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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7 01: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辦理產學合作國際專班申請及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2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技(四)字第1100089631A號 令
法規體系: 技術及職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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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國際文教交流,宣揚我國高等技職教
    育,鼓勵技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擴大招收國際學生,並配合新南
    向國家產(企)業需求,辦理國際學生產學合作專班、外國青年短期
    技術訓練班及中高階專業技術人才短期訓練班(以下簡稱專班)相關
    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新南向國家,指東協十國、南亞六國及紐澳。  

三、為強化學校與產(企)業界之鍊結,學校依其發展特色,配合新南向
    國家產業政策發展及佈局所需,辦理專班。  
  為養成各專班所需技術實作能力,與學校合作之產(企)業(以下簡
  稱合作機構)應配合實務課程之需求,提供學生在臺或境外之實作場
  域。  

四、學校申請開設各專班,應以日間學制現有之學院及科系所為原則,並
  符合下列條件:
  (一)專班特色:
    1、招生學院、科系最近一次評鑑結果應為二等以上或通過。
    2、所提報專班領域須配合新南向產(企)業發展趨勢。
    3、所提報專班領域須為招生學校特色領域。
    4、招生學校與合作機構應共同進行學生課業及生活輔導事宜(
      包括宿舍規劃)。
  (二)招生系所師資條件:學校師資除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外,應依專
    班課程需求,聘任專業領域教師或業界專家進行授課,並確保教
    學品質。
  (三)學校應與合作機構共同訂定人才培育計畫,合作機構須參與專班
    教學並配合提供教學所需資源。
  (四)無本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第三點所定之情事
    。

五、學校以於春、秋二季開設專班為原則。但配合企業人才培育計畫,於
    開班四個月前,擬訂開班計畫報本部核定者,不在此限。
    學校得開設專班類型如下:
    (一)學位班:日間學制之國際學生產學合作專班五年制副學士班、二
    年
制副學士班、二年制學士班及四年制學士班。同一科系同時開
    班計
畫以二案為原則。
    (二)非學位班:
     1、外國青年短期技術訓練班(以一年為原則)。
    2、中高階專業技術人才短期訓練班(以三個月為原則)。
    專班招生名額,依學位班及非學位班分列如下:
    (一)學位班:每班以四十名為限。
    (二)非學位班:每班以二十五名為原則。
    專班應於國內開班。但中高階專業技術人才短期訓練班,得於境外開
  班。

    第一項開班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理由(包括產學合作班預期成效)。
    (二)與產(企)業簽訂之合作協議內容,應規範雙方權利義務,包括
    共
同訂立專班人才培育目標、提供實作場域、爭議處理及聘任優
    秀畢
業生為正式員工等相關事項。
    (三)與產(企)業合作者,應載明該產(企)業現況(包括資本額、
    員
工與教學相關之圖儀設備及空間規劃)。
    (四)國內學生開班科系所現況(包括學生人數、師資、課程表及評鑑
    成
績)。
  
(五)招生名額、報考資格、甄試方式、錄取標準及預定考試日期。
    (六)修業年限及畢業應修學分數、課程規劃、授課語言、授課時間、
    地
點及方式。
    (七)收、退費標準。
    學校招生簡章應明定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招生名額、報考資格、招 
  生
方式、錄取方式、招生紛爭及申訴處理方式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
  務事
項。

六、符合下列資格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入學:  
   (一)申請入學學位班:  
        1、符合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二條所定資格之外國學生或經
      校
內甄選通過之本國學生。  
        2、各學制班別應再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五年制副學士班: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
        。  

            (2)二年制副學士班及四年制學士班: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
        業
或具同等學力。  
            (3)二年制學士班: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  
    (二)申請入學非學位班:  
        1、具外國國籍且於申請時不具僑生資格者,並具備一定語言基
      礎
能力;語言基礎能力之審核,由招生學校訂定合理標準審
      核之。  

        2、申請外國青年短期技術訓練班,應以十八歲以上四十歲以下
      者
為限。  

七、專班應強化該領域實務課程之規劃,依學位班及非學位班分列如下:  
  (一)學位班:依專班領域特色,規劃一定比率之實務課程。  
  (二)非學位班:屬短期訓練課程,應符合各該領域之實際需要,以理
    論課
程占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實作課程占百分之六十至百
    分之七十
為原則。  

八、學校與合作機構合作辦理校外實習,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產學合作書面契約,契約應包括下列內容:  
    1、學校應與實習機構簽訂合作契約,以規範雙方權利義務,包
      括實
習環境、實習內容、實習輔導機制、實習成效考核制度
      、實習爭
議處理、實習保險及其他相關事項。  
    2、合作機構提供學生相關操作訓練,並與學校指派之專責教師
      共同
輔導學生。  
    3、合作機構負責學生實習前之安全講習、實習場所安全防護設
      備之
配置及相關安全措施之規劃。  
  
(二)學校應安排輔導教師定期訪視實習機構及學生,瞭解學生學習成
    效,
並輔導實習學生,使其獲得良好之適應及學習。  
  (三)學校應有實習輔導、轉換及終止機制,妥適處理實習學生轉換實
    習單
位及終止實習契約事宜。  
  (四)學生就業輔導:學校得辦理提升學生就業能力之職涯輔導、職場
    專業
倫理及職場服務倫理相關課程或講座,並依系(科)人才培
    育定位及目標,協助學生提升職場競爭力。  
  (五)學校與合作機構辦理學生校外實習,應設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
    其任
務如下:  
    1、督導辦理合作機構之選定。  
    2、簽訂書面契約之檢核及確認。  
    3、實習成效之評估及學生申訴之處理。  
    4、學生實習期滿前終止實習後之轉介或其他替代措施。  
    5、督導與合作機構訂定合作計畫。  
    6、其他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項。  

