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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華語文教育機構績效管理及獎勵要點
民國 103 年 07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瞭解及分析華語文招生市場,提高來

  臺研習華語、線上學習及特色招生效益,鼓勵華語文教育機構建立招生

  資料庫及績效管理制度,獎勵績效優良之華語文教育機構,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所定華語文教育機構如下:

  (一)設有華語文中心及華語文教學系所相關單位之國內經主管機關立案

    或核可之大專校院。

  (二)短期語文補習班對海外招生,並通過本部華語文教育機構評鑑者。

三、獎勵對象:華語文教育機構符合下列二條件者,得予以獎勵:

  (一)配合本部華語文招生資料庫,依限填報各項招生資料,並附相關佐

    證資料。

  (二)配合本部邁向華語文教育產業輸出大國八年計畫之招生目標,設定

    中程(三年至五年)招生目標,並訂有內部績效管理及獎勵計畫。

       前項獎勵,大專校院得頒發獎狀及補助經費,短期華語補習班以頒

    發獎狀為限。

四、獎勵類別:

  (一)實體研習華語招生績效:來臺研習華語文註冊並繳費人數(包括外

    國獎學金生、外國華語文教師來臺研習團、外國學生來臺研習團、

    校內註冊並繳費之境外學生、境外開班註冊並繳費人數)。

  (二)線上學習華語招生績效:線上學習華語文註冊並繳費人數。

  (三)特色或質性績效:前二款招生績效以外之績效,例如學習華語之人

    士具備極重要影響力,或提供之華語教育服務、產品計畫具備長期

    或深遠影響力。

五、實體研習華語招生績效獎勵項目及補助基準(如附表一):

  (一)以校為單位計算,申請單位所報華語文中心及華語文教學系所、學

    程等相關單位合計年度實體研習註冊並繳費人數(以下簡稱年度實

    體研習華語人數)達一百五十人以上者,得核發基本獎勵金,且視

    年度實體研習招生成長率核發成長獎勵金;其獎項如下:

    1、績優獎:年度實體研習華語人數達一千人或所有招生機構前五

      名,且年度實體研習華語人數成長率達百分之五以上者,得頒

      發獎狀一紙,並核發成長獎勵金;其與基本獎勵金合計補助上

      限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2、進步獎:年度實體研習華語人數為所有招生機構前十五名,且

      年度實體研習華語人數成長率達百分之十五以上者(不包括獲

      得績優獎者),得頒發獎狀一紙,並核發成長獎勵金;其與基

      本獎勵金合計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3、努力獎:年度實體研習華語人數為所有招生機構前三十名,且

      年度實體研習華語人數成長率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不包括獲

      得績優獎及進步獎者),得頒發獎狀一紙,並核發成長獎勵

      金;其與基本獎勵金合計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申請單位所報年度實體研習華語人數未達一百五十人,或年度華語

    文教育機構實體研習華語招生之營收未增加者,不予補助。

六、線上學習華語招生績效獎勵項目及補助基準(如附表二):

  (一)以校為單位計算,申請單位所報華語文中心及華語文教學系所、學

    程等相關單位合計年度線上學習華語註冊並繳費人數(以下簡稱年

    度線上學習華語人數)達一百五十人以上者,得核發基本獎勵金;

    年度線上學習華語人數達五百人且成長率達百分之十五以上者,核

    給線上學習進步獎,並得頒發獎狀一紙及核發成長獎勵金;其與基

    本獎勵金合計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申請單位所報年度線上學習華語人數未達一百五十人,或年度華語

    文教育機構線上學習華語招生之營收未增加者,不予補助。

七、特色或質性績效:以校為單位,具備第四點第三款之績效,提報本部國

  際華語文教育指導會審議,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出席,且三分之二表決

  通過者,核給特色績效獎,得頒發獎狀一紙,並核發特色獎勵金,補助

  上限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八、經費使用原則:

  (一)補助經費百分之十得提供華語文相關系所、學程辦理師生華語教學

    增能活動,百分之九十應專款專用於提升華語招生績效:

