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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行政法人化業務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8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臺參字第1010238083號 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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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行政法人法規定推動、協調本部所屬機關(構)﹝以下簡稱部屬機關(構)﹞行政法人化業務,特設行政法人化業務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督導本部及部屬機關(構)落實行政法人化業務之執行。
()部屬機關(構)行政法人化優先推動個案案件之輔導、協調、推動與管考相關業務。
三、本小組成員如下:
()召集人一人,由本部政務次長兼任,負責推動、協調及督導本部行政法人化業務。
()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部常務次長兼任,及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綜合規劃司司長兼任,均承召集人之命,負責綜理本小組有關業務。
()本部主任秘書、終身教育司、人事處、會計處、秘書處、法制處等單位主管。

四、本部為推動行政法人化業務,得邀請學者、專家依個案出席本小組會
    議或提供諮詢建議。


五、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六、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部綜合規劃司負責辦理,各相關單位協辦。

七、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開會議時,由副召集
    人或由召集人指定人員召集之,並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八、本小組決議事項,應分行各相關單位及部屬機關(構)辦理,各相關
    單位及部屬機關(構)應將決議辦理情形回報本小組。


九、小組執行業務所需經費,由本部一般行政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