九、專班修業規定如下:  
  (一)學位班:  
    1、具正式學籍,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有實習年限者
      ,實習
完畢,經考核成績合格者,授予相當學位。  
    
2、授課時間為每學分以授課滿十八小時為原則,並應確保專班
      教學品
質,避免短期密集授課,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3、採計為畢業總學分數之遠距教學課程學分數,不得超過畢業
      總學分數之二分之一。  
  (二)非學位班:非學分班學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由學校依規定發
    給中英
文訓練期滿證明;學分班學員修滿規定學分數且成績及格
    者,得由學校
依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相關規定發給學
    分證明,未修滿修業規定學分數者,得發給修業證明書。  
    有關學歷採認、應修習畢業(或結業)學分、學籍管理、發給學
    分證
及授予學位事項,應依相關法令及學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十、為提升專班整體教學品質並建置國際化教學環境,本部補助原則如下:
  (一)教學師資:
    1、業界專家:
      (1)業界專家應符合下列資格:
         A、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五年以上與
           任教領域專業相關實務經驗之專業工作年資且表
           現優異者;或具十年以上與任教領域專業相關實
           務經驗之專業工作年資,表現優異者。
         B、曾任國家級以上之專業競賽選手、教練、裁判者
           。
         C、曾獲頒國家級以上之專業競賽獎牌或榮譽證書。
         D、其他經學校自行認定足堪擔任是項工作者。
      (2)業界專家非屬正式教師,其聘用資格不受現行教師資
         格及聘任規定之限制;學校應訂定業界專家遴聘辦法
         及與業界專家簽訂遴聘契約,以規範業界專家之資格
         審查、聘任及協助教學等工作內容。為審查業界專家
         之資格,學校應請應聘者填具履歷表。
      (3)教學模式採「雙師制度」教學,以專任教師授課為主
         ,業界專家協同教學為輔,專任教師仍應全學期主持
         課程,其鐘點費依原課程時數按月核給。
      (4)每位業界專家於聘任期間以協同教授二門課程為原則
         。
      (5)因教學所需,用於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授課及雙師共編
         實務性教材或製作教具,補助項目包括業界專家授課
         鐘點費(依講座鐘點費支給表外聘之國內專家學者標
         準給付)、業界專家交通費、實務教材製作費、稿費
         、二代健保費及雜支。
    2、全英(外)語教學師資:因教學所需,得用於聘任全英(外
      )語專任師資鐘點費,依學校自行訂定之標準核支。
    3、華語文教學師資:因教學所需,得用於聘任華語文專任師資
      鐘點費,依學校自行訂定之標準核支。
  (二)協助教學及課業輔導人員:得用於聘任專任及兼任助理所需費用
    。聘用學生擔任專班兼任助理之相關權益保障,應依專科以上學
    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辦理。
  (三)行政人員:得用於聘任協助專班運作之行政工作人員所需費用。
  (四)專班學生參加華語文能力測驗所需費用。
  (五)其他: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惟
    國外出差旅費不得逾本部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二。


十一、各專班開班所需經費應於招生計畫明定,經本部核定後始得支用本
   部補助款
;補助方式,依學位班及非學位班分列如下:
    (一)學位班:屬長期性專班,於修業年限內所需實際開班費用符
      合前點規定者
,本部依下列原則予以補助:
      1、每專班實際招收外國學生人數為三十人以上者,本部補
        助每專班實
際開班費用之百分之七十為原則,並以新臺
        幣四百萬元為上限。

      2、每專班實際招收外國學生人數為二十五人以上未滿三十
        人者,本部
補助該專班實際開班費用之百分之六十為原
        則,並以新臺幣二百萬
元為上限。
      3、每專班實際招收外國學生人數為二十人以上未滿二十五
        人者,本部

   補助該專班實際開班費用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並以新臺幣一百萬
   元為上限。
    (二)非學位班:除教學師資、因實務教學所需費用(包括教學設
      備使用費)
及因辦理招生作業而需往返新南向國家所需之國
      外出差旅費,依下列原
則予以補助外,其他項目不予補助:
      1、每專班實際招收外國學生人數十五人以下者,不予補助
        。

      2、本部補助每專班實際開班費用之百分之七十為原則。
   前項學位專班及非學位專班補助經費,學校應於該專班第一學期註
   冊程序完
成後一個月內,報本部核定補助經費 

十二、學校應於計畫執行期滿後二個月內,檢附結案報告、收支結算表及
   應繳回款
項等,送本部辦理結報事宜。其他經費核撥結報事宜,應
   依本部補助及委辦
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三、學校開設專班之收費基準,應衡酌教學成本訂定合理之收費基準,
   各項收支
應依相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十四、外國學生有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經查證屬實者,學校或相關主管
   機關應即
依規定處理。  

十五、外國學生有休學、退學或變更、喪失學生身分等情事,學校應通報
   外交部領
事事務局及學校所在地之內政部移民署各服務站,並副知
   本部。  


十六、本部得視需要進行訪視。辦理不善或未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者,
   得限期改
善或調整招生名額;逾期未改善者,依法停止招生或停辦
   ,並列為重大行政
缺失。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