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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實施要點
民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壹、總則
    為提高全民科學素養,輔導中、小學校推行科學教育,特訂定「
  中華民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實施要點」。
  一、宗旨
    (一)激發學生對科學研習之興趣與獨立研究之潛能。
    (二)提高學生對科學之思考力、創造力,與技術創新能力。
    (三)培養學生對科學之正確觀念及態度。
    (四)增進師生研習科學機會,倡導中小學科學研究風氣。
    (五)改進中小學科學教學方法及增進教學效果。
    (六)促使社會大眾重視科學研究,普及科學知識,發揚科學精神
      ,協助科學教育之發展。
  二、展覽會區分
    (一)學校科學展覽會
      由各中、小學校學生作品參加。各校分別舉辦,亦得由同級
      、同地區數所中、小學校聯合舉辦。
    (二)地方科學展覽會
      1、縣、市科學展覽會
        由各縣、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校科學展覽會所選拔之
        優勝作品參加。
      2、分區科學展覽會
        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將所屬國立暨縣(市)公私
        立高級中等學校分若干區,由各區內公私立高級中學、
        高級職業學校科學展覽會所選拔之優秀作品參加(金門
        縣、連江縣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併入參加當地縣市科
        學展覽會)。
      3、直轄市科學展覽會
        由直轄市各公私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所選拔之優勝作品
        參加。
    (三)全國科學展覽會
      由各縣(市)、分區及直轄市等科學展覽會所選拔之優勝作
      品參加。
  三、展覽組別
    (一)國民小學組(簡稱國小組):
      國民小學四、五、六年級且未滿十五歲之學生或相當年級之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參加。
    (二)國民中學組(簡稱國中組):
      國民中學且未滿十八歲之學生或相當年級之高級中等以下教
      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參加。
    (三)高級中等學校組:
      高級中等學校、五專前三年學生且未滿二十歲或相當年級之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參加。無學
      籍者應由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文
      件。
      依據「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第
      五條第二項各款規定辦理之學生,由該生越級就讀學校檢附
      下列各款資料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通過並函轉主辦單
      位同意,該生得以其越級就讀之年級,比照前項組別參展。
    (一)學校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縮短修業年限方式及輔導
      計畫。
    (二)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訂實施內容,就該生越級就讀之修習
      學科,逐科(學習領域)評估學習起點行為及能力等相關資
      料。
    (三)該生成績考核紀錄及學習成就證明。
  四、展覽科別
    (一)國小組
      1、數學科
      2、物理科
      3、化學科
      4、生物科
      5、地球科學科
      6、生活與應用科學科(一)(機電與資訊)
      7、生活與應用科學科(二)(環保與民生)
    (二)國中組
      1、數學科
      2、物理科
      3、化學科
      4、生物科
      5、地球科學科
      6、生活與應用科學科(一)(機電與資訊)
      7、生活與應用科學科(二)(環保與民生)
    (三)高級中等學校組
      1、數學科
      2、物理與天文學科
      3、化學科
      4、地球與行星科學科
      5、動物與醫學學科(含微生物、生物化學、分子生物)
