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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行政法人化業務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95 年 08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法人化政策,統
    籌規劃相關運作機制,以推動、協調本部附屬機關(構)行政法人化
    業務,特設行政法人化業務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
    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法人化政策與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委員會
      關於行政法人化之相關決議,督導本部及部屬機關(構)落實行政
      法人化業務之執行。
(二)部屬機關(構)行政法人化優先推動個案案件之輔導、協調、推動
      與管考相關業務。


三、本小組屬任務編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政務次長兼任,負責推動
    、協調及督導本部行政法人化業務;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部常務次
    長兼任;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參事兼任,均承召集人之命,負責
    綜理本小組有關業務;本小組委員由本部主任秘書、參事及高教司、
    社教司、教育研究委員會、人事處、會計處、總務司、法規會等單位
    主管兼任之(委員名單如附表)。


四、本部為推動行政法人化業務,得邀請學者、專家依個案出席本小組會
    議或提供諮詢建議。


五、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六、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部參事室負責辦理,各相關單位協辦。


七、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開會議時,由副召集
    人或由召集人指定人員召集之,並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八、本小組決議事項,應分行各相關單位及部屬機關(構)辦理,各相關
    單位及部屬機關(構)應將決議辦理情形回報本小組。


九、小組執行業務所需經費,由本部一般行政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