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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環境教育輔導小組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永續發展之環境教育計畫、行政院國
    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永續教育組行動計畫表具體工作內容及本部環境教
    育課程綱要,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以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主體,結合相關單位建立伙伴關係
     網,推動具備地方特色及國際觀點之環境教育計畫,實現環境
     永續發展之目標。
  (二)以永續發展為核心概念,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輔導所屬學
     校在校園生活、課程教學、行政管理及軟硬體設備均能符合永
     續發展之理念,並成為社區之終身學習中心。


三、補助對象: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四、補助原則:

 () 每一直轄市、縣(市)限申請一計畫案。

 () 每一計畫以新臺幣四十萬元為原則。但前一年本部聯合視導地
  方環境教育績效評鑑優良、前一年執行本計畫績效優良,或所
  屬學校超過二百所之直轄市、縣(市),符合以上其中一項條
  件,補助上限得提高至新臺幣六十萬元;符合二項者,補助上
  限者得提高至新臺幣八十萬元;符合三項者,補助上限者得提
  高至新臺幣一百萬元。申請者應衡酌情況,詳實編列計畫總經
  費。

 () 本要點採部分補助,補助比率依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
  型補助款處理原則之相關規定辦理。

 

 () 申請者應依工作內容撰寫計畫書,向本部提出申請。



五、工作內容:
  (一)成立包括行政推動小組、專家技術顧問團及輔導團之環境教育
     輔導小組(以下簡稱輔導小組):行政推動小組成員包括跨局
     處代表,專家技術顧問團成員廣納產官學民界代表,輔導團成
     員包括校長、行政及教師代表。輔導小組定期召開工作坊會議
     ,以整合各單位經費與資源,並將地方與國際環境教育議題納
     為主要工作內容,規劃具體實施計畫,實際協助各直轄市、縣
     (市)推動環境教育。
  (二)依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訂定之臺灣二十一世紀議程規劃
     具地方特色之縣市環境教育中程計畫(九十八年至一百零一年
     ),逐年落實並研訂執行當年度計畫。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運作所屬學校,整合相
     關單位及民間團體之人力與資源,將「臺灣二十一世紀議程」
     內涵納入學校課程、社區宣導及社會教育,透過具體教育策略
     及行動計劃,提昇教職員工及師生家長之環境素養,帶動國人
     永續發展的理念及行動。
  (四)依二○○五年二月十六日生效之京都議定書溫室氣體減量國際
     協定及行政院氣候變遷因應小組行動方案,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教育局(處)應規劃全球氣候變遷、能源管理、原生種
     植被保育厚植及溫室氣體減量等相關教育宣導計畫,推動至學
     校及社會,落實於國人日常生活行為之改善。
  (五)結合與環保有關之節日辦理相關宣導活動,例如世界地球日(
     四月二十二日)、國際環境日(六月五日)、無消費日(十一
     月最後一個週末)等,具體響應國際環保行動。
  (六)協助所屬學校達成永續發展之校園,並指派已獲本部補助「永
     續校園」改造經費之學校,負責協助其他學校成為永續發展之
     校園,組成策略聯盟,建立分工合作、資源分享之伙伴關係。
  (七)建置直轄市、縣(市)級環境教育網站互動平台,呈現直轄市
     、縣(市)環境教育推動成果與環境特色資源,提供教職員生
     環教資訊學習互動的平台。
  (八)辦理所屬學校環境教育自評,並辦理實地輔導訪視,對於學校
     推動成果提出鼓勵及建議,且進行績優學校敘獎及成果欠佳學
     校之加強輔導。
  (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規劃時應強調地方環境
     教育優先性、需求、師資及地方特性,主題與內容宜與國際永
     續發展潮流並進,注重連貫性與延展性。


六、申請作業:

 () 申請期間: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三十日當日下午五時截止收件
  (請郵寄或逕送至本部環境保護小組,臺北市
100中正區忠孝
  東路一段一七二號三樓),以收件時為準,非以郵戳為憑,逾
  時送達、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均不予受理。
 

 () 申請文件:計畫書內容應參照前點工作內容及直轄市、縣(市
  )政府教育局(處)條件,依本部規定格式詳實填寫。



七、審查作業:
  (一)本部成立專案審查小組,就各申請計畫案予以審查,核定後通
     知執行機關。
  (二)審查原則:
        1.是否符合本計畫目標及工作內容。
        2.計畫本身優良與否。
        3.計畫內容是否具備完善伙伴關係、組織及人力,並有配合款
      者(相關佐證資料請併附於計畫書中以利審核)。
        4.以往執行成果。
  (三)各項計畫書應符合本計畫目標及計畫重點,計畫內容有所不足
     而未達評審基準者,不予補助。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計畫執行期間為發核定文起算九個月,並於執行完畢一個月
     內辦理核結,應繳交成果報告(書面及電子檔)、本部計畫項
     目經費核定文件、本部經費收支結算表,辦理核結。
  (二)經費編列、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計畫執行剩餘款依本部補
     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
     準表規定辦理。(可至本部會計處網站點選「行政規則」中下
     載。)


九、補助成效考核:
  (一)核准補助之各執行機關應於執行期限內完成計畫,並於計畫結
     束後一個月內提送成果報告,並參與本部舉辦之成果發表會。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應於核結同時,提報該年
     度計畫辦理執行之成效及檢討,並繳交書面報告及電子檔各一
     份(A4規格,十頁以上,四十頁以下),內容應包括:目錄、
     圖表目錄、前言、量之分析(例如:經費核撥數、結餘數、研
     習場次、數量、研習參加人數、辦理各項會議或活動次數、示
     範教學或到校輔導訪視及教材研發件數等)、質之分析(例如
     :研習辦理之課程內涵與成效、組織運作效能之提昇、專業增
     能之成效分析、過程檢討、問題解決策略、參與者之滿意度調
     查、滿意度相關統計及活動相關照片等)。
  (三)本部得依考核結果,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依權責從優敘獎。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或學校
     ,應視各項執行成效,依權責給予承辦人員及參與教師敘獎;
     敘獎人員名單並應以正式公文副知本部。
  (四)本部得於計畫辦理期間辦理相關訪視活動或委外評鑑計畫時,
     各相關業務機關應給予協助。


十、注意事項:
  (一)經核准補助完成之各項報告等著作,本部得依著作權法第十二
     條第三項規定利用該著作。受補助單位同意本部於該著作之著
     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得授權他人有在任何地點、任何時間內
     以任何方式利用著作之權利。受補助單位不得撤銷此項授權,
     且本部不須因此支付任何費用。受補助單位並承諾對本部不行
     使著作人格權,又經核准補助完成之各項報告等著作如有第三
     人完成之部分者,本部授權受補助單位代理本部與第三人簽訂
     上述有關本部享有利用其著作之權利等之相關契約。
  (二)執行單位計畫內相關活動公告、活動資訊需主動函文副知本部
     ,俾利本部於計畫辦理期間辦理相關訪視活動。
  (三)成果報告為考量環保及方便資料查閱,請以 A4 紙張彙整成冊
     ,雙面列印,封面勿附加膠膜,頁背加註說明:○○年度○○
     縣市環境教育輔導小組實施計畫成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