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激發高級中等學校(以
下簡稱學校)學生向上,由學校提供學生工讀機會,補助學生就學之
經濟需求,並培養學生積極進取之工作態度及人生觀,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署補助工讀獎助金之學生,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於下列學校就讀,具有學籍之在校學生:
1、教育部主管之國立、私立學校,及科技部所屬之國立新竹
科學園區實驗高級中等學校、國立中科實驗高級中學及國
立南科國際實驗高級中學。
2、由前目學校改隸為直轄市立後三年內之學校。
(二)家境清寒,且其學期學業成績及德行評量達學校自訂基準之學
生。
三、符合前點資格之學生,有工讀必要者,應依學校公告之期限及程序,
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向學校申請工讀;學生經審查同意者,學校應
提供工讀機會。
學校應成立工讀獎助金審查委員會,審查前項申請;委員會置委員七
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行政人
員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及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
表兼任。
四、本要點所定工讀獎助金時薪,其金額不得低於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所定
基本工資;其工作內容,不得妨礙學生學業及身心發展。
工讀獎助金,應按每月實際工讀時數核發,工讀時數及工讀內容,由
學校定之;其工讀時數,除寒、暑假外,每月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學校應依法為學生投保勞工保險及提撥勞工退休金;保險費及提撥之
勞工退休金,不得自工讀獎助金內扣除。
五、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工讀獎助金之全部或部分。
(二)工讀所衍生學校與學生個人應負擔之保險費,及學校應為學生
提撥之退休金。
本署應依學校在籍學生總人數,訂定前項第一款工讀獎助金之補助金
額比率,並按補助比率計算補助金額後,核撥學校。但對第二點第一
款第二目學校之補助,以計算之補助金額百分之九十為限。
第一項第二款學校及學生應負擔之保險費及提撥之退休金,由本署循
預算程序編列之經費補助。但對第二點第一款第二目學校之補助,以
計算之補助金額百分之九十為限。
六、本要點補助款之核撥規定如下:
(一)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學校:由學校於本署函知之期間內,檢具
申請表及學校依第二點第二款訂定之基準,報本署請款。
(二)第二點第一款第二目學校:由各該直轄市政府彙整所屬學校所
需前點第一項補助項目金額,並檢具學校申請表及其依第二點
第二款訂定之基準,於本署函知之期間內,報本署請款。
七、學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核銷及結報:
(一)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學校:於計畫結束二個月內,將經費收支
結算表及成果報告,報本署辦理經費核銷及結報。
(二)第二點第一款第二目學校:於計畫結束二個月內,由各該直轄
市政府彙整所主管學校之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報本署
辦理經費核銷及結報。
前點請撥及前項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