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運用學產基金落實政府照顧
弱勢族群之政策,導正學生不勞而獲之觀念,從做中學習,藉
工讀機會養成學生正確人生觀,培養其主動積極之服務、獨立
自主精神。
二、補助對象: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在籍學生,家境清寒且其學期學
業成績及德性評量達各校自定之基準者。
三、學校申請與審核:
(一)各校應成立工讀獎助金審查小組,依本補助原則訂定工讀
實施要點及負責工讀制度之規劃及審查。
(二)由本部依各校在籍學生總人數訂定比率核撥補助金,補助
額度視本部年度經費預算定之。
四、學生工讀待遇:
(一)工讀金額不得低於主管機關規定一般工讀生之待遇。
(二)工讀金依每月實際工讀時數核發,工讀時數及工讀內容,
由學校自行規範,除寒暑外,每月工讀時數不得超過四十
八小時。
五、工讀範圍:學校各單位之臨時性工作,特定之專長性工作、校
內之勞務性工作等,並以不妨礙學生學業與身心發展為原則。
六、申請程序:由本部函知學校申請後,由學校提出申請表及實施
要點,報本部中部辦公室提出申請。
七、經費核銷與成果報告書:各校應於計畫結束一個月內,依本部
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將「經費收支結
算表」及成果報告一式二份,函送本部中部辦公室辦理經費核
銷及繳回,逾期限未提出者,列入下次申請審核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