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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設立校園安全維護及全民國防教育資源中心原則
民國 105 年 03 月 24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減少校園災害事件發生、防止災害擴
    大、提昇各級學校校園安全維護功能及辦理全民國防教育宣導、推展
    及人員培訓等工作,以確保學生安全、健全學生身心發展、有效維護
    校園安寧及增進全民國防知識、健全國防發展,落實全民國防之理念
    ,補助大專校院設置校園安全維護及全民國防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
    稱「資源中心」),特訂定本計畫。


二、資源中心之任務及功能:
(一)協助本部辦理區內或跨區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與軍訓課程之教學
      、人力支援、協調事項。
(二)協助本部辦理國軍各單位(營區)參訪、見學與學生實彈射擊之協
      調及聯繫事項。
(三)協助本部督導、協調、整合與推動所屬區內各級學校校園安全工作
      之預防、處理、通報及全民國防教育宣導、推展、人員訓練等工作
      。
(四)協助本部辦理校園安全維護及全民國防教育相關研習活動。
(五)協助所屬區內各級學校學生緊急事件之處理。
(六)依事件狀況與學生危難情形,協調統合各地救難資源及教育行政單
      位,減少損害程度。
(七)其他有關校園安全及全民國防教育工作宣導、推展之事項。


三、資源中心之分區:
  各資源中心於下列區域分區設置,由區內大專校院符合申請條件
    者提出申請設置:
 (一) 基北宜區:包括基隆市、新北市、宜蘭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
      行政區域。
 (二) 桃竹苗區:包括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及苗栗縣等行政區域。
 (三) 中區:區分為中一區及中二區,其中中一區包括臺中市、南投
      縣及澎湖縣等行政區域,中二區包括彰化縣、雲林縣等行政區
      域;區內學校得視實際需要申請擔任中一區或中二區資源中心
      學校。
 (四) 嘉南區:包括嘉義縣、嘉義市及臺南市等行政區域。
 (五) 高屏區:包括高雄市及屏東縣等行政區域。
 (六) 花東區:包括花蓮縣及臺東縣等行政區域。
 (七) 臺北區:臺北市等行政區域。
  前項所定各區域之劃分,本部得考量區域平衡原則調整之。


四、資源中心之申請條件、申請方式及擔任期間:
(一)資源中心由現行設有軍訓室之大專校院提出設置申請;同分區申請
      學校過多時,本部得以軍訓室主任為少將編階,或學生人數達一萬
      人以上之大專校院為優先對象;分區內無學校提出申請者,本部得
      同意跨區申請。
(二)符合申請條件之大專校院,應於本部規定期限前,結合地區各項人
      力、物力、資源及特性,向本部提出資源中心計畫內容及補助經費
      需求,經本部審查後予以設置,其擔任資源中心之期間以二年為原
      則。


五、人員編制:
    資源中心之人員編制如下:
(一)資源中心主任:由資源中心學校軍訓室主任兼任。
(二)上校階以上教官:三人。
(三)中校階以下教官:四人。
(四)護理教師:依實際需求人數編制。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資源中心編制人員,其員額不列入該校軍訓
    教官編制員額計算(以外加方式處理);國立大專校院資源中心編制
    人員得以寄缺私立大專校院方式借調。


六、資源中心之計畫內容:
    以「建立各區學校合作,有效整合區域內各項人力、物力、資源,以
    推展全民國防教育及維護校園安全」為工作目標,其計畫內容應包括
    下列事項:
(一)計畫摘要。
(二)區域分析:
      1.區域範圍及危害區域內各級學校之危險因素分析。
      2.涵蓋學校之人力及學生特性分析。
      3.涵蓋學校推動校園安全維護及全民國防教育之各項有利與不利因
        素分析。
(三)運作架構:
      1.組織分工及人力配置。
      2.人員之背景及專長資料說明。
(四)年度工作計畫:應參酌區域內學校特性、需求及相關資源,依第三
      點所定之任務及功能,敘明年度工作計畫,其得依下列建議事項,
      自行調整敘寫:
      1.從組織制度面推動全民國防教育與校園安全維護工作之具體作法
        。
      2.從教師專業面推動全民國防教育與校園安全維護工作之具體作法
        。
      3.從課程規劃面推動全民國防教育與校園安全維護工作之具體作法
        。
      4.校際間資源共享或校際交流推動全民國防教育與校園安全維護工
        作之具體作法。
      5.其他。
(五)經費需求
      1.年度內資源中心所需之人事相關費用說明。
      2.年度內資源中心擬投入相關軟硬體資源說明。
      3.年度內預定辦理或推動與全民國防教育或校園安全維護有關活動
        之各項經費使用說明。


七、補助原則及經費請撥:
(一)補助原則:
      1.資源中心人事相關費用除本原則修正前已奉核定者外,餘均由學
        校相關預算支應。
      2.業務費及各種活動費採全額補助,並依相關補助要點及下列規定
        辦理:
     (1)依資源中心轄屬學校數量與轄屬地區幅員,核實補助訪視費、
          差旅費及油料費。
     (2)補助資源中心人員參加參加本部及各資源中心舉辦相關會議活
          動之差旅費。
     (3)各種活動費採逐案申請,經本部審核後補助之。
(二)經費請撥:各用途別科目之編列及支給基準,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
      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中央政府各機關執行單位預算有關用途
      別科目應行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辦理。


八、審核及管考程序:
(一)本部得組成審核小組,就各資源中心計畫內容進行審核,審核評分
      項目及配分如附表,審核過程中得邀請申請學校列席說明。
(二)本部得不定期實地訪查資源中心運作狀況。
(三)各資源中心應於年度結束及核定設立期間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出成果
      報告,由本部組成考評小組實地考評,考評結果作為繼續補助及補
      助額度決定之參考,必要時得中止擔任資源中心。
(四)大專校院擔任資源中心表現優異者,於擔任期間屆滿再予申請時,
      本部得優先審核設置。


九、其他:
(一)資源中心平時對區內各級學校有關校園安全事件或全民國防教育工
      作之推動,負有協調、聯繫、人員調度及獎懲建議之權責;遇有重
      大校安事件發生時,得指揮、協調、調度區內各級學校,並與其他
      資源中心協調聯繫協助處理,同時將事件處置情形彙整事件向本部
      彙報。
(二)各資源中心每學期至少應舉行全體成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會議主席由擔任資源中心之大專校院校長或指定人員擔任
      。
(三)擔任資源中心之大專校院有提供相關人員辦公、值勤所需處所及各
      項用品之責任,並對工作績效有考核、獎懲建議之權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