      6、植物學科(含微生物、生物化學、分子生物)
      7、農業與食品學科
      8、工程學科(一)(含電子、電機、機械)
      9、工程學科(二)(含材料、能源、化工、土木)
     10、電腦與資訊學科
     11、環境學科(含衛工、環工、環境管理)
     12、行為與社會科學科
  五、展覽內容
    參展作品之內容以學生所學習教材內容所做之科學研究為主。但
    高級中等學校組不在此限。
  六、舉辦原則
    (一)科學性
      強調「存疑創新、即物窮理」的科學精神;「實事求是、精
      益求精」的科學方法;「客觀理智、嚴密徹底」的科學態度
      。
    (二)教育性
      著重學生科學興趣的培養,視科學研究為學習的過程,科學
      展覽為學習成果的相互觀摩及比較。
    (三)普遍性
      鼓勵中小學學生全面志願參與;而非指定少數人參加,或強
      迫每一學生被動參與。
    (四)鄉土性
      輔導學生研究作品之主題應配合教材由學校及住家附近之環
      境中取材。
    (五)真實性
      輔導學生親自動腦、動手,絕不假手他人代做,或抄襲、仿
      冒、虛偽、作假。
    (六)安全性
      培養學生善待生物及維護自然生態之觀念,並於製作展覽時
      ,應將維護觀眾健康及生物生存視為主要考慮因素,不得有
      虐待動物生存之傾向。

貳、學校科學展覽會
  一、組織
    由學校校長、各處室主任、有關人員、科學教師及家長代表組成
    學校科學展覽委員會,校長為主任委員,負責主辦與協辦有關人
    員為委員,每年定期舉行委員會議。
  二、主辦單位
    由各學校教務(導)處主辦,其他處室及數理科、自然科等教學
    研究會(教學小組)協辦。
  三、舉辦時間及地點
    每年四月底前,由各學校自行選擇適當時間,在學校內或適當場
    所舉行。
  四、展品研製過程
    (一)各級學校在當屆科學展覽活動辦理完竣之月,就該為次屆科
      展研究事項展開輔導工作。其輔導工作之主要內容如左:
      1、要邀集全校科學教師參與這項科學教育活動,不要只指
        定少數教師輪流辦理。
      2、定期召開科學展覽會籌備會議。
      3、不要強迫每一位學生被動參加;也不要指定少數學生。
        依主管機關規定之件數參加,應積極普遍發掘具有科學
        研究興趣及發展潛力與專長之學生,輔導其參加科學研
        究工作。
      4、利用暑假、寒假、週末或課餘時間,多舉辦各項科學研
        習活動,以啟發學生對於從事科學研究之興趣。
    (二)學生宜於當年教學內容中選擇適當的科學研究主題。
      1、選擇主題必須考慮:
        (1)應儘量配合教材選擇學校或住家附近具鄉土性之研
          究主題。
        (2)應具有自然保育之觀念,對動、植物或自然生態避
          免作無謂犧牲。
        (3)儘量利用學校或社區中現有器材設備資源為原則。
      2、決定研究主題後,應主動蒐集與主題相關之參考資料:
        (1)瞭解類似主題,別人曾利用之材料、方法,以及已
          研究至何種程度。
        (2)分析各有關資料相似點與不同點,決定是否有可改
          進的項目。
      3、根據分析資料結果,擬定研究計畫,此計畫須包括:
        (1)研究動機。
        (2)研究過程或方法。
        (3)研究資料、設備及器材。
        (4)設計、討論如何表達所獲得資料方法。
    (三)學生在研究過程中應將各項研究或實驗過程詳細記錄,做成
      研究或實驗日誌。
    (四)學生在研究過程中如遇困難,教師及學校應給予充分指導及
      協助支援。
  五、評審
    (一)評審人員:由校長聘請校內外合格專任教師或各科學者專家
      擔任。
    (二)評審標準:依照全國科學展覽會規定標準辦理。
    (三)評審結果:
      1、入選優良作品件數由學校科學展覽委員會自訂。
      2、入選參加地方科學展覽會作品由入選優良作品中產生,
        其件數由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
  六、獎勵
    (一)入選優良作品作者,由學校頒給獎狀或獎品。
    (二)辦理學校科學展覽有功人員及指導學生科學研究,熱心負責
      ,作品並獲選為優良作品之指導教師由服務學校予以獎勵。
  七、經費
    學校科學展覽所需經費由學校編列專款或在相關經費下勻支。
  八、注意事項
    (一)學校科學展覽應列入學校行事曆內,每年必須舉辦一次。
    (二)學校對於學生從事科學研究,可鼓勵集體方式進行,科展作
      品亦得共同研製。但集體作品對外參加展覽活動時,參展作
      者以一至三名為限(國小組最多可至六名)。如實際參加研
      究製作之學生超過上述參展作者人數規定限制者,以推選對
      作品研究貢獻最大之主要作者為代表。凡未實際參加研究製
      作之學生,不得列報為作者。
