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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106 年 06 月 27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1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各項規費收費數額如下,每時段以三小時計:
一、館前廣場場地使用費:每時段新臺幣七千元。
二、國際會議廳場地使用費:每時段新臺幣二萬一千元。
三、國際會議廳錄影設備使用費:每時段新臺幣二千元。
四、國際會議廳翻譯設備使用費:每時段新臺幣五千元。
五、第一會議室場地使用費:每時段新臺幣一萬元。
六、第一會議室錄影設備使用費:每時段新臺幣一千元。
七、第二會議室場地使用費:每時段新臺幣五千元。
八、第二會議室錄影設備使用費:每時段新臺幣五百元。
九、數位學習教室(電腦教室)場地使用費:每時段新臺幣六千元。
十、數位學習教室(電腦教室)軟體安裝費:每次新臺幣一千元。
十一、視聽室場地使用費:每時段新臺幣七千元。
十二、多元學習教室場地使用費:每時段新臺幣五千五百元。
十三、四樓閱覽區展場場地使用費:每週新臺幣一千五百五十元。
十四、五樓閱覽區展場場地使用費:每週新臺幣一千五百五十元。
十五、藝文走廊場地使用費:每二週新臺幣五千元。
十六、推播及戶外 LED  螢幕廣告託播:每月新臺幣二萬元。
十七、中興分館研習室:每時段新臺幣八百元。
十八、中興分館視聽室:每時段新臺幣六百元。
十九、智慧借閱證辦證及補發費:每張新臺幣一百元。
二十、館藏資料在架預約服務:每本新臺幣一百元。
二十一、通還服務:每本新臺幣三十元。
二十二、館際合作服務費借書服務:每件新臺幣三十元。
二十三、館際合作服務費複印服務:每件新臺幣二十元。
二十四、中興分館三樓展覽室場地使用費:每週新臺幣二千一百九十元。
二十五、中興分館三樓及四樓走廊展區場地使用費:每週新臺幣一千二百
        元。

3

本標準所定收費數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
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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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