    1、設置華語文學習成果優良獎學金。

    2、舉辦臺灣教育、文化或藝術體驗活動。

    3、舉辦華語文競賽活動。

    4、與中小學合作辦理移動式學習。

    5、舉辦專案華語文能力測驗。

    6、充實華語教學或學習之圖書及軟體。

    7、充實華語中心之教學及學習設備(不得逾補助經費百分之三

      十)。

    8、舉辦其他有助提升華語招生績效之活動。

  (二)本部得視當年預算經費支應情形,及各華語文教育機構實際招生績

    效,秉公平合理原則調整獎勵金計發補助基準。

  (三)各項經費之編列、執行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四)補助經費項目不包括建築經費、紀念品、增聘專任師資經費、計畫

    主持人及專任研究助理等人事費、行政管理費等。

九、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

    1、華語文教育機構應於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前,至本部華語文招生

      資料庫完成填報當年度招生績效資料。符合獎勵條件之華語文

      教育機構,應於本部公告受理期間內,檢附相關申請文件資料

      (如附件一至附件四)一式五份,送達本部指定之專責單位,

      向本部提出申請;如逾期申請,或經本部指定之委託單位通知

      限期補件,屆期仍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2、一百零二年度績效獎勵補助之核發,依各華語文教育機構已呈

      報本部公布之年度招生資料為準。符合獎勵條件之華語文教育

      機構,應於本部公告受理期間內,檢附相關申請文件資料(如

      附件一至附件四)一式五份,送達本部指定之專責單位,向本

      部提出申請。

  (二)審查作業:審查方式分為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

    1、初審:由本部指定之專責單位對申請單位進行資格初審,並確

      認計畫書格式及所附文件與經費編列是否符合規定。

    2、複審:

      (1)本部得邀請華語文教育相關之產、學、研領域國內外專家

        組成審查小組,並指派代表擔任召集人,針對通過初審單

        位進行複審;審查小組委員為無給職。

      (2)本部視業務需要得要求申請單位向審查小組進行簡報;未

        出席簡報者,視同自願放棄補助申請。

      (3)審查小組之委員於審查申請案件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

        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委員於審查會議召開前,

        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選之申請案無關聯,並同意對

        評選會議相關事項保密。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部得終

        止該委員之聘任;委員與獲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有關聯並經

        查證屬實者,本部得廢止該補助之核定。

十、經費撥付及結報:

  (一)經費撥付:獲獎勵補助之各大專校院應依本部核定獎項及補助金額

    後一個月內,檢附領據、獎勵經費運用計畫書及補助經費申請表,

    備文報本部請款。

  (二)經費結報:獲補助之各大專校院應於獎勵補助計畫結束後二個月

    內,備文檢附下列資料送本部辦理結報:

    1、該補助款之經費收支結算表。

    2、計畫執行報告。

    3、華語文教育機構績效管理及獎勵辦法執行情形。

十一、補助成效考核:

  (一)本部得隨時瞭解受補助單位之執行情形,以落實計畫。

  (二)受補助單位未依規定辦理結案、展延、執行成效不彰者,本部得視

    情節輕重,分別為下列處置:

    1、廢止或刪減補助。

    2、列為下年度不予補助之對象。

    3、作為以後年度補助經費增減之參考。

  (三)辦理績優之受補助單位,其主管機關得予獎勵。

十二、注意事項:

  (一)有關各華語文教育機構招生績效之計算方式,由本部定之。

  (二)本部得以隨機抽查方式查驗申請單位之填報資料,如有不實,本部

    得視情節輕重,分別為下列處置:

    1、廢止或刪減補助。

    2、列為下年度不予補助之對象。

    3、作為以後年度補助經費增減之參考。

  (三)受補助單位應依其計畫執行,因故變更者,應於事前報本部同意,

    並依本要點規定檢附教育部補助(委辦)計畫經費調整對照表。

  (四)受補助單位就同一案件,不得再依本部其他規定,重複申請同項目

    之經費補助。

  (五)申請補助之文件及所附資料,不予退還。

  (六)本要點有未盡事宜者,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