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以下簡稱本
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體育班特色招生甄選入學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設有體育班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申請辦理特色招生甄選入學,應
依各主管機關指定期限,擬具計畫書,報各該主管機關審查核定。
前項審查之程序及作業方式,得準用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第一項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特色招生之目標及理由,包括對國中教學之影響評估。
(二) 採特色招生之內外部優、劣勢自我評估,例如學生來源等。
(三) 三年課程規劃及相關師資條件。
(四) 教學資源規劃,包括內部、外部資源。
(五) 特色招生之辦理方式,包括簡章、單獨或聯合數校招生、招生區範圍、競技
運動專長測驗科目及實施方式等。
(六) 學生輔導方式,包括運動訓練、課業輔導、運動傷害防護、運動科學服務、
運動禁藥管制、運動品德與法制、生活及心理輔導等。
(七) 校內學生近三年競技運動表現成果及成績考查結果。
(八) 體育班評鑑結果資料。
(九) 主管機關核定體育班設立及發展專長之資料。
(十) 採特色招生之預期成果。
(十一) 其他特色招生相關事項。
學校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辦理特色招生之學校,為彰顯其學校發展特色,得與
鄰近區域國民中學合作,以增進國民中學學生及家長之適性選擇機會。
三、經核定採特色招生之學校體育班,三年內得免提體育班特色招生甄選入學計畫
,主管機關應參酌學校應屆畢業生人數及前學年度特色招生辦理情形等,核定
特色招生名額。重新申請辦理體育班特色招生或招生班運動專長變更之學校,
仍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四、各該主管機關應於辦理招生前一年九月三十日前,公告體育班特色招生之學校
及招生名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公告前,應先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各主管機關於核定前項體育班招生名額時,應審酌學校前一年度體育班招生及
國民中學運動人才培育情形。
第一項公告內容,各主管機關應上傳至各級學校運動人才資料庫。
五、各該主管機關應優先核定前點第一項體育班招生名額,並彙整送本辦法第十九
條所定各就學區入學推動工作小組,納入特色招生總名額內。
前項特色招生總名額,以學校所屬之就學區為計算單位。
六、當年度學校未招滿之特色招生名額,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得於該主管機關規
定之期間內辦理續招,並於原核定招生之運動種類內流用。
前項原核定招生之運動種類,不得於招生程序中增加。
七、參加其他招生入學管道經錄取且完成報到之學生,應依招生簡章規定填具放棄
錄取資格聲明書,始得報名參加學校體育班特色招生。
八、學生經體育班錄取且已完成報到者,如欲放棄錄取資格參加其他入學管道,應
填具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由考生或家長親送至錄取學校辦理放棄錄取資格,
始得憑以參加其他入學管道。
九、學校辦理體育班特色招生者,應擇定同一日期,由學生辦理報到。
十、學校辦理體育班特色招生,應舉行術科測驗,其測驗內容,應依該校所申辦特
色課程內容規劃,並設計測驗科目及計分方式。
十一、學校辦理招生及術科測驗,應本公平、公正與專業性及符合程序與實質正義
之原則為之,或委由測驗專責機構協助之。
十二、學生報名參加體育班特色招生甄選入學,於術科測驗辦理期間,經依國家代
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規定程序選拔或徵召,代表國家出
國比賽者,學校得為學生專案辦理術科測驗,並事前公告辦理時間、地點、
參加測驗學生及其參與之國際賽會等訊息。
十三、各該主管機關為推動學校辦理體育班特色招生,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 廣納就學區內相關學校及人員意見,充分進行溝通及協調,凝聚共識,並審
慎模擬演練,訂定合宜之方式,以確保學校體育班學生權益。
(二) 建置特色招生資訊平台,公告各區特色招生辦理方式;其公告內容應包括單
獨招生或聯合招生、測驗方式、學校招生名額及錄取方式等事項。
(三) 各入學推動工作小組得訂定學校體育班特色招生甄選入學補充作業原則。
十四、學校體育班經核定採特色招生者,其學校應成立特色招生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 訂定錄取條件及入學考試機制。
(二) 訂定錄取標準審查之機制,以維護招生品質。
(三) 應視實際需要辦理試務人員工作講習。
(四) 訂定爭議及申訴事項處理原則。
(五) 其他體育班特色招生事宜。
十五、學校經主管機關核定特色招生者,於學生報到後,應依各該主管機關規定函
報特色招生成果,並對學生進行後續輔導及追蹤,就其考科及學習成就表現
加以檢討;各該主管機關應評估特色招生對國民中學教學之影響。
十六、體育班特色招生甄選入學作業之重要日程,由本部參考免試入學作業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