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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體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長期培訓優秀運動選手,有效整
    合資
源運用,執行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以下簡稱體育班)重點發
    展方案,
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教育部所屬體育班學校。

三、補助項目及金額:學校體育班課程調整費、課業輔導費、選手營養

  費、訓練費、參賽旅費及消耗性器材費等基本需求經費項目,每班

  每學期補助二萬五仟元整,其中消耗性器材費,每件單價補助不得

  超過新臺幣一萬元。

四、申請作業:申請學校應於每年度二月底前,填列該年度基本需求費

  用經費申請表,送本署申請經費補助。

五、審查作業:申請案件經本署審查後,核定補助經費。

六、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規定辦理。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學校應於年度結束前,將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送

    本署核銷備查,作為年度補助經費之參考依據。

  (二)本署為落實申請補助學校體育班之辦理績效,得視實際需要不

    定期辦理訪視及追蹤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