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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17: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9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高(三)字第1122202518A號 令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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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維護專科以上學校教學品質,確保學生受
  教權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之適用對象,為本部主管之國立及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以
  下簡稱學校)。

三、學校應依國家社會產業發展、學校特色定位、資源條件、系科教育宗
  旨與目標、師資專長及學生就業等面向,建立教學品質確保機制,以
  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其內容應包括學習成效核心能力之規劃、學生畢
  業時應具備專業知識、技能及態度項目之訂定、學生學習成效評估機
  制之訂定及學習支援系統之提供。
  前項教學品質確保機制,應經校內相關程序審議通過,並於學校網頁
  公告;其課程審議或修正相關會議資料,應妥善保存。

四、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對其進行學生受教權益之檢核及輔導:
  (一)各學制、年級之院設班別、系、科或學位學程修讀學生人數低於
        三十人及註冊率低於百分之八十,且數量達全校院設班別、系、
        科或學位學程總數百分之三十五以上。但停招或新設之院設班別
        、系、科或學位學程,不列入計算。
  (二)各院設班別、所、系、科或學位學程不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
        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所定師資質量基準,且數量達全校院設班
        別、所、系、科或學位學程總數百分之五十以上。但停招院設班
        別、所、系、科或學位學程在學學生人數為零或符合附表一所定
        情形者,不列入計算。
  (三)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認定列為預警學校或專案輔
        導學校。
  (四)有相關事證足認學校或任一院設班別、所、系、科或學位學程於
        課程規劃、實際開課或其他情形有損害學生受教權益情事。
  (五)前一學期院設班別、所、系、科或學位學程經本部學生受教權益
        檢核,結果為持續列管或不通過。

五、學校有前點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依本部所定期限,檢送全校及受檢核
  各院設班別、所、系、科或學位學程資料(如附表二),報本部檢核
  。
  前項資料未於期限內送本部檢核者,將列為檢核不通過之參據。

六、本部得邀集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組成專案查核小組進行檢核;必要
  時,並得至學校訪視。
  前項之檢核及訪視,包括下列重點:
 (一)課程規劃及實施:
  1、課程規劃及實際開課情形。
  2、合併授課及學分抵免情形。
  3、不當密集授課。
  4、未經核定辦理專班、校外上課及其他上課異常情形。
 (二)師資:
  1、師資質量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
  2、師資專長及授課課程相符情形。
  3、教師基本授課時數規劃情形。
 (三)遠距教學及校外實習課程:
  1、依本部規定開設遠距教學及校外實習課程。
  2、遠距教學課程運作正常且有學習品質管控機制。
  3、實習相關機制。
  4、科系專業與實習場域相符情形。
 (四)其他。
  各院設班別、所、系、科或學位學程經依前項規定檢核及訪視結果,
  足認有影響學生受教權益者,得視情節輕重,列為持續列管或不通過
  。
六之一、學校經檢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全校之檢核結果列為持續列管:
      (一)有不通過之院設班別、所、系、科或學位學程。
      (二)受檢核之院設班別、所、系、科或學位學程持續列管比率達
            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全校院設班別、所、系、科或學位學程
            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解除列管。

七、學校經檢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全校之檢核結果列為不通過:
 (一)全校院設班別、所、系、科或學位學程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解除列管
   ,且受檢核之院設班別、所、系、科或學位學程列為不通過比率達
   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任一院設班別、所、系、科或學位學程檢核結果連續三次不通過。
 (三)學校或任一院設班別、所、系、科或學位學程有隱匿、填具虛偽不
   實資料、拒絕提供資料、妨礙本部或專案查核小組相關人員進行檢
   核或訪視。
 (四)學校嚴重違反法令或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有嚴重影響學生受教權
   益。

八、全校檢核結果不通過者,本部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一次不通過: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第八條
   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調整招生名額至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總量之百
   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九十。
 (二)連續二次以上不通過:
  1、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第八條第一項第六
    款規定,調整招生名額至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總量之百分之五十
    。
  2、私立學校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停止該校部分或全部之
    獎勵、補助或班級之招生。國立學校由本部調整學校基本需求補
    助款。

九、全校檢核結果列為不通過之學校,應於規定期限內依檢核意見提出課
  程改善計畫及次學期課程規劃報本部。
  前項改善計畫,學校得尋求鄰近學校或區域教學資源中心有關課程或
  師資支援,並應載明相關配套措施;改善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教學資源(包括師資、課程、院設班別、所、系、科或學位學程)
   整合規劃。
 (二)盤點應屆畢業生修課後,欠缺課程數及因應策略。
 (三)停招或合併之院設班別、所、系、科或學位學程之學生受教權益保
   障。
 (四)學生出缺勤管理及輔導措施。
 (五)其他應改善之事項。
  第一項學校所報送之課程改善計畫及次學期課程規劃,將列為次學期
  檢核及訪視參據。

十、學校報送之資料經本部檢核通過或所報改善計畫經檢核通過者,得經
  本部專案查核小組會議決議,於次學期免依第五點規定辦理。但次學
  年度有第四點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部仍得進行學生受教權益檢核及輔
  導。

十之一、學校查核結果,由本部各業務單位依權責列管,並督導及追蹤後
        續改善情形。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