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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強化與東協及南亞國家合作交流以個別學校辦理之計畫申請及經費使用原則
民國 107 年 04 月 24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新南向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以
  個別學校辦理事項,特訂定本原則。

二、新南向國家依來臺就學人數,區分為下列三區:
 (一)A區:包括馬來西亞、印尼、越南。
 (二)B區:包括緬甸、新加坡、菲律賓、印度及泰國。
 (三)C區:包括巴基斯坦、尼泊爾、斯里蘭卡、孟加拉、汶萊、寮國、
   柬埔寨、不丹。
  本部每年公告審查期程並收件辦理審查。

三、申請資格及學校規劃方向:
 (一)各公私立大學(以下簡稱學校),不包括空中大學及軍警校院。
 (二)學校規劃赴新南向國家向本部申請經費,應就下列事項加以規劃說
   明:
  1、提供過去三年有關新南向國家之招生成效及本計畫實施成果,及
    未來三年之預期招生績效。
  2、規劃建立外籍學生之輔導機制,協助解決其生活問題,使其儘早
    適應校園生活。
  3、提供外籍生適當的華語課程,並加強專業課程之華語訓練。
  4、規劃外籍生參與學校多元文化交流活動,另每週進行適宜時數之
    母國語言交換學習活動,以促進多元交流。
 (三)學校應以本學年度新南向國家學生數(包括本學年度新南向國家學
   位生新生人數及交流學生數)較前一學年度新南向國家學生數(包
   括前一學年度新南向國家學位生新生人數及交流學生數)成長百分
   之二十為總目標,設定學校以下各項目之預期目標。

四、學校申請項目及申請條件:
 (一)招生開班行銷費用
  1、拓點行銷費用:
   (1)學校針對各區(B區、C區)國別提出申請,每校至多申請三
     國。
   (2)學校應提出該申請國別預計招生人數作為預期績效,並作為結
     報時檢核指標。
  2、招生事宜作業費用:學校針對各區(A區、B區、C區)國別,
    依各校規畫提出申請。
  3、專題研習人才班:
   (1)學校以各區提申請計畫,每校至多提出三班。
   (2)每班開課時間以至少十天(包括假日)以上,每班人數至少達
     二十人,需有各國政府官員、學校行政主管(含高中職教師)
     、或企業中高階主管人員。採跨領域別或議題導向、專題研習
     之短期研習方式進行。
   (3)A區:前述各國政府官員、學校行政主管(包括高中職教師)
     、或企業中高階主管人員學員數不得低於全班人數之三分之一
     為原則。
   (4)B區及C區:前述各國政府官員、學校行政主管(包括高中職
     教師)、或企業中高階主管人員學員數不得低於五人為原則。
  4、研發菁英人才專班:
   (1)各校針對我國或新南向國家重點產業所需之人才開設碩士或博
     士學位班,或採與當地國頂尖產學研究機構共同培育方式開設
     雙聯學位班。
   (2)碩士階段學位班或雙聯學位班者,每班人數以二十人為原則。
   (3)博士階段學位班或雙聯學位班者,針對印度之頂尖學生為招生
     對象,每班人數以十人為原則。
   (4)該班別應有我國或當地國或地區企業共同參與培育,參與之企
     業應提供人才培育之配合款,並提供學生赴產業參與研發工作
     。
   (5)應規劃學生畢業後於我國或當地國之就業輔導計畫。
 (二)假日學校
  1、學校以各區提申請計畫,每校至多提出八場。
  2、辦理地點皆在臺舉辦。執行時間以計畫核定時間為原則,不限寒
    暑假舉辦。
  3、每區每場次以二十五人為原則。
  4、每場天數達十天以上。
  5、參加之對象為新南向國家高中以上教職員生及政府官員等。
 (三)特定領域別見實習計畫
  1、見習或實習:
   (1)學校依「商管及社會科學」、「工程」、「醫藥」、「教育及
     人文」、「農業」等領域提出申請,每校至多申請三十人,每
     領域至多十八人。
   (2)補助對象為參與計畫之學生,學生以就讀於我國已立案之公私
     立大學在學學生為限。
   (3)學校須於學生赴新南向國家見習或實習前,於國內開設新南向
     國家文化及經貿相關課程;本課程另行補助。
   (4)需赴新南向國家之臺商企業見習或實習,時間至少二週以上。
  2、新住民二代培力計畫:
   (1)學校依國別申請新住民二代培力計畫。
   (2)本計畫以招收我國大學在學學生,其原生家庭父母任一方具新
     南向國家國籍者為限。
   (3)補助學生獎助學金,需赴新南向國家之臺商企業見習或實習,
     時間至少四週以上,另學校並應提供學生充分之就業相關資訊
     。
 (四)東南亞語課程方案:補助學校規劃開設當年度之新南向國家語言課
   程,每門課程修課人數需達二十人以上。

