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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2: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工讀獎助金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2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02298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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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激發高級中等學校(以
  下簡稱學校)學生向上,由學校提供學生工讀機會,補助學生就學之
  經濟需求,並培養學生積極進取之工作態度及人生觀,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署補助工讀獎助金之學生,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於下列學校就讀,具有學籍之在校學生:
     1、教育部主管之國立、私立學校,及科技部所屬之國立新竹
       科學園區實驗高級中等學校、國立中科實驗高級中學及國
       立南科國際實驗高級中學。
     2、由前目學校改隸為直轄市立後三年內之學校。
  (二)家境清寒,且其學期學業成績及德行評量達學校自訂基準之學
     生。

三、符合前點資格之學生,有工讀必要者,應依學校公告之期限及程序,
  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向學校申請工讀;學生經審查同意者,學校應
  提供工讀機會。  
  學校應成立工讀獎助金審查委員會,審查前項申請;委員會置委員七
  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行政人
  員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及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
  表兼任。

四、本要點所定工讀獎助金時薪,其金額不得低於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所定
  基本工資;其工作內容,不得妨礙學生學業及身心發展。  
  工讀獎助金,應按每月實際工讀時數核發,工讀時數及工讀內容,由
  學校定之;其工讀時數,除寒、暑假外,每月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學校應依法為學生投保勞工保險及提撥勞工退休金
保險費及提撥之
  勞工退休金,不得自工讀獎助金內扣除。

五、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工讀獎助金之全部或部分。 
  (二)工讀所衍生學校與學生個人應負擔之保險費,及學校應為學生
     提撥之退休金。  
  本署應依學校在籍學生總人數,訂定前項第一款工讀獎助金之補助金
  額比率,並按補助比率計算補助金額後,核撥學校。但對第二點第一
  款第二目學校之補助,以計算之補助金額百分之九十為限。  
  第一項第二款學校及學生應負擔之保險費及提撥之退休金,由本署循
  預算程序編列之經費補助。但對第二點第一款第二目學校之補助,以
  計算之補助金額百分之九十為限。

六、本要點補助款之核撥規定如下:
  (一)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學校:由學校於本署函知之期間內,檢具
     申請表及學校依第二點第二款訂定之基準,報本署請款。
  (二)第二點第一款第二目學校:由各該直轄市政府彙整所屬學校所
     需前點第一項補助項目金額,並檢具學校申請表及其依第二點
     第二款訂定之基準,於本署函知之期間內,報本署請款。

七、學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核銷及結報:
  (一)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學校:於計畫結束二個月內,將經費收支
     結算表及成果報告,報本署辦理經費核銷及結報。
  (二)第二點第一款第二目學校:於計畫結束二個月內,由各該直轄
     市政府彙整所主管學校之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報本署
     辦理經費核銷及結報。  
  前點請撥及前項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