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20:5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派兼(任)香港廣邑有限公司董事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7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文(二)字第1100044455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際及兩岸教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本部派兼(任)香港廣邑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廣邑公司)董事職務、管理及考核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派兼(任)原則
  (一)派兼廣邑公司之董事,由本部指派簡任層級以上人員兼任為原
     則,並簽奉部長核可後,辦理相關人事作業。
  (二)本部人員經指派兼職者,於本職異動或退休(職)時,其兼職
     應同時免兼。
  (三)派任非具公務人員身分之人員擔任廣邑公司董事職務,所具專
     長應適合廣邑公司業務需要。

三、職責
  (一)本部派兼(任)廣邑公司之董事處理下列重大事項,應在會商
     或會議前,就相關資料加註意見,先期陳報本部核示,並於會
     後將會商或會議結論陳報本部:  
     1、章程之訂定及修改。
     2、締結、變更或終止契約。
     3、讓與或受讓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4、財務上之重大變更。
     5、重大轉投資案(含釋股)。
     6、解散或合併。
     7、其他重大事項。
  (二)協調董事於會中表達意見,必要時得召集董事舉行會前會議。
  (三)定期提供廣邑公司之營運狀況及有關經營資訊(如財務報表、
     公司年報及會議紀錄等)予本部。
  (四)隨時掌握廣邑公司之營運狀況,並與本部保持聯繫。
  (五)善盡管理及維護本部所有之香港荃灣校產(以下簡稱校產)。
  (六)督導廣邑公司租賃校產事宜。
  (七)督導廣邑公司每年七月及一月將前半年結餘款繳交本部。
  (八)督導廣邑公司及校產在地之稅務問題。
  (九)督導廣邑公司提供前一年決算報告予本部。

四、管理原則
  本部派兼(任)之董事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如有違反情節重大時,依第六點辦理解任。

五、考核原則
  (一)考核內容:
     1、對廣邑公司年度報告及預決算,是否研審確實,並提出中
       肯意見。
     2、對廣邑公司經營上所遭遇困難問題之解決,是否熱心協助
       ,並具有貢獻。
     3、對廣邑公司業務之執行,是否注意監督,並具指導效果。
     4、對法定之會議是否按時主持或出席。
     5、對核派本部交付之政策性特定任務,是否多能圓滿解決。
     6、其他具體優良事蹟。
  (二)考核程序:本部應定期依上開考核內容予以查考,如有待加強
     及改進事項,並應以書面通知董事,要求提出說明。
  (三)考核結果:本部對於派兼(任)之董事執行職務行為之考核結
     果作為繼續派兼(任)之參考,有貢獻者得由本部酌予適當獎
     勵,怠忽職責或決策錯誤或執行職務違反法令、章程,致事業
     或法人蒙受重大損失者,應予解任並負法律責任。

六、解任
本部派兼(任)廣邑公司之董事在任期內,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簽請部
長解任:
  (一)因故不能或不宜執行職務者。
  (二)執行職務未遵照相關規定,致損害本部權益者。
  (三)職務變更無法繼續擔任者。
  (四)其他不適任情形者。

七、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悉依各項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