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體育署職員加班及加班費支領實施要點
民國 102 年 01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訂定依據:行政院99年6月9日台院授人給字第0990062850號令修正發布之「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規定。
二、 支給條件:以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各單位主管覈實指派延長工作者為限,且免刷卡員工加班者,其加班起迄時間應有刷卡、簽到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
三、 支給標準:
(一) 職員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主管另加職務加給)之總數,除
以240為每小時支給標準,聘僱人員按月酬除以240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二) 職員加班以每小時為單位,不滿1小時之畸零數不計。
四、 加班指派:
(一) 各單位所屬人員之加班由各單位主管於或其授權人於事先覈
實指派,如因緊急性工作需要奉派加班,應於加班後之上班日即行補辦手續。
(二) 各單位主管之加班應陳第一層(含副署長、主任秘書)核示。
五、 加班時數及時間限制
(一) 每人每日(含星期例假日)加班以不超過4小時為限,每月加
班時數以不超過20小時為限。
(二) 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或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解決突
發困難問題,或搶救重大災難,或為應季節性、週期性工作,需較長時間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各單位應將工作人員及工作期限,會簽人事室及主計室,經署長核定後之專案加班申請者,每人每月以不超過70小時為上限,如仍不足以因應業務實際需要時得超過70小時者,需專案報經教育部核定。
(三) 未支領加班費之加班時數,得在加班後6個月內補休,並以小
時為單位。
(四) 上午上班前及平日中午休息時間,不計加班,但確因業務特殊
性或趕辦專案工作需要,經事先簽奉核實指派於上述時間加班者,得不受限制。
(五) 簡任以上人員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加班,均不另支加班
費,但得依加班事實於6個月內補休假。
(六) 奉派出差期間已支領差旅費,因業務需要,於正常上班時間以
外延長工作者,於執行職務時間,得申請加班。該正常上班時間為上午8時30分至12時30分止,下午13時30分至17時30分止,執行職務之加班時數,各單位應本於權責覈實認定並提出足資證明事實之紀錄(例:工作紀要及簽到退資料等)。
(七) 各單位辦理體育賽事代表團接、送機人員以出差登記,不另支
加班費;但於非前款正常上班時間出勤者,該時段得申請補休;同一事由接、送機人員之出差時數以相當為原則,主辦單位應事先規劃合理時數;即除特殊事由外,不宜有同次接送機而有A單位3小時、B單位5小時,或A單位甲3小時、乙5小時等差異情事。申請加班補休者,應附刷卡登記。如逕行往返者承辦單位應備簽到簿並扣除必要路程。
(八) 各單位於機關外加班,應於出勤後第1個上班日將簽到退表送
人事室登錄差勤紀錄,作為日後加班補休或加班費申領之依據,逾3日未送者,應專案簽送署長核定後,人事室始予以補辦登錄。該簽到退表應含出勤到、退時間及工作紀要、加班時數(扣除必要往返路程),並經主辦單位主管核章,格式如附表。
六、 加班查核:各單位加班人員指派後,應依規定簽到退,各該單位主管並得隨時查核,必要時由人事室以電話或派員會同抽查。
七、 加班費請領:
加班費一個月請領一次,加班指派程序應於次月5日前完成;加班費請領清冊,各單位應以彙整方式辦理。
八、 經費:加班所需經費,由本署原有預算科目額度內支應。如經費無法支應時,得不予支給加班費,改依規定補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