    (三)學校對參展作品應予建檔存查(學校可鼓勵學生將作品製作
      成網頁,並將學生作品內容建構為學校網站之一部分),並
      避免學生仿製或抄襲他人之研究成果。
    (四)學校科學展覽結束後,應填列作品件數統計表(附件一)於
      五天內陳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五)各學校舉辦科學展覽會期間,應向社會廣為宣傳,並邀請學
      生家長、校友及社會民眾參觀及徵求學術機構、公私企業設
      置個別獎,惟應避免涉及商業行為。

參、地方科學展覽會
  一、組織
    各縣(市)、各分區及直轄市為推行科學教育,得設置中小學科
    學展覽諮詢委員會,負責籌備及辦理地方科學展覽事宜。
  二、主辦單位
    (一)縣(市)科學展覽會:由各縣(市)政府主辦,並得另指定
      轄屬學校或單位承辦。
    (二)分區科學展覽會: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主辦,並得在
      各區內另指定轄屬學校或單位承辦。
    (三)直轄市科學展覽會:分別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主辦,並得另
      指定轄屬學校或單位承辦。
  三、舉辦時間及地點
    各縣(市)、分區及直轄市科學展覽會應於每年五月底前,自行
    擇定適當地點辦理完畢。
  四、評審
    (一)評審委員
      由各地方科學展覽會主辦單位(各縣(市)政府、教育部國
      民及學前教育署及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聘請合格專任教師及
      大專校院助理教授(含)以上人員擔任評審委員。並分科辦
      理評審,每科評審委員應聘請二人(含)以上。
    (二)安全審查
      由各地方科學展覽會主辦單位(各縣(市)政府、教育部國
      民及學前教育署及直轄市政府教育局)遴聘評審委員,組成
      『科學展覽作品安全審查會』對參展作品預作審查。
    (三)評審標準
      依照全國科學展覽會評審標準辦理。
    (四)評審方式
      評審委員就作品說明書內容依評審標準先行審查,每件參展
      作品應給予充分一致時間進行報告及評審委員提問。
    (五)評審結果
      1、入選優良作品件數由各主辦單位自訂。
      2、入選參加全國科學展覽會作品由各主辦單位入選優良作
        品中產生,其件數依照全國科學展覽會分配件數辦理。
  五、獎勵
    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別訂定獎勵辦法獎勵之。
  六、經費
    各地方科學展覽會主辦單位在編列年度教育經費預算時,請編列
    舉辦科學展覽所必要之有關評審、獎勵、輔導及補助等經費預算
    ,以資因應。
  七、注意事項
    (一)地方科學展覽會之主辦單位如發現參展作品係仿製或抄襲他
      人研究成果,且經評審委員會查核屬實者,應取消其參展資
      格。對已得獎者除應撤銷其所得獎勵並追回已發之獎金、獎
      狀、獎品外,並應對該作品之作者及指導教師酌予議處。
    (二)全國科學展覽會各縣市參展作品分配件數依中小學在籍學生
      人數比例分配。
    (三)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及分區科學展覽會主辦
      單位,得於每年舉辦前依據本要點訂定舉辦計畫。
    (四)主辦單位應鼓勵所屬公私立中小學校均有作品參加地方科學
      展覽會。
    (五)參加展覽作品得參考全國科學展覽會統一規格製作。
    (六)地方科學展覽會之主辦單位廣徵學術機構、公私企業設置個
      別獎,惟應避免涉及商業行為。
    (七)入選地方科學展覽會優勝作品作者,應由所屬學校建立資料
      ,加強追蹤輔導工作。
    (八)地方科學展覽會之主辦單位對參展作品應予建檔存查,並將
      參展作品內容存放於全國之科學教育網站以供查閱。
    (九)地方科學展覽會薦送全國科學展覽會之優勝作品,不得更改
      作者。作者對原作品相關內容資料有修正者,應於全國科學
      展覽會報名前,函報地方科學展覽會主辦單位核定後,始得
      為之。

肆、全國科學展覽會
  一、組織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科技部
    (二)諮詢單位:中華民國科學展覽會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諮詢
      委員會)由教育部、科技部、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
      政府代表、主辦單位代表組成,並由教育部部長或其指定代
      理人員擔任主任委員。
    (三)主辦單位: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以下簡稱科教館)。
