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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矯正教育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稱本署)為補助辦理矯正教育,維護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少年輔育院、少年矯正學校(以下併稱矯正學校)
  及少年觀護所收容學生之受教權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法務部矯正署。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及教育部所主管與矯
   正學校學籍合作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三)接受矯正學校學生轉銜或復學之高級中等學校。
 (四)協助推展前二款以外其他矯正教育業務之高級中等學校。
 (五)依法登記立案之非營利兒童少年福利服務或教育法人、團體(以下
   簡稱非營利團體)。

三、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法務部矯正署: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教師經費:高級中等學校,每人每年最高
    核定補助新臺幣(以下同)八十萬元;國民小學、國民中學(以
    下簡稱國中小),準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置國中小
    輔導教師實施要點」之規定。
  2、矯正學校專業輔導人員經費:補助項目及基準,準用「教育部國
    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直轄市與縣(市)政府
    置專業輔導人員實施要點」之規定。
  3、矯正學校身心障礙教育經費補助:
   (1)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鐘點費:每週二小時,每小時核定補助
     八百元,每校每學期最高核定補助一萬六千元。
   (2)矯正學校特殊教育研習經費:每校每年最高核定補助十萬元。
   (3)矯正學校特殊教育教材、教具經費:每校身心障礙學生十人以
     下者,每學年最高核定補助二萬五千元;超過十人者,每學年
     最高核定補助四萬五千元。
  4、國中小學生學習扶助開班經費:補助項目及基準,適用「教育部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扶助作
    業要點」之規定。
  5、矯正學校學生學習扶助教師鐘點費及教育行政費:準用「教育部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扶助方案補助要點
    」之規定。
  6、矯正學校技藝教育設班經費:準用「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
    」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國民中學生涯發展教育
    及技藝教育相關經費作業原則」之規定。
  7、支援矯正學校特殊教育代理教師經費:每人每年最高核定補助八
    十萬元,每校至多補助二人。
  8、矯正學校專任代理教師經費:高級中等學校,每人每年最高核定
    補助八十萬元。
  9、前八目所需人員勞工保險之保險費、勞工退休提繳金及全民健康
    保險之保險費與補充保險費。
  10、下列相關人員至少年觀護所關懷收容學生所需交通費、鐘點費
     :
    (1)該學生原就讀學校之教職員。
    (2)地方政府進用之專業輔導人員,包括地方政府委託民間法人
      、團體或機構辦理輔導服務所進用之專業輔導人員。
    (3)前(2)以外其他相關法人、團體或機構進用辦理特殊教育及
      輔導之人員。
 (二)地方政府及教育部所主管與矯正學校學籍合作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
  1、改善校園環境經費:每校每年核定補助以二十萬元為原則。
  2、補助對象為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者,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補助辦法規定,以部分補助或指定項目補助為原則,並依直
    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第一級者,最
    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五;第二級者,百分之八十六;第三級者,百
    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者,百分之九十
    。本署並得視預算編列情形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三)接受矯正學校學生轉銜或復學之高級中等學校:
  1、補助改善校園環境經費:每校累計接受轉銜或復學學生五人以上
    者,每年核定補助十五萬元;四人者,十萬元;三人者,五萬元
    。
  2、補助對象為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者,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補助辦法規定,以部分補助或指定項目補助為原則,並依直
    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第一級者,最
    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五;第二級者,百分之八十六;第三級者,百
    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者,百分之九十
    。本署並得視預算編列情形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四)協助推展其他矯正教育業務之高級中等學校:改善校園環境經費,
   每校每年核定補助以十萬元為原則。
 (五)非營利團體:以關懷少年觀護所收容學生之下列相關費用為原則:
  1、心理諮商費用:每案每人每次,最高核定補助一千二百元,每年
    以補助二十四次為限。
  2、彈性課程費用:以技能、學藝訓練、探索教育(包括營隊活動)
    及藝能運動所需鐘點費、印刷費、材料費及雜費為原則。
  3、其他前二目以外,由非營利團體申請,經本署審查核准之項目。
  4、對非營利團體辦理活動之補助,不得超過活動總經費百分之七十
    ,且每年最高核定補助八十萬元。
  5、每一非營利團體,每年以申請一案為限。但同一團體之不同分支
    機構,以不同事由或活動提出申請,或以不同少年觀護所為申請
    補助計畫之服務對象者,不在此限。

四、申請補助之程序如下:
 (一)法務部矯正署:依前點所定適用或準用之法令或本署之規定辦理。
 (二)與矯正學校學籍合作及接受矯正學校學生轉銜或復學之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每年五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間,檢附計畫書及經費申請
   表,向本署申請。
 (三)協助推展其他矯正教育業務之高級中等學校:每年五月一日至七月
   三十一日間,檢附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向本署申請。
 (四)非營利團體:
  1、申請期間:
   (1)全年度執行之案件:執行期為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
     者,應依年度計畫,於前一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
   (2)前(1)以外之急迫性案件,得隨時提出申請。
  2、擬具計畫書、經費申請表、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及其
    他相關文件、資料,向法務部矯正署或該署指定之機關(構)提
    出,經該署彙整連同研提之意見,轉送本署核定。
  3、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明列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與金額。
    本署受理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申請後,應依實際需求,核定計畫
  書及補助金額。

五、依本要點補助之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
  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六、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者,得撤銷原補助處
  分。
    受補助者執行計畫,有違反經核定之計畫、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
  定者,得廢止全部或部分補助處分。
    前二項補助已撥款者,本署得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受補助者限
  期返還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七、本署及法務部矯正署得至第二點第二款至第五款及矯正學校與少年觀
  護所實地訪視;其執行補助計畫著有績效者,應予獎勵,有缺失者,
  應通知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