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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公務車輛申請要點
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規範公務車輛之派借使用,特依
  據行政院頒事務管理規則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院各單位人員,平日外出接洽公務或出席會議,如有大眾運輸工具
  可資搭乘者,應儘量乘用大眾運輸工具。
三、本院公務車輛統由事務單位集中管理調派。申請公務車輛,以下列各
  項用途為限:
(一)接送講師、本院邀請之貴賓。
(二)三人以上出席與公務有關之各種會議,一級主管以上則不在此限 。
(三)經核准辦理之活動。 
(四)其他因突發性緊急事故需使用公務車輛時。
四、為提昇公務車使用效率並節省公帑,除因接送講師及本院邀請之貴賓
  外,公務車輛以送達為原則。
五、公務車行駛地點以派車單所填地點為限。派車單所列行程,除有安全
  顧慮者外,駕駛人不得變更行程,用車人亦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行程。
六、各單位申請用車,如在同一日期而行駛行程相近相同時,事務單位得
  合併派車。
七、事務單位應按各單位送達派車單之先後緩急依次調派,同一日多起申
  請派車,致車輛不足分配時,事務單位得視情況併車、停派或將用車
  人送抵距本院最近之車站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八、凡申請派用公務車,須於用車前三日填具派車單,經單位主管簽章後
  送事務單位統一調派。
九、用車兩日以上需外宿時,本院駕駛人之食宿、差旅費、車輛加油費,
  由申派單位負責。
十、派車申請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事務單位得不予派車:
(一)用車事由不詳。
(二)申請人單位主管未核章。
(三)塗改接送地點。
(四)日期不符。
(五)本院人員受邀至院外講演。
十一、公務車輛肇事者,應保持現場,並立即向附近警察機關報告備案,
   如有傷亡時,應先行實施救護、救傷等緊急措施。
十二、用車人於核銷差旅費時應註明搭乘公務車輛。
十三、本要點經院務會報通過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