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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5: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志工大隊設置及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6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科展字第 10203002520 號 函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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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旨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順利推動各項教育活動、
充分運用熱心服務社會之人力資源,招募並組成志工大隊,實現社
會教育機構提供參與、服務、學習機會,滿足社會大眾所需之各項
科學普及、推廣服務,特制定本要點。
 
二、 組成
志工大隊由全體正式志工組成,設有志工幹部,授權幹部擔負志工
大隊與本館溝通協調任務,協力推動各項志工業務。
 
三、資格
(一)凡志願參與本館展場營運服務及教育推廣活動且年齡未滿 80
      歲者,經本館依實際需要公開招募,並經實習考核通過者,
      由本館核發正式志工證,成為本館正式志工。
(二)服務期間因故離隊,需提出申請(詳附件 1:國立臺灣科學教
      育館志工大隊志工離隊申請單),並繳回志工證及制服背心。
      如欲返隊,需依前項招募作業重新審核辦理。
(三)本館志工以 80 歲為授證及服勤門檻。志工於本館服務滿 5 
      年以上,且年齡屆滿 80 歲(含)以上者,經年度志工大會嘉
      勉表揚榮升為本館永久榮譽志工,毋須繼續值班服勤,且得享
      有本館志工各項福利(有名額限制之活動除外)。
 
四、組織
志工大隊設隊長、副隊長各 1 人,另依分組設有服務組、解說組組長
及副組長各1 人,並得視需要設置研修委員會,設有召集人 1 人及研
修委員最多 4 名;各分組得視業務需要下設小組長若干人。小組長得
由其他志工幹部兼任之。(詳附件2: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志工大隊組
織架構表)
 
五、 分組及任務
(一)研修委員會
   1.協助規劃辦理志工培訓認證、常設展及特展課程教案研發、展場
     活動之
規劃執行等。
   2.瞭解志工成長及研習需求,並規劃相關研習方案或成立成長社團。
   3.各項志工聯誼活動之規劃執行。
(二)服務組
   1.協助展場引導及諮詢服務、公共區域秩序及安全維護、出入口管
     理事項。
   2.協助劇場放映相關工作事項。
   3.協助圖書館及兒童益智探索館相關服務工作事項。
   4.協助特殊節日活動、館內外臨時性活動支援。
(三)解說組
   1.協助展場引導及諮詢服務、展場秩序及安全維護。
   2.提供駐點解說、定時演示服務。
   3.協助遊客操作展品及引導觀賞小劇場影片。
   4.協助特殊節日活動、館內外臨時性活動支援。
 
六、 幹部產生及職掌
(一)大隊長及副隊長
   1. 產生方式:有意參選大隊長者,每年於志工大會前採登記方式
      自行提名,由館方事先公告候選名單並提交志工大會選出,任
      期 1 年,連選得連任,最多以 2 次為限;副隊長由當選之大
      隊長指派。如大隊長因故無法繼續執行任務,則由副隊長代理
      職務至任期屆滿為止;如副隊長因故無法代理職務時則由館方
      指派。
   2. 資格:需具連續 2 年以上本館志工服務經驗,且服務表現優良
      者。
   3. 職掌:
   (1)綜理隊務。
   (2)遴聘適當人選當任副隊長及研修組召集人,以利組織運作。
   (2)擔負志工大隊與館方溝通協調工作。
   (3)傳達館內資訊,並隨時反應志工意見。
   (4)協助新志工招募、面談、訓練及評核作業。
   (5)召開志工大會、幹部會議。
   (6)關懷志工,代表志工隊表示祝賀或慰問。
(二)研修委員會召集人及研修委員
 
   1. 產生方式:委員會召集人及研修委員由當選之隊長聘任,經陳
      報館方核准後生效。若有因故無法繼續執行任務者,由隊長另
      聘適當人選代理職務至任期屆滿為止。
   2. 資格:需具連續 2 年以上本館志工服務經驗,且服務表現優良
      者。
   3. 職掌:
   (1)協助規劃辦理志工培訓及認證。
   (2)協助常設展及特展課程教案研發。
   (3)協助展場活動之規劃執行等。
   (4)瞭解志工需求並規劃相關研習方案或成立成長社團。
   (5)各項志工聯誼活動之規劃執行。
(三)組長及副組長
   1. 產生方式:有意參選組長者,每年於志工大會前採登記方式自
      行提名,由館方事先公告候選名單並提交志工大會選出,任期 
      1 年,至多得連選連任 1 次;副組長由當選之組長指派。如組
      長無法繼續執行任務,則由副組長代理職務至任期屆滿為止,
      或由展覽組主任指派。
   2. 資格:需具連續 2 年以上本館志工服務經驗,且服務表現優良
      者。
   3. 職掌:
   (1)擔負組內溝通協調工作。
   (2)協助館方安排志工支援跨組室等各項活動。
   (3)協助傳達館內資訊,並隨時反應志工意見。
   (4)確實掌握各項活動之辦理日期、地點及參與人數等。
   (5)召開組務會議。
(四)各組小組長
   1. 產生方式:各小組長由各組組長視館方業務需求指派。
   2. 資格:需具連續 1 年以上本館志工服務經驗,且服務表現優良
      者。
   3. 職掌:
  (1)協助完成志工排班、請假、調班等相關人力調度事宜。
  (2)掌握組員出席狀況,並瞭解其服務狀況。
  (3)記錄幹部會議、組務會議討論及決議事項並交館方備查。
  (4)協助展場活動相關道具之製作及整理。
 
