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1:1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01 月 1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人(四)字第 1080131311B 號
法規體系: 人事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本要點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之。
 
二、教授、副教授年齡屆滿六十五歲,除屆滿限齡之日適在學期中者
    ,得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延長服務至該
    學期終了外,以不延長服務為原則。
 
三、教授、副教授已達應即退休年齡,在教學、研究上有優異表現著
    有學術聲望,符合第四點規定條件而有繼續服務之意願者,得由
    服務學校主動提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准予延長服務,當
    事人不得自行要求延長服務。
 
四、依前點規定辦理延長服務之教授、副教授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並
    具特殊條件之一:
    (一) 基本條件:
     1、體格健康仍堪繼續從事教學工作者。
     2、在教學研究上經學校評鑑優良者。
     3、依規定授足基本授課時數且兼課未超過規定時數並於延長服
         務期間亦得依規定授足基本授課時數者。
     4、於辦理延長服務學校任教一年以上者。
    (二) 特殊條件:
     1、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2、曾擔任國家講座主持人或國內外大學講座主持人者。
     3、曾獲教育部學術獎或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者。
     4、曾獲科技部傑出研究獎勵二次以上者。
     5、自屆齡當月或每次延長服務屆滿之日起往前逆算三年內,有
         個人著作出版或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性刊物公開發表與所授課
         程相關之重要學術論文三篇以上,對學術確有貢獻者。
     6、教授藝能科目自屆齡當月或每次延長服務屆滿之日起往前逆
         算三年內,每年有創作、展演、技術指導,著有國際聲望者。
     7、所擔任課程經認定屬高科技或稀少性一時難以羅致接替人選
         者。
     前項第一款第四目所稱任教年資,以專任有給年資為限。
     教授延長服務期滿辦理退休時,應符合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五條
     第一項第二款、第四項但書及其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始得擇(兼
     )領月退休金。
 
五、教授、副教授於延長服務期間,不得留職停薪或休假研究。
 
六、教授延長服務,第一次自年滿六十五歲之當日起延長服務至屆滿六
    十六歲之學期終了止,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服務期限不得逾一年
    ,至多延長至屆滿七十歲之當學期終了止。但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二
    款第一目至第四目規定之特殊條件辦理延長服務之教授,其延長服
    務期限由學校自訂,至多延長至屆滿七十歲之當學期終了止。
  副教授延長服務,自年滿六十五歲之當日起,至多延長服務至屆滿
    六十六歲當學期終了止。
 
七、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學校應於屆齡(期)檢討核定,至遲
    於屆齡(期)一個月前,應檢附名冊三份、身分證明文件及教師證
    書影本各一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八、教授、副教授經核准延長服務者,於延長服務期間,其延長服務原  
    因已消滅或延長服務條件已消失,服務學校應中止其延長服務並即
    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辦理應即退休。
 
九、各校院得依學校狀況自行訂定更嚴格之教師延長服務規定。
 
十、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規定進用之教授級或副教授
    級專業技術人員,其延長服務得分別比照本要點有關教授、副教授
    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