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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制小組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法規內容:

一、      國家教育研究院 (以下簡稱本院)為處理法制業務,審議有關法規問題,特成立法制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 本小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    法規案件之修正研議、審議及整理事項。

(二)    年度法規整理計畫之研議,彙整事項。

(三)    法規資料蒐集、編撰、統計及動態登記事項。

(四)    其他有關法制作業事項。

三、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綜理組務,由主任秘書兼任之。

四、      本小組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由院長指派人員兼任之,必要時得就院外學者、專家聘兼之。委員任期為兩年,期滿得續聘()之。本院秘書室主任、人事室主任及主計室主任為當然委員。

五、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日常事務,由秘書室主任兼任之。

六、      本小組原則上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七、      本小組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事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八、      本小組法規審議程序如下:

(一)    由提案單位確認所擬修正之法規是否對外生效,並依其屬性而為不同之處理,對內生效之單行規章由院內委員審查之;對外發生效力之法規則由全體委員出席共同審查。

(二)    前款修正之法規,於審查後均須提院務會報審議之。

(三)    召集人得視法規之性質指定委員若干人組成專案小組審議,並擔任主席,主席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九、本小組會議之召開,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之出席始得行之。

十、本小組開會時,得視事實需要邀請院外學者、專家或本院有關人員列席諮詢及說明。

十一、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院外委員及依前點邀請之院外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十二、本要點經院務會報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