七、 會議 
 
 志工大隊定期召開下列會議並做成紀錄,會議決議經本館核定後生效。
 (一)志工大會:志工大隊每年第一季召開志工大會,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志工大會,均由館方相關人員列席指導。大會任務如下:
    1.選舉隊長、組長。
    2.報告及檢討隊務。
    3.討論其他志工業務相關提案。
    4.表揚優良表現志工。
 (二)幹部會議:志工大隊幹部定期召開會議,討論隊務及提出對館
       方建議事項,並由館方相關人員列席。
(三)組務會議:各組組長及組員定期召開會議,並由館方相關人員列
      席,以進行相關協調聯繫事項。
 
八、 福利
(一)正式志工享有下列權利及福利:
   1. 發給志工證及志工背心。
   2. 館方提供志工服勤誤餐費。
   3. 館方為志工辦理團體意外保險。
   4. 憑證免費參觀館方常設展廳。
   5. 憑證登記觀賞館方獨立售票之劇場,以未額滿場次為限。
   6. 憑證享有與員工同等之館內消費折扣優惠。
   7. 提供團體優惠票價購買特展票券。
   8. 辦理每季慶生會及年度出遊、志工親子日等活動。
   9. 館方舉辦之演講、研習或其他活動,視情況保留部分名額供志
      工參加。
 (二)館方提供年度志工幹部行政區域通行證及室內停車證,供志工
       服勤時停放。
 
九、 考核
(一)考評委員會議
   1.考評委員會置委員 9 至 15 人,由館方主任秘書任召集人,志
     工幹部代表及館方代表共同組成,辦理志工考核相關事宜。
   2.志工年資、出勤紀錄與服務態度等為考核相關依據,年度服勤時
     數達 100小時(含)以上者得予次年授證。年度服勤未達 100 小
     時,有具體表現事由者,經提送志工考評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
     核予次年授證。
(二)志工獎勵
 
   1.依據各項考核結果,針對志工服務年資達一定標準、具特殊貢獻
     、服務確具績效者,每年辦理一次表揚。
   2.志工服務達一定年資,其獎勵標準如下:
   (1) 連續服務滿 3 年者,頒給銅質榮譽獎章。
   (2) 連續服務滿 5 年者,頒給銀質榮譽獎章。
   (3) 連續服務滿 8 年者,頒給銀質一等榮譽獎章。
   (4) 連續服務滿 10 年者,頒給金質榮譽獎章。
   (5) 連續服務滿 12 年者,頒給金質一等榮譽獎章。
   (6) 連續服務滿 15 年者,頒給特殊榮譽獎章。
   (7) 連續服務滿 15 年以上者,得提請志工考核委員會另訂獎勵方
       式獎勵。
   3.連續服務滿 5 年以上,且當年度年齡屆滿 80 歲(含)以上者,
     頒給永久榮譽獎章及感謝狀。
   4.凡因服勤表現良好,具特殊貢獻事蹟或擔任幹部者,頒給楷模榮
     譽獎狀。
   5. 志工於服務期間表現優良,如有對外推薦表揚機會,將依各主辦
      單位甄選辦法,由館方推薦表揚。
   6. 額外獎勵項目將俟實際需要經志工考評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三)志工資格註銷志工服勤及表現如有下列情況者,應提請考評委員
      會審議,嚴重者將註銷志工資格:
   1.連續請假時間超過 1 年(含)以上者。
   2.未依請假規定而無故不到勤年度達 3 班次(含)以上者。
   3.臨時請假年度達 6 班次(含)以上者;自行覓妥代班且經報備核
     准者不在此限。
   4.假借本館名義私自在外活動或招攬團體圖利者。
   5.對外發表不實言論有損本館形象或嚴重破壞志工大隊團隊和諧者。
   6.品行不端、怠忽職責、違反相關規定之行為,經檢舉確認者。
   7.其他重大違失者。
 
十、附則
志工招募、培訓認證、服勤請假、專案志工等相關規範另訂之。
 
十一、本要點奉館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