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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推動國立大學校院學生事務與輔導創新工作專業人力要點
民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實施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國立大學校院學生事務與輔導之盤整與創新工作(如附表一),並因應軍訓教官(以下簡稱教官)遇缺未補後校園人力之缺額,以遞補與充實學生事務(含校園安全)與輔導工作相關專業人力(以下簡稱遞補人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對象:國立大學校院。

三、辦理方式:

(遞補人力之規劃遞補順序:學校教官如遇缺未補,應優先遞補校安人員;校安人力(校安人員數及現任教官數)達第二款規定基準,且校安及軍訓工作運作無虞者,得規劃遞補其他學生事務與輔導人力。

(校安人力員額基準:各校學生人數三千人以下者,置三人;超過三千人者,每增加學生一千人(學生人數百位數四捨五入至千位數),增置一人;超過九千人者,以九人為原則。學校得視需要增加。

(遞補人力類別及業務內容:遞補人力之進用,應以附表二所列各類別人員為優先,且其業務內容應符合附表一或附表二所列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內容。

(遞補人力進用方式:

1、學校之遞補人力,應於原有之學生事務與輔導人力外,以契雇或其他方式進用全職人員。

2、校安人員應進用經本部校安培訓合格者。但學校已進用之未具校安培訓合格證書之現職校安人員,應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參加本部舉辦之校安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書。

(經費來源:學校校務基金(如本部所補助之經費中有關原有教官之經費,或其他學校自籌部分)。

(經費額度:

1、本部設算補助學校教官經費,扣除本部補助學校當年度在職教官經費估計值後,再乘以百分之六十,即為學校當年度應用於遞補人力之經費額度之下限;其公式如下:

         A=九十五年九月二日學校教官員額數。

          (如附表三)。

         B=學校當年度平均教官員額數。

          (其於年度中變動者,以各該教官於當年度支領月薪之月數按比例計算,如附表四之B之計算說明)。

         C=(AB)×(新臺幣一百萬元)=學校可用於遞補人力之經費額度。

          (學校得編列更多經費用於遞補人力,不以此計算所得額度為限)。

         D× 百分之六十=學校應用於遞補人力之經費額度之下限。

          (以萬元為單位,千元以下無條件捨去)。

2、前目計算所得之學校應用於遞補人力之經費,應專用於符合本要點規定之人力遞補所需經費,不得調為學校原有之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人員經費,亦不得用於兼職人員、工讀生、或聘請專家講座、主持或出席等費用。

(遞補人力薪資基準及相關事宜:學校遞補人力之薪資、敘薪、進用、考評、差勤或福利等相關事宜,除本要點另有規定者外,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四、計畫報本部事項:

           學校應考量自校資源及需求,依據本要點之規定預估整年度學校教官遇缺未補情形及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之人力需求,依下列規定辦理:

(依前點第六款之公式計算結果,學校整年度應用於遞補人力經費額度下限D值為零者,學校得不填報遞補人力經費規劃說明表(附表四);其仍應參照本要點之「附表一」之大學校院學生事務與輔導創新工作之架構,檢視、強化及推動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

(依前點第六款之公式計算結果,學校整年度應用於遞補人力經費額度下限D值大於零者,應於當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將當年度之遞補人力經費規劃說明表(附表四),及前一年度之遞補人力經費實際使用情形說明表(附表五)與遞補人力基本資料(附表六),併同報本部備查。無遞補人力基本資料者,得於確認進用之遞補人員後,再行補送。

(年度中有遞補人力經費規劃說明表(附表四)報本部前無法預期之教官異動情形或已報本部備查之附表四內容或經費欲調整變動者,學校得免報當年度修正之遞補人力經費規劃說明表(附表四);其應於次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將相關修正於提報之遞補人力經費實際使用情形說明表(附表五)中呈現或說明之。

五、管考事宜:

(學校應於每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函報前一年度遞補人力經費實際使用情形說明表(附表五)與遞補人力基本資料(附表六)予本部。

(學校辦理情形,納入相關訪視或評鑑項目。

(本案有關計畫、預算執行及經費使用情形等相關資料,請學校專案專卷妥為保管,以備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