    (四)承辦單位:依本點第二項申請承辦作業經科教館同意之直轄
      市政府教育局或縣(市)政府。
    (五)協辦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及各該屆承辦單位遴定
      之學校或機構。
    (六)贊助單位:邀請有關學術研究機構、新聞界及實業界等單位
      參加。
  二、申請承辦作業
    (一)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申請承辦。由科教館依
      機會均等並考量下列因素同意承辦之:
      1、承辦意願
      2、籌辦計畫
      3、地理區位
      4、資源
    (二)申請承辦作業規定如下:
      1、申請時間由科教館於3月公告,並函知全國直轄市政府教
        育局或縣(市)政府有意願申請當年次2屆之承辦者,請
        於4月底前向科教館提報申請計畫;科教館應於5月底前
        遴定並公告承辦單位。
      2、科教館每年遴定承辦單位,得邀請專家審查,必要時亦
        得進行實地會勘,遴選作業結果應函覆申辦單位並公告
        。
      3、屆申請期限且無適當申請者,科教館得徵詢或協調承辦
        單位,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或縣(市)政府應優予配合。
  三、經費來源
    由地方政府預算及科教館預算支應。
  四、舉辦時間及地點
    每年7月底前,分別於直轄市或各縣(市)舉辦。舉辦日期及地
    點,由主辦單位另行公告。
  五、參展作品件數分配
    (一)全國科學展覽會學生作品件數以300件為原則,並由科教
      館依下列原則分配之。
      1、高級中等學校佔作品件數40%,並以臺北市、新北市
        、桃園市、臺中市、高雄市、金門縣、連江縣、其他縣
        市(含原高雄縣國立及私立高中、高職)等八地區依學
        生人數比率分配件數;其他縣市之分配件數由教育部國
        民及學前教育署分配。
      2、國中小佔作品件數60%,並以22直轄市及縣市依學
        生人數比率分配件數;各直轄市及縣市分配件數依二等
        份分配至國中組及國小組,若有餘數可由各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彈性分配。
    (二)為鼓勵各縣市努力推動科學教育,並考量偏遠且學生人口數
      較少的縣市,依前項分配件數另外增加。縣市及區域學級人
      數占全國同學級學生總人數百分比少於0。5%之縣市,提
      高為4件;占全國同學級學生總人數百分比超過0。5%縣
      市,少於6件者提高為6件;其他超過6件之縣市及區域各
      增加10%件數。
    (三)參加前一屆全國科學展覽會,每獲一件第1名時,得於次屆
      增加作品一件,以資鼓勵。
    (四)承辦全國科學展覽會之縣市,可增加該屆參展作品6件,以
      資鼓勵。
  六、作品規格
    (一)作品說明板由科教館統一提供。
    (二)全國科學展覽會參展作品說明板為「ㄇ」型,規格為左右兩
      側各寬65公分,高120公分;中間寬75公分,高12
      0公分;中間上方作品標題板寬75公分,高20公分。
    (三)作品請儘量以文字及圖片說明,若有實物展出,以可以放置
      在桌面上,深60公分,寬70公分,高50公分為限,且
      重量不得超過20公斤。過大過重之物品不得送展。
    (四)參展作品須符合『參展安全規則』(如附件九)及『作品規
      格』各項規定,違者不得參展。
  七、評審
    (一)評審委員:
      1、由科教館洽聘大專校院助理教授(含)以上之人員及任
        教於中小學校之合格專任教師組成評審會。
      2、當屆已任地方科學展覽會之評審人員,不得重複擔任全
        國科學展覽會之評審委員。
      3、當屆曾指導學生參與地方科學展覽會之教師,不得擔任
        全國科學展覽會之評審委員。
      4、當屆同組同科內有同校作品參加全國科學展覽會之教師
        ,不得擔任全國科學展覽會該作品同科之評審委員。
    (二)安全審查:由科教館遴聘評審委員,組成『科學展覽作品安
      全審查會』對參展作品預作審查。
    (三)評審標準:
      1、研究主題
        (1)清楚且聚焦。
        (2)對相關研究領域有貢獻。
        (3)可用科學方法檢驗。
        (4)鄉土之相關性。
        (5)教材之相關性。
      2、創意、學術或實用價值
        (1)有原創性,方法具可行性。
        (2)對科學、社會或經濟有產生影響之潛力。
      3、科學方法之適切性
        (1)設計周全之研究計畫。
        (2)控因及變因清楚、適當及完整。
        (3)有系統地收集數據及分析。