五、計畫經費補助原則:
 (一)招生開班行銷費用
  1、拓點行銷費用:
   (1)B區:各國別補助十校,每國每校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以下同
     )一百萬元。
   (2)C區:各國別補助五校,每國每校補助上限為一百五十萬元。
  2、招生事宜作業費用:
   (1)學校應提出該項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十經費作為配合款。
   (2)每校以上一學年度(九月註冊)實際註冊新南向國家學位生新
     生人數核算給予招生事宜作業費。補助學校之費用,學校可作
     為設置外籍學生之教學資源、學習輔導機制(包括生活適應及
     課業輔導)、聘任教師開設華語課程、提升學生學習成效等用
     途。
    甲、A區:以上一學年度(九月註冊)實際註冊之A區國家博士
      新生人數達二十人,以每位博士學生約二萬元核算,補助招
      生作業費用。
    乙、B區:以上一學年度(九月註冊)實際註冊之B區國家新生
      人數達二十人,以每位學生約三萬元核算,補助招生作業費
      用。
    丙、C區:以上一學年度(九月註冊)實際註冊之C區國家新生
      人數達五人以上,以每位學生約四萬元核算,補助招生作業
      費用。
   (3)每校以上一學年度(九月註冊)新南向國家碩博士學位生新生
     實際註冊人數較前二學年度(九月註冊)新南向國家碩博士學
     位生實際註冊新生人數成長百分之十者,另外補助每校五十萬
     元,學校可作為學生學雜費減免等用途。
  3、專題研習人才班:每班補助上限六十萬元。
  4、研發菁英人才專班:
   (1)碩士階段學位班或雙聯學位班,每班每年定額補助一百萬元。
   (2)博士階段學位班或雙聯學位班,每班每年定額補助二百萬元。
   (3)學校與產業應提撥總計畫經費至少百分之二十做為計畫配合款
     。
   (4)碩士班補助以一期二年為原則,博士班補助以一期三年為原則
     ,本部得視辦理成效延長。
 (二)假日學校:
  1、每場補助上限三十五萬元。
  2、本部依區別審核,每校至多補助五場。
 (三)特定領域別見實習計畫:
  1、赴新南向國家見習或實習:
   (1)補助每位學生上限五萬元。
   (2)本部依領域別審核,共分五個領域,每領域補助以不超過一百
     二十人為原則。
   (3)每校補助以不超過二十五人為原則。
   (4)學校於學生赴新南向國家見習或實習前,於國內開設新南向國
     家文化及經貿相關課程者,補助該門課程十萬元,學校可用於
     聘任專案教師或兼任教師之用途。
  2、新住民二代培力計畫:補助學生八萬元,需赴新南向國家之臺商
    企業見習或實習,時間至少四週以上。另學校並應提供學生充分
    之就業相關資訊。
 (四)東南亞語課程方案:每門課程補助十萬元,學校可用於聘任專案教
   師或兼任教師之用途。

