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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
民國 92 年 02 月 11 日
法規內容:
一、  本要點依「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以下
          簡稱本辦法
)定第四規定訂之。

二、  本要點實施對象為就讀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之資賦優異學
 生。

三、  縮短修業年限之甄別程序,其方式如下:

(一) 班級導師或任課教師於每年五月中旬前向各校提出推薦。

(二) 各校聘請學者專家及校內有關人員組成甄別小組,於每年六月中旬前完成甄別作業。

(三) 經甄別結果,合於縮短修業年限條件之資賦優異學生,由各校將名冊及鑑定結果  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備查。

四、  高二學生如須提早參加高一級教育階段入學甄試者,得於每年三月底前向各校提出專案申請,學校於四月中旬前完成鑑定,並將合格學生名冊報本辦公室備查。

五、  各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甄別,應採逐科逐級測驗為原則;其甄別鑑定內容應綜合下列資料:

(一)   教師之觀察紀錄:內容應包括學生特殊學習表現與學習反應行為、學科或學藝競賽成績、同儕團體互動情形、教師觀察評語及建議事項等。

(二)   學生家長之觀察紀錄:內容應包括家居生活情形、自主學習狀況、親子互動情形、家長管教態度等。

(三)   學科成績紀錄:單科學習表現優異,有特殊成就者。

(四)   學科成就測驗:

1.由各校自選或自編測驗內容實施。

2.測驗內容之編製,應參酌現行課程標準所訂定之學習發展目標為依據,評量合格之標準,由各校甄別小組訂定。

(五)    智力測驗或學術性向測驗:測驗結果應達到平均數正一點五個標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三以上。

(六)    特殊表現紀錄:

1.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學科競賽或展覽活動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者。

2.參加學術單位長期輔導之有關學科研習活動,成就特別優異,經主辦單位推薦者。

3.獨立研究成果優異,經專家學者或指導教師推薦,並檢附具體資料者。

(七)   社會適應行為評量。

六、  優異學生經鑑定結果合於縮短修業年限之規定者,得由輔導室協調任課教師及其父母或監護人擬訂縮短修業年限方式及輔導計畫,於每年七月底前向學校提出縮短修業年限之申請,各校並於每年八月中旬前彙整報請本辦公室核定。

七、  縮短修業年限方式及輔導計畫應以個別化方式編寫,其內容包含學生基本資料、甄別測驗紀錄、計畫目標、實施方式、彈性課表、加深加廣項目之評量標準與作法、輔導人員或教師、追蹤輔導紀錄、檢討與建議事項等。

八、  資賦優異學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之個別學習輔導需額外經費者,由家長自籌為原則。

九、  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學習輔導實施方式,得依甄別測驗結果,參酌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方式辦理。

十、  各校對於縮短修業年限之資賦優異學生,應採個案輔導方式處理,並加強與家長溝通。發現學生適應困難者,應通知家長並召開個案會議,研訂輔導計畫,謀求補救。經輔導後仍難以改善者,則輔導該生回原年級(或原班)就讀或停止加速課程。

十一、 各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應訂定甄別實施計畫,以為實施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