        (4)結果具有再現性。
        (5)適當地應用數學及統計方法。
        (6)數據足以證實結論及釋義。
      4、展示及表達能力
        (1)海報資料具邏輯性。
        (2)海報有清晰之圖表及圖例。
        (3)備實驗紀錄簿(研究日誌)及參考文獻。
        (4)回答問題,清楚、簡潔、且思考縝密。
        (5)了解與作品相關之基本科學原理。
        (6)了解結果與結論之釋義及限制。
        (7)處理與執行作品之獨立度。
        (8)團體作品所有之作者對於作品都理解且都有貢獻。
        (9)未來進一步研究構思與方向。
    (四)評審時間:
      由科教館另行公布。
  八、獎勵
    (一)獎勵項目及名額:
      1、大會獎
        (1)團體獎:酌設下列二類團體獎,皆以教育部部長名
          義頒發。
          A、縣市團體獎:分兩組(送展件數屬9件(含)
            以下為第一類組;送展件數屬10件(含)以
            上為第二類組)以獲獎積分除以分配件數(計
            算方法如附件八)所得商值最高之前三名縣市
            。
          B、學校團體獎:國小、國中、高級中等學校三組
            分別計算,各取獲獎積分最高之前三名學校。
        (2)分組分科獎:分組分科評審,各取名額如下:
          A、第一名:各組各科酌取若干件。
          B、第二名:各組各科酌取若干件。
          C、第三名:各組各科酌取若干件。
          D、佳作:各組各科酌取若干件。
          E、團隊合作獎:各組各科酌取若干件。
          F、(鄉土)教材獎:各組各科酌取若干件。
          G、探究精神獎:各組各科酌取若干件。
        若作品未達水準時,上述名額得以從缺。
      2、民間機構獎:由民間機構設置,其獎勵對象、獎金、獎
        品及評審等項悉依個別獎設置辦法辦理。
    (二)獎勵內容
      1、大會獎
        (1)團體獎:頒給獲縣市團體獎或學校團體獎之縣市或
          學校獎座各乙座,獎狀各乙張。
        (2)分組分科獎:
          A、獎座:頒給獲各組各科前三名作品之學校獎座
            乙座。
          B、得獎證書:頒給各組各科前三名及佳作作品之
            指導教師及作者得獎證書各乙張。
          C、獎金:依名次頒給各組各科前三名及佳作作品
            之作者及指導教師獎金乙筆,獎金金額及分配
            原則由科教館於辦理當年另行公布。
          D、行政獎勵:由科教館函送得獎名單請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予以獲各組各科前三名、佳作、團隊
            合作獎、(鄉土)教材獎及探究精神獎作品之
            學校指導教師、承辦人員及校長行政獎勵。(
            為鼓勵中小學教師長期輔導學生從事科學研究
            ,另訂有表揚優良指導教師獎勵計畫如附件十
            )
      2、民間機構獎:由民間機構設置,其獎勵內容悉依個別獎
        設置辦法辦理。
    (三)頒獎:頒獎時間及地點由主辦單位另行通知。
  九、輔導
    (一)獲獎學生由所屬學校及科教館輔導其繼續從事科學研究與就
      適用之升學辦法協助甄試升學事宜。
    (二)入選全國科學展覽優勝作品作者,由所屬學校及科教館建立
      資料,作為後續輔導及追蹤研究工作。
    (三)當屆獲得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國中組(國二生以上)、高
      級中等學校組第一名作品者,得免初審參加次年(下學年度
      )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參賽資格等相關規範需依據臺灣
      國際科學展覽會實施要點)。
  十、注意事項
    (一)地方科學展覽會之主辦單位應於地方科學展覽會結束後,全
      國科展送件期限內,將下列各項資料至科教館線上報名網填
      列、上傳並函送科教館;逾期、資料不全或格式不符者不予
      受理。
      1、作品送展清冊1份(如附件三;資料於科教館線上報名
        網填列完成後即可產生作品送展清冊,供列印並用印)
        。
      2、學校科學展覽會及地方科學展覽會參展件數統計(如附
        件二;於科教館線上報名網填列)。
      3、作品送展表、說明書及電腦檔案其格式如附件四至附件
        七,每件作品書面說明二份,PDF與WORD格式電
        腦檔案各一份,電腦檔案與作品說明書內容須一致,文
        字與圖表及封面須排版完成於一個檔案中。
    (二)作品各項基本資料均以地方科展主辦單位所送「作品送展清