六、計畫編列基準及使用原則
 (一)補助經費係供學校提升整體教學品質並建立完善配套機制,學校得
   基於全校整體性考量,外聘教師擔任講座,並依講座鐘點費支給表
   編列相關費用。
 (二)學校依本計畫邀請國外人士短期來臺時,其支給基準得依行政院各
   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
   核支;其報酬已包括酬金及生活費者,不得另外支付演講費、諮詢
   費、審查費、顧問費等費用。
 (三)因應本計畫聘用專、兼任研究人員、專案教師、行政助理及教學(
   研究)助理等編制外專案計畫工作人員之待遇,依下列規定辦理:
  1、專任人員、專案教師:依學校自行訂定之標準核支。
  2、兼任人員:超出本部補助經費編列基準者,應由學校自籌款勻支
    。
  3、各計畫所增聘專任研究人員、助理之人事費用應包括勞、健保費
    、勞退基金(或離職儲金)。
  4、學生擔任本計畫兼任助理之相關權益保障,應依專科以上學校強
    化學校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辦理。學習型助理
    支給之獎助學金,或僱傭型助理支給之薪資、勞健保及勞退基金
    (離職儲金費用)等經費,得由補助經費支應。
 (四)出國師生所需國外差旅費應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編列
   報支,各出國計畫應由學校自行從嚴審核。學校推動計畫中有編列
   於招生時所提供入學之獎助學金,應由學校配合款勻支。
 (五)本計畫經費除另有規定外,採分年分期撥付方式,以學校為單位,
   補助金額於四百萬元以下者:得一次全數撥付。金額超過四百萬元
   者,分二期按計畫核定總額之百分之六十及百分之四十撥付。
 (六)經費請撥、支用及結報:
  1、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
    辦理各類會議、訓練講習與研討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辦理
    。
  2、本計畫由各獲補助學校負責經費請撥、支用,及結報作業。
 (七)本計畫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結作業,應依本經費使用原則辦理,
   如有未盡事宜,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相關
   規定辦理。
 (八)本計畫如有未執行項目之經費,應全數或按原補助比率繳回本部,
   實施校務基金之學校亦同。
 (九)本部得視學校計畫執行情形、辦學品質及相關專案查核結果,酌予
   調整、刪減或停撥補助經費。

七、新南向國家學生申請來臺就學簽證條件之配套措施:
 (一)學校勿透過人力仲介方式招生:為要求學校審慎招生,學校辦理招
   生作業時,應以校對校或透過當地臺灣企業或商會方式招生,不宜
   透過人力仲介方式,如經查證屬實將依相關法令規定嚴懲。
 (二)訂定查核及懲處機制:為查核學校執行情形,本部得依學校所報課
   程規劃於計畫結束前不定期抽訪是否如實執行。如未如實執行,學
   校如仍未改善則提案私校諮詢會討論扣減私校獎補助額度及招生名
   額。情節嚴重者,本部將依法不再核予外國學生招生名額。必要時
   本部得專案委託學校或研究機構成立專案辦公室辦理查核事宜。
 (三)各校應就學生就學情形確實進行異動通報: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
   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外國學生有休學、退學或變更、喪失學生身分
   等情事,學校應通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學校所在地之內政部移民
   署各服務站,並副知本部。如有未通報或通報不實經查證屬實者,
   提報扣減私校獎補助經費及招生名額。
 (四)學校開設華語課程或設置隨班翻譯/助教:針對未具語言能力學生
   均需開設華語課程,並視實際需要設置隨班翻譯或母語助教,協助
   渠等順利學習,確保學生學習品質。
 (五)各校招收學生應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辦理,且不得以實習之名
   行工讀之實,外國學生有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經查證屬實者,學
   校或相關主管機關應依就業服務法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
   法處理。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獲補助學校應於年度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填具成果報告表併同成
   果提報本部考核。
 (二)獲補助學校應與接受本計畫補助或參與各班別場次之學員簽訂同意
   書,成立專責單位蒐集學生學習過程及畢業流向之相關資料,並應
   無條件授權本部利用,作為本部建立校友人才庫、評估學校計畫執
   行及整體計畫方案成效之用。
 (三)獲補助學校應配合本部辦理成果發表會或研討會,分享經驗進行交
   流。