研究人員評審會審議確認者。
研究人員未通過行政服務績效考評者,不予晉薪,且次一學年度除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計畫外不得在外兼職、兼課。

五、考評年度終了前,由人事室造冊送請單位主管就所屬研究人員自評之「行政服務績效考評表」(附表二)予以初評,院長就研究人員兼任、兼代單位或任務編組主管自評結果予以初評。人事室將初評結果提送本院研究人員評審會複評,複評結果應由院長核定之。

六、研究人員對行政服務績效考評或年資加薪核定結果不服者,得以書面敘明具體事由並檢附相關事證資料,經行政程序簽核後提送研究人員評審會複審。

七、本院研究人員原依學年制辦理年資加薪者,為免影響其權益仍依原制辦理,惟其晉至本職年功薪最高級次年起,服務年資併計並改按曆年制辦理。

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