      冊」為依據,除因地方科展主辦單位誤繕之資料外(須由地
      方科展主辦單位以正式公文證明),不得更改參展作品及作
      者相關基本資料。
    (三)參展作品之研究日誌或實驗觀察原始紀錄本(須記錄於騎馬
      釘或線膠裝訂成冊筆記本)應攜往評審會場供評審委員審閱
      。(請勿將研究日誌或實驗觀察原始紀錄本正本或影本寄交
      科教館,科教館不代為轉交評審委員,予以退回。如因此影
      響成績者,一概由參展作者自行負責)。
    (四)凡在地方科學展覽會入選參加全國科學展覽會之作品,請於
      當年主辦單位所公布之時間到全國科學展覽會辦理地點佈置
      完竣。
    (五)評審期間每件作品全體作者應到場說明並回答評審委員問題
      ,無故不到之作者予以除名。
    (六)作者於評審會場說明時,對作品製作之參與率、指導教師指
      導範圍及協助製作情形、參考資料來源與改進及實驗原始紀
      錄等,均應坦誠詳實補充說明,提供評審委員參考。
    (七)說明文字一律自左而右橫寫。
    (八)作品說明書之封面僅寫科別、組別、作品名稱及關鍵詞(如
      附件五)。總頁數以30頁為限(不含封面、封底及目錄)
      ,違反規定者,本館將不予受理,如因此影響成績者,一概
      由參展作者自行負責。作品若須詳加說明請自行將補充說明
      資料攜往評審會場,惟該些補充資料不納入評分範圍,內容
      包括:摘要(300字以內含標點符號)、研究動機、研究
      目的、研究過程或方法、研究設備器材、研究結果、討論、
      參考資料及其他等(如附件六)。
    (九)參展作品如係仿製或抄襲他人研究成果,且經評審委員會查
      核屬實者,即撤銷其參展資格。對已得獎者,除撤銷其參展
      資格及所得獎勵,追回已發之獎金、獎狀、獎品外,並報請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該作品之作者及指導教師酌予議處。
    (十)參展作品曾經參加國內外科學性競賽者,再次以同一主題或
      相近內容參展,需有新增研究成果,(新增內容起始日為參
      加本屆展覽會前一年內之研究作品,評審委員亦以此範圍進
      行審查。)並填報延續性研究作品說明表(如附件四之二)
      ,且附上前次參展作品說明書及海報;其未依規定填報延續
      性研究作品說明表者,一經發現即撤銷當年參展資格。
    (十一)參展作品之指導教師應為現職任教於公私立中小學校之合
       格教師或經合法任用之兼任代課、代理教師、實習教師或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並獲主管機關許可教育計畫之列冊教學人員(以下簡稱實
       驗教育教學者),已退休教師不得擔任參展作品指導教師
       。
    (十二)參展作品之第一指導教師以由第一作者同校教師或實驗教
       育教學者擔任為限。教師可跨縣市或跨校擔任參展作品指
       導教師,但須取得原服務學校之許可。
    (十三)學生參與科展作品研製,可同學層跨校組成研究團隊,但
       不得跨縣(市)及跨組參展,每位學生限報名乙件作品參
       展。
    (十四)同學層跨校研究團隊之作品獲獎時,其團體成績採計以第
       一名作者係屬之學校為之。無學籍者成績不列入學校團體
       獎分數。
    (十五)參展之作品應由學生親自製作,集體創作中未參與工作者
       不得列報為參展作品作者,指導教師不得代為製作,如實
       際未指導之教師亦不得列報,如違規定,經查證屬實者,
       除不予獎勵外,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議處。
    (十六)參展作品配用之貴重或動態性儀具,請自行保管,評審結
       束後即自行攜回或派人照料,大會不負保管責任。
    (十七)全國科學展覽會結束後,所有作品由送展單位於規定時間
       內,自行派員拆卸領回,逾期大會不負保管之責。
    (十八)為建置『中華民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參展作品資料庫』,
       作者如對原提說明書有修正意見應於評審結束後7日內,
       將電腦檔案(PDF與WORD檔)寄交科教館,但不得
       超過原訂頁數的限制。

伍、附則
  一、本實施要點內展覽地點及日期、獎金數額、參加全國展覽件數及
    其他必要補充規定,於展出前適當時間公佈。
  二、民間機構獎金由提出獎勵之團體或機構自行頒發,其方式由科教
    館另行報請教育部核准後實施。
  三、對於推行科學教育認真、觀念正確、參加態度良好之中小學教師
    、學校及主辦各級地方科學展覽會之機構,雖未獲得名次,得設
    置推廣獎給予獎勵。獎勵方式由科教館研訂,報請教育部核准實
    施。
  四、本實施要點經諮詢委